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债务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南京债务律师
联系我们
>> 
南京债务律师服务网
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律所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
律师微信:
南京律师微信
>> 

 加微信,随时问律师
专项服务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劳动仲裁管辖权异议是什么情况?


www.nj64.net 南京债权债务律师网

劳动仲裁管辖权异议是什么情况?劳动仲裁管辖权异议是用人单位,对于与劳动者的劳动仲裁纠纷中惯用的拖延手法。因为我国的劳动仲裁制度是分地区管辖权的,所有仲裁法庭的地位平等,但管辖区域不同。接下来,就请您阅读由我们为您搜集的资料。劳动仲裁管辖权异议劳动仲裁管辖权异议就是当事人对劳动仲裁管辖权提出异议。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17条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市、县设立;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区、县设立。直辖市、设区的市也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因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相互之间是独立的,没有隶属关系,不存在上级仲裁委员会可以变更或者撤销下级仲裁委员会做出的仲裁裁决的问题。因此,劳动争议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在出现管辖权争议时,《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1条第1款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该条明确规定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避免了由上级主管部门指定管辖的情形。由此可见,我国现行的劳动争议仲裁管辖实行的是地域管辖,不实行级别管辖和指定管辖。地域管辖又称地区管辖,是指以行政区域作为确定劳动仲裁管辖范围的标准,是同级仲裁委员会之间对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职权划分。地域管辖又分为三种: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专属管辖。一、一般地域管辖。指按照发生劳动争议的行政区域确定案件的管辖,这是最常见的方式。《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1条第1款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如何确定一个劳动争议是否发生在本劳动仲裁委员会管辖区域范围内?根据第21条第2款的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这就是说,只要发生争议的当事人一方的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发生争议的当事人之间的劳动合同的履行地是在一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管辖范围内,则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必须到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去申请仲裁。这里的用人单位所在地一般是指用人单位的注册地,用人单位的注册地与经常营业地不一致的,用人单位所在地指用人单位经常营业地。实践中,大多数情况下,劳动合同的履行地即为用人单位所在地,二者是重合的。根据劳动仲裁法第21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也就是说,单位不可以随便以单位在某地,而劳动者在另外一个地方工作为名,提出“管辖权异议”要求把案件退还给单位所在地的仲裁部门。当有的劳动者没签订合同的时候,按事实劳动关系发生地为管辖地来申请仲裁。二、特殊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又称特别地域管辖,是指以被告住所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确定的管辖。三、专属管辖专属管辖,是指法律强制规定某类案件只能由特定法院管辖,其它法院无权管辖,也不允许当事人协议变更管辖。与其他法定管辖相比,专属管辖具有优先性、排他性与强制性。专属管辖是法院管辖独有的制度,仲裁没有专属管辖。根据以上内容,您对劳动仲裁管辖权异议都有了一定的了解。中国目前的劳动仲裁分为三种地域管辖制度,其一是地域管辖,其二是特殊地域管辖,其三是专属管辖。有一点值得注意,那就是以劳动合同履行地判断管辖权。如果您还有不明白的地方,可以咨询的在线律师。
  
  
  


·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违约金的规定是什么?
      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违约金的规定是什么?按实际情况,公司违约符合法律规定情形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另外,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劳动者才有......

·申请再次工伤鉴定是否允许?
      申请再次工伤鉴定是否允许?申请再次工伤鉴定是允许,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用人单位、工伤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或者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

·现在疫情工资怎么算才合法
      现在疫情工资怎么算才合法?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

·在劳动纠纷中,双倍工资是劳动者十分关心的法律问题之一。那么,
      在劳动纠纷中,双倍工资是劳动者十分关心的法律问题之一。那么,在实践中,对于双倍工资要怎样计算呢?如果在您计算出了双倍工资后,用人单位不给付的......

·如何做工伤认定 工伤认定的程序是怎样的
      对于大多数人而言,做工伤认定可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毕竟谁也不想出点意外事情,因此也不会事先去了解如何做工伤认定。但要是在工作过程中发生了人身......

·深圳工伤认定要什么材料
      生活中工伤认定对我们日后的维权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当我们在申请专业的鉴定机构对我们进行工伤鉴定的时候,并不是说提交了鉴定申请书以后就可以进行......

·劳动仲裁多长时间能出裁决
      劳动仲裁多长时间能出裁决一、劳动仲裁多长时间能出裁决《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仲裁从立案到结案是45天,特殊情况可由院长批准延长15天,因......

·试用期的员工可以随时辞退吗
      试用期的员工可以随时辞退吗不可以。公司不能随意辞退试用期的员工,除非满足相关情形并且需要向劳动者说明情况后才能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

·劳动工伤认定流程是怎样的
      职工在劳动过程中人身受到损害其实也算是比较常见的情况了,但其中有些可以被认定为工伤,但有一些却不能认定为工伤。这是因为不满足法律中规定的认定......

·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赔偿标准是怎么样的?
      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赔偿标准是怎么样的?《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了终止劳动合同的补偿具体标准:1、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

·职工有哪类情形不属于工伤
      职工有哪类情形不属于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

·正常辞退员工什么时候发工资?
      正常辞退员工什么时候发工资?一、正常辞退员工什么时候发工资按规定应该在工作交接时一并算清,但一般单位都是在次月发工资时才会给结清。依据......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5-2022 南京债务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 电话:025-8411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