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债务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南京债务律师
联系我们
>> 
南京债务律师服务网
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律所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
律师微信:
南京律师微信
>> 

 加微信,随时问律师
专项服务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使用童工的风险因素有哪些


www.nj64.net 南京债权债务律师网

实践中,有的单位违法国家的规定而招录童工,其实使用童工是存在很大的风险的,那么单位使用童工的风险因素都有哪些呢?我们可以从单位使用童工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入手来了解,下面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1、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国务院制定的《使用有毒物品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2、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之日起,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从责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一万元罚款的标准处罚,并由工商行政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用人单位单位登记;用人单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由有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3、童工患病或者受伤的,用人单位应当负责送到医疗机构治疗,并负担治疗期间的全部医疗和生活费用。
  4、童工伤残或者死亡的,用人单位由工商行政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用人单位登记:用人单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由有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用人单位还应当一次性地对伤残的童工、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赔偿,赔偿金额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计算。
  5、拐骗童工,强迫童工劳动,使用童工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高温、有毒、易燃易爆以及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使用不满14周岁的童工,或者造成童工死亡或者严重伤残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关于拐卖儿童罪、强迫劳动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实践中,劳动者虚报年龄应聘的情形确实存在。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必须要求劳动者提供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对人证的一致性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在身份证复印件上签署“与原件一致”并让劳动者签名确认。通过对单位使用童工的法律责任分析,我们知道单位要是违法招录童工的风险因素还是比较大的,除了会受到行政处罚和经济赔偿外,严重的话甚至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以上就是今天的全部内容,如果你还有任何的法律疑问,都可以来电咨询我们网站的专业律师,我们会根据你的具体问题进行解答,切实维护你的合法利益。
  
  
  


·因个人私事请假后出了意外算不算工伤
      因个人私事请假后出了意外算不算工伤一、因个人私事请假后出了意外算不算工伤?因个人私事请假后出了意外的不算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

·在用人单位安排员工加班的情况下,此时需要按照国家规定
      在用人单位安排员工加班的情况下,此时需要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支付其相应的加班工资。而在实际计算加班工资的时候,除了要知道计算的标准外,还需要搞......

·在我国工伤有哪些赔偿和待遇
      工伤虽然是难以预料的,但是如果真的碰见了,员工本人和用人单位一定要积极的解决,尤其是劳动者本人或者家属,要知道,在我国工伤是属于特殊情况,用......

·如果没有鉴定上工伤工伤鉴定书是怎么写?
      职工发生人身伤害后,首先应该想到的是工伤认定,带着劳动合同、诊断证明等资料向劳动部门提出。但是不是所有情况下职工受伤都可以被认定为工伤,有些......

·试用期内签订劳动合同吗?
      试用期内签订劳动合同吗?试用期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为相互了解、双方选择而约定的考察期限,关于试用期的期限应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但......

·职场男职工的陪产假有几天?
      职场男职工的陪产假有几天?一、职场男职工的陪产假有几天多数省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条例》中规定男方陪产假一般是7天,晚婚晚育可延长至10天......

·员工故意泄露公司机密会涉刑吗
      员工故意泄露公司机密会涉刑吗?泄露公司机密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到会构成刑事犯罪,侵犯商业秘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给商业秘密权......

·构成事实劳动关系的情形有哪些
      事实劳动关系是劳动法保护范围之内的一种关系,我国劳动法的实务中,大多数的劳动纠纷都是由劳动合同引起的。而不签劳动合同就会导致大量的事实劳动关......

·有些劳动者自己就会用两种不同的态度来看待普通岗位
      有些劳动者自己就会用两种不同的态度来看待普通岗位的工作者和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实际这些高管也有很多就是从底层员工一步步做起来的,高级人才和普......

·企业给职工提供过节费个税问题是怎么规定的
      企业给职工提供过节费个税问题是怎么规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

·企业职工怀孕期间工资如何处理?
      企业职工怀孕期间工资如何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九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侦查阶段是否可以聘请律师?
      侦查阶段是否可以聘请律师?是可以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5-2022 南京债务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 电话:025-8411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