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债务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南京债务律师
联系我们
>> 
南京债务律师服务网
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律所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
律师微信:
南京律师微信
>> 

 加微信,随时问律师
专项服务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新婚姻法关于夫妻债务是怎么规定的


www.nj64.net 南京债权债务律师网

新婚姻法关于夫妻债务是怎么规定的夫妻双方在离婚的时候,对于夫妻之间的共有债务问题,双方肯定不像共有财产分割的时候那样积极主动。在更多的情况下,对于共有债务,都存在着互相推卸的责任。共同财产愿意进行分割,共有债务却不愿意进行偿还,这肯定是不允许的。下面我们就为您介绍一下新婚姻法关于夫妻债务是怎么规定的?
  一、新婚姻法关于夫妻债务是怎么规定的?
  我国新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如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判决。由此可看出,“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债务一般包括:因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因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夫妻双方或一方因治疗疾病所负的债务。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认定一般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欠的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该由夫妻共同偿还。但是,如果夫妻一方能够证明该债务确为欠债人个人债务,那么未欠债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可以对抗债权人的请求。属于个人债务的情形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该项债务属于个人债务;另一种是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况。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二、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新婚姻法当中规定,在离婚的时候,夫妻之间共同的债务,必须共同偿还。不过比较困难的一点就是,有的时候真的是个人的原因造成了负债,不属于夫妻共同负债,那么其中一方就没有偿还的义务。建议您在针对夫妻共同债务进行界定的时候,还是要在律师的帮助下进行。
  
  
  


·消费贷款购销合同样本 购销合同是最常见的合同之一。卖方提供
      消费贷款购销合同样本购销合同是最常见的合同之一。卖方提供卖方需要的货物,卖方依据合同条款付出相应的价钱,这样合同就可以履行成功了。但是很多......

·债权人保全死亡债务人遗产程序
      我国法律规定,“债权人保全死亡债务人遗产程序”,如果债务人发生意外,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债务人的遗产保全。即使债务人去世,未偿还的债务仍旧能......

·借条写了还款日没还有效期多久
      借条写了还款日没还有效期多久?借条写了还款日没还的有效期是债务清偿期到期以后的3年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

·一人公司法人死亡债务如果处理怎么办
      一人公司法人死亡债务如果处理怎么办一人公司法人死亡债务如果处理怎么办?(一)、有限公司承担公司债务《公司法》第三条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

·融资贷款居间合同范本是怎样
      融资贷款居间合同范本是怎样融资贷款居间合同委托方:住址:居间方:住址:居间方受委托方委托,双方就居间方向委托方提供有关居间服务事......

·被强迫写下借条怎么办?
      被强迫写下借条怎么办1、被胁迫情形解除或消除后,受害人应立即以受到“敲诈勒索”而报警,警方的办案结果的调查结论可以作为解除欠条(借贷合同)关系的......

·集资诈骗罪与民间借贷的区别
      集资诈骗罪与民间借贷的区别现实中我们常常在朋友圈里看到很多的众筹等集资行为,其实很多都是不法分子恶意营造的虚假内容,为了利用人们的同情心,真......

·债权与债权转让的基本含义
      债权与债权转让的基本含义一、债权的基本含义和产生方式和物权不同的是,债权是一种典型的相对权,只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发生效力,原则上债权人和......

·贷款人怎样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一、贷款人怎样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银行或者其他金融......

·抵押人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吗
      抵押人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吗一、抵押人的概念。指向债权人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抵押物,用以担保债务履行的债务人或第三人。当抵押人将......

·怎样才能认定贷款诈骗犯罪
      改革开放带动了我国金融信贷体制的改革,同时也出现了许多新的犯罪形式,贷款诈骗罪就是社会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常见的一种犯罪,在对行为人定罪处罚之......

·不打官司如何追讨债务
      不打官司如何追讨债务一、不打官司如何追讨债务1、电话催付电话催付在收帐过程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其效果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什么样的人......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5-2022 南京债务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 电话:025-8411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