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债务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南京债务律师
联系我们
>> 
南京债务律师服务网
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律所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
律师微信:
南京律师微信
>> 

 加微信,随时问律师
专项服务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夫妻离婚房产分割方式有哪些


www.nj64.net 南京债权债务律师网

由于房产的性质特殊,因此要是夫妻离婚涉及到房产分割的时候,此时采取的方式其实也是不普通的,并不会像对现金的分割那样,直接一家一半就好了,房产属于不动产分割方式自然是不同的。那一般夫妻离婚房产分割方式有哪些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离婚时婚前房产怎么分割
  婚前购买的房屋:
  1、婚前由一方购买,并在结婚之前办理了产权证,该房屋为购买方个人财产;
  2、婚前由一方购买,但在结婚之后才办理了产权证,在此情况下有两种情形:
  第一是,婚前已经支付了全部的款项,只是产权证是结婚后才办理的,房屋应为个人财产;
  另一种是,婚前以个人名义通过按揭贷款的形式购买,但在结婚之后才办理产权证的,则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此种情形中,有争议的是,在婚前已经支付了大部分的款项,产权证是婚后办理的,婚后只支付了很少部分的款项,离婚时房屋的归属到底如何认定,有争议;具体的归属应依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判定。
  在婚前购买房屋的过程中,出现的争议比较多的情况还有,虽然婚前是一方购买,产权也在一方名下,但另一方也共同出了资。对此种情形下房屋权属的认定应该依据上述所述进行确定,但为了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在购买房屋时最好是把两人都登记为产权人,或者就房屋的归属有一个书面的约定。
  3、婚前继承,婚后分割的房屋,属于夫妻个人所有。
  4、结婚或婚后,夫妻通过协议的形式约定,婚前购买的房屋为夫妻共有财产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离婚房产分割方式有哪些
  离婚房产的分割根据房产的不同状况,采取不同的分割方式:
  1、对夫妻双方婚后购买房产的处理
  我国《婚姻法》对于夫妻财产实行婚后所得共同制原则,因此夫妻双方婚后购买的房产,无论登记在谁名下,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予以分割。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2)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3)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2、对离婚时尚未取得所有权或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权的房屋的处理
  离婚时尚未取得所有权,主要是指夫妻双方作为买受人,因没有交清全部购房款而没有取得房屋所有权,包括购买福利性政策房屋和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等房屋。离婚时尚未取得房屋完全所有权,主要是指夫妻双方根据福利性政策以标准价购买的房屋,即部分产权房屋。
  根据相关规定,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权的房屋,无论是在婚前,还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既不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也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虽然双方可以占有、使用该房屋,但无处分权。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诉讼时,不能就双方当事人提出的房屋所有权归属和分割请求进行判决。
  人民法院对房屋的居住、使用纠纷处理完毕后,在当事人取得房屋所有权或者房屋的完全所有权的情况下,如果当事人双方就房屋所有权归属和分割无法协商一致又发生争议时,依据上述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可单独就房屋所有权问题另行向人民法院起诉。
  3、对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的处理
  对于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预售合同的买受人为该方且产权证登记在该方名下的,无论该房是按揭贷款购买还是一次性付款购买,均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但也有例外,一方婚前购买房屋,房产证登记在一方名下,如果另一方有证据证明该房屋是在双方认可所购房屋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共同出资购买,仅名义上登记在一方名下的,该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主要有三种,我们已经在上文中作出了介绍。实践中,离婚夫妻需要分割共同房产的,就要结合自身实际情况选择恰当的方式,以免引起纠纷,给自身利益造成损害。当然。要是在分割房产方面遇到什么问题的话,此时都是可以咨询一下我们的在线律师。
  
  
  


·房屋已签有租赁合同还可以拍卖吗?
      房屋已签有租赁合同还可以拍卖吗?一、房屋已签有租赁合同还可以拍卖吗?房屋已签有租赁合同还可以拍卖,但租赁合同继续有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一、企业因为疫情房租能延期么?
      一、企业因为疫情房租能延期么?企业受疫情影响迟迟不能复工的情况下可以向房东申请延期交房租,具体规定如下,(一)对于租赁房屋的用途为用于生产经营,......

·廉租房被收回情形有哪几种
      廉租房被收回情形有哪几种享受廉租保障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廉租房收回,由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机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金补贴或收回所承租的廉租住房,......

·一、子女丧失房屋遗产继承权的情形是什么?
      一、子女丧失房屋遗产继承权的情形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继承权的丧失和恢复】继承人有下列行......

·陕西西乡农村房屋买卖怎么进行?
      现今社会,生活在灯火辉煌、车水马龙的城市的人们越开越感觉到了各方面的压力,相比过去人人向往的城市生活,人们愈发地倾心于乡村田园生活,很多生活......

·买房首付款什么时候拿买房的时候买方给卖方首付款时间
      买房首付款什么时候拿买房的时候买方给卖方首付款时间,一般可以分为两种情况,首先是全款购房,另外可以选择买方按揭贷款购房,具体如下:1、买方全款......

·一、房屋租赁合同常见的违约情形有哪些?
      一、房屋租赁合同常见的违约情形有哪些1、出租人的违约责任(1)未按合同约定将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交付承租人使用的,出租人应当向承租人支付违约金;给承租......

·买房以后才引发各种房屋买卖纠纷的这种事情生活当中可不在少数,
      买房以后才引发各种房屋买卖纠纷的这种事情生活当中可不在少数,可以说,发生这种现象真的是会令当事人非常头疼的一个问题。本身在买房的时候,这对于......

·沈阳房屋他项权证办理流程是怎样的?
      东北地区在以往作为经济较发达的地区一直以工业基地的称号闻名于中国,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第三产业的兴起,东北地区的经济发展速度逐渐放慢,国......

·一、购二手房违约金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一、购二手房违约金的法律规定是什么?违约金应占合同总金额的多大比例在中介提供的很多关于房屋买卖合同的格式条款中,中介通常将违约金约定为总房价......

·一、出租人转让房屋后起诉解除合同可以吗?
      一、出租人转让房屋后起诉解除合同可以吗?可以,根据《民法典》规定,主要在下列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单方行使解除权,解除租赁合同:1、《民法典》第七......

·房屋复垦补偿标准是什么
      复垦补偿款按每户宅基地实际面积补偿。房屋补偿计算标准一般是根据当地房屋评估价格和房屋装饰商定价格来确定的。比如,搬迁费十二元每平方米,按两次......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5-2022 南京债务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 电话:025-8411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