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债务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南京债务律师
联系我们
>> 
南京债务律师服务网
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律所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
律师微信:
南京律师微信
>> 

 加微信,随时问律师
专项服务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拾得遗失物交给谁遗失物所有权归谁


www.nj64.net 南京债权债务律师网

拾得遗失物交给谁遗失物所有权归谁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有些人可能因为某种原因将涉及的动产丢失,如果有人捡到他人的遗失物应当及时归还物主。捡到他人财物及时归还,不仅弘扬了我国的美德而且提高了自身的素质,如果对方不归还数额较大很有可能构成犯罪,但是拾得遗失物交给谁呢?下面跟我们一起来了解这个内容。
  一、拾得遗失物交给谁
  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必须无偿归还失主,而不能据为已有,但拾得人因此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如保管费、喂养费等)失主应予偿还。遗失物指非基于遗失人的意志而暂时丧失占有的物,遗失物只能是动产,遗失物的拾得属于事实行为,不以拾得人有行为能力为必要。遗失物只能是动产,不动产不存在遗失的问题。遗失物也不是无主财产,只不过是所有人丧失了对于物的占有,不为任何人占有的物。
  二、拾得遗失物的处理规则
  1、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拾得人可以要求支付必要费用,但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遗失物人发出悬赏广告,愿意支付一定报酬的,不得反悔;2、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同时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自有关部门发出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遗失物归国家所有。有关部门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使遗失物损毁、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3、拾得人拒不返还遗失物,按侵权行为处理。拾得人不得要求支付必要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4、如果遗失物通过转让为他人占有时,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2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如果受让人通过拍卖或向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支付的费用。权利人支付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在我们日常生活中,如果捡到遗失物,应当及时归还遗失物的主人,而且还必须是无偿的归还不能够自己在该物品。拾得遗失物交给谁?一般情况下是交给遗失物的原有主人,如果不知道一事物的权利人是谁,可以交给当地公安局的管理人员,有关部门人员找到你事务的权利人并归还。
  
  
  


·一、发生交通事故几级伤残没有今后护理?
      一、发生交通事故几级伤残没有今后护理?发生交通事故不论是几级伤残都有进行护理的权力和必要。伤残等级和护理没有必然的直接连联系,例如大面积疤痕,......

·广西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计算
      关于交通事故赔偿大概都是老生常谈了,但是各地的赔偿标准不同,所以无论何时何地发生的交通安全事故,都需要谨慎的核对之后才能进行赔偿,那么关于广......

·机动车辆普及化的今天,交通事故并不鲜见。大多交通事故都由公安
      机动车辆普及化的今天,交通事故并不鲜见。大多交通事故都由公安交警部门根据现场勘验、检查等作出责任的划分,然后车祸的当事人往往就是根据这个责任......

·自己发生交通事故会赔偿
      自己发生交通事故会赔偿,具体要根据投保情况和损失金额来分析。1、对于自己车辆的修理费,先由对方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内赔偿,如果自己投保了车损险的......

·一、交通事故赔偿交强险分项赔偿限额分别是多少?
      一、交通事故赔偿交强险分项赔偿限额分别是多少?1、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

·一、交通事故后报警时间有限制性吗?
      一、交通事故后报警时间有限制性吗?交通事故后报警时间是没有时间限制性的,当事人未在交通事故现场报警,事后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公安......

·人们在购买商品房时,会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好交房的条件
      人们在购买商品房时,会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好交房的条件以及交房的时间等等。但是如果开发商所交的房不符合交房条件或者是开发商没有按时交房是否......

·摩托车无证驾驶拘留吗?
      摩托车无证驾驶拘留吗?摩托车是日常生活中一种常见的交通工具,尤其对于三四线城市以及县城、城镇上的人而言,它显得尤为重要,它是一种机动车。很......

·驾驶校车超载由哪里处罚?
      驾驶校车超载由哪里处罚?校车安全关系到学生的安全。由于校车每日接送大量学生,一旦发生事故,危害非常大。车辆进行超载后会破坏道路设施,可能导......

·一、交通事故残疾赔偿金年龄计算方法是什么?
      一、交通事故残疾赔偿金年龄计算方法是什么?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交社会超生抚养费减免征收的条件是什么?
      交社会超生抚养费减免征收的条件是什么《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3条第2款规定,“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

·交通事故误工时间怎么算,误工费计算标准是怎样的?
      交通事故赔偿中会有关于误工费方面的赔偿,而在计算交通事故误工费的时候,除了要知道赔偿对象的收入情况外,还要知道具体的误工时间。到底交通事故误......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5-2022 南京债务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 电话:025-8411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