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债务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南京债务律师
联系我们
>> 
南京债务律师服务网
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律所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
律师微信:
南京律师微信
>> 

 加微信,随时问律师
专项服务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16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是不得参加生产劳动的


www.nj64.net 南京债权债务律师网

16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是不得参加生产劳动的,如果有用人单位雇佣16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是属于严重违反劳动法的行为。16周岁至18周岁的劳动者是未成年工,我国劳动法对未成年工有着特殊的保护规定和保护措施。比如未成年工不得从事对身体有害的工作,不得负担体力过重的工作等。本文我们就给您详细介绍一下劳动法对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规定是什么。
  
  劳动法对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规定是什么?
  
  (一)就业年龄的限制
  
  确定最低就业年龄必须考虑青少年的身体发育状况以及保障他们在就业前有接受完整义务教育的时间。劳动法第十五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为保障未成年人的就业权利,在就业问题上不得歧视被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人民法院免除刑事处罚或者宣告缓刑以及被解除收容教养或者刑满释放的已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二)禁止未成年工从事有害健康的工作
  
  身体发育还未成熟的未成年工,不能适应特别繁重及危险的工作、他们对有毒有害作业的抵抗力也较弱。劳动法规定,招收录用未成年工应当经过体格检查,录用后也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三)对未成年工实行工作时间的保护
  
  为了保障未成年工的正常发育和继续组织他们完成文化技术学习任务,一般对未成年工实行缩短工作日制度,并且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加班加点和夜班工作、对于某些经过批准允许招收16周岁以下的学徒的特殊行业,国家还规定了一些特殊的保护措施。保证他们的身心能够健康成长。例如,1961年5月劳动部就在《关于教工学校学生的学习、劳动、休息时间的暂行规定》中指出,未满16周岁的学生,在进行生产实习时的劳动时间为,每一学年每天不得超过6小时,第二学年每天不得超过7小时,第三学年每天不得超过8小时。
  
  (四)对未成年工进行健康检查
  
  为保障未成年工的身体健康。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如果发现疾病或身体发育中的异常情况,应及时进行治疗。
  
  对未成年工进行定期的健康检查是用人单位的一项法定义务,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取消。
  
  我国有关的法律、法规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作了规定。如果企业单位侵犯了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权益,一是职工本人有权向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当地劳动部门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女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至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对于非法侵害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的单位,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并责令该单位给予被侵害女职工合理的经济补偿,构成犯罪,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是工会及其女职工组织就有权要求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面予以纠正。工会发现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也应当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交涉,要求企业、事业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予以研究处理,并向工会作出答复;对企业、事业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可以请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
  
  不管是什么工作都不得影响未成年工的身心健康发展。所以劳动法在对未成年工的劳动时间、劳动内容上都有着保护性的特殊规定。最后,对于未成年工还应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如果出现不适合再参加劳动的情况,则应该立即停止工作。以上就是本站我们整理的内容。本站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赔偿的标准是什么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的主要关系也开始发生变化。雇佣关系是我国国内的主要关系之一,也是我国国内最容易产生矛盾之一。因此,近年来越来越多......

·试用期被辞退怎么补偿
      试用期被辞退怎么补偿1、试用期因不符合用人单位用工条件或违法乱纪不遵守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而被辞退的,没有经济补偿;如果是因其他原因被辞退的,一般......

·建筑工程发包给个人可以吗
      建筑工程发包给个人可以吗  一、建筑工程发包给个人可以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

·建设工程质量是指什么
      建设工程质量是指什么建设工程质量问题通常分为:工程质量缺陷、工程质量通病、工程质量事故等三类。1、工程质量缺陷工程质量缺陷是指建筑工程施......

·劳动合同违约协议关于违约金有哪些内容?
      劳动合同不单是约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权力与义务,还约定了双方的违约责任,当然,也有些用人单位是在签一份老大违约协议,那么劳动合同违约协议关于......

·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中的工程结算问题有哪些?
      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中的工程结算问题有哪些?(一)关于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司法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

·昆山17年工伤鉴定时间是多久
      我们都知道工伤受伤之后需要进行工伤鉴定,因为对劳动者来说可以获得一些赔偿,以此减轻经济压力,此时就涉及到了一个问题,什么时候应该去做工伤鉴定......

·二三四跖骨骨折工伤为几级,工伤鉴定标准是什么
      工作生活中如果出现受伤的情况我们是可以选择要求用人单位或者是保险单位进行工伤补偿的,如果涉及到影响我们后续生活的伤势我们可以通过工伤鉴定对上......

·1、14岁童工可以找什么工作?
      1、14岁童工可以找什么工作?14岁属于童工,法律规定,未满十六周岁的为童工,任何用人单位不得雇佣,所以14岁是不可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中华......

·工伤护理费待遇是怎么规定的?
      工伤护理费待遇是怎么规定的?企业要在劳动关系当中给所有的劳动者创造一个比较好的工作环境,尤其是保护好劳动者的身心健康这是一个必备的条件。近......

·深圳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注销的内容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分长期和临时两种,个体工商户长期营业执照有效期为四年。营业执照都需要进行每年的营业执照审核,过期不验者营业执照作废。而且注......

·一、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怎么变更?
      一、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怎么变更?需要双方协商,或者劳动仲裁与诉讼来变更,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可以解除的,可以通过三种方式予以解除,包括协商......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5-2022 南京债务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 电话:025-8411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