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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转让方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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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转让方式有哪些?
  
  一、债权债务转让方式有哪些?
  
  1、债权转让方式分为:自由转让、同意转让、通知转让等方式,合同采用通知转让。
  
  作为债权人当要转让其债权时,在一般情况下,无需债务人同意,只需要通知债务人。
  
  2、转让的步骤:
  
  第一步:与受让人签订债权转让合同;
  
  第二步:书面通知债务人,并告知债务人新的债权人的基本信息,以便债务人履行其义务;
  
  第三步:让与人退出合同,不再享有合同约定的收回本金利息的权利;
  
  第四步:新的受让人加入合同,替代让与人收取借款本金及利息;
  
  第五步:债务人享有的对让与人的权利,依然可以向新的受让人主张。
  
  二、债权转让的前提
  
  1、必须有有效存在的债权,且债权转让不改变债权的内容。债权的有效存在,是债权转让的基本前提。
  
  2、被让与的债权须具有可让与性。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规定,以下三类债权不得转让:
  
  (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合同债权。包括:基于个人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如雇佣、委托、租赁等合同所生债权;专为特定债权人利益而存在的债权。例如专向特定人讲授外语的合同债权;不作为债权。例如,竞业禁止约定;属于从权利的债权。例如保证债权不得单独让与。但从权利可与主权利分离而单独存在的,可以转让。例如已经产生的利息债权可以与本金债权相分离而单独让与。
  
  (2)、按照当事人的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当事人在合同中可以特别约定禁止相对方转让债权的内容,该约定同其他条款一样,作为合同的内容,当然具有法律效力,因而此种债权不具有可让与性。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民法典没有明确规定何种债权禁止让与,所以,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是指民法典以外的其他法律中关于债权禁止让与的规定。
  
  3、让与人与受让人须就债权的转让达成协议,并且不得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
  
  4、债权的让与须通知债务人。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 受让人同意的除外。”从这个规定可以看出,转让通知是债权转让的一个必备条件。因为没有通知,原合同对方当事人无法知道转让人对合同权利义务进行转让。
  
  债权债务的转让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来进行,特别是债权债务的认定上,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当事人应当对的债务债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处理,特别是涉及到公司的股东转让的还需要召开股东大会进行研究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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