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债务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南京债务律师
联系我们
>> 
南京债务律师服务网
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律所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
律师微信:
南京律师微信
>> 

 加微信,随时问律师
专项服务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合同法关于房屋租赁的规定是什么?


www.nj64.net 南京债权债务律师网

合同法关于房屋租赁的规定是什么?
  
  《合同法》
  
  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二百一十三条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第二百一十四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第二百一十五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二百一十六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第二百一十七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第二百一十八条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百一十九条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第二百二十条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一条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第二百二十二条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百二十三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第二百二十四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二十五条在租赁期间因占有、使用租赁物获得的收益,归承租人所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六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
  
  第二百二十七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二十八条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第二百二十九条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第二百三十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第二百三十一条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第二百三十三条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第二百三十四条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第二百三十五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第二百三十六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以上的规定基本上就是给承租人和出租人设定了许多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签订合同的内容上也存在关于期限和具体事项的条文,如果您对上述的条文有不理解的地方可以在线咨询本网站的律师。
  
  
  
  


·有买卖合同没房本的房子可以买卖吗
      有买卖合同没房本的房子可以买卖,房产属于不动产以登记为准。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只有购房合同没......

·婚前财产买房离婚怎么办?
      婚前财产买房离婚怎么办?这要分情况来进行的。不同的情况下是有不同的出路方法的。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婚前办理了夫妻一方个人......

·两限房能否出租 限价商品房最好不要出租
      两限房能否出租限价商品房最好不要出租两限房全称为限房价、限套型普通商品住房,也被称为“两限”商品住房。从这点上面我们就可以知道两限房与普通的......

·丈夫瞒着妻子抵押房产怎么办?
      有些夫妻感情出现问题,双方解决不好可能会选择离婚,而有时候,一方为了争取财产分割,会隐瞒对方将房产抵押或者转移。丈夫瞒着妻子抵押房产怎么办?这......

·买期房一定要签认购书吗?
      买期房一定要签认购书吗?一、买房前必须签订房屋认购书吗1、根据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并未明确规定购房者在签订正式预售(销售)合同前,必须签订认购......

·个人第二套房首付是怎么规定的?
      个人第二套房首付是怎么规定的?根据现有规定,购买第二套房首付至少四成:1、二套房贷款最新政策公布:最低首付比例调整为不低于40%;2、由中国人......

·哪些行为可认定为商品房欺诈
      哪些行为可认定为商品房欺诈一、哪些行为可认定为商品房欺诈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下情况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1、销售现房时,将伪劣房屋冒充......

·个人房产抵押贷款期限最长是多久?
      个人房产抵押贷款期限最长是多久?房产应该说是普通家庭最重要的固定资产,按揭贷款买的房子贷款还清后,人们可以用房产向银行申请抵押贷款。一般来说......

·婚后买房写一方名字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一、婚后买房写一方名字是夫妻共同财产吗?婚后买房只写一方名字算共同财产。新的《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届时与《民法典》相冲突的条款失效......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人更愿意买二手房,同时我们知道,二手房的买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人更愿意买二手房,同时我们知道,二手房的买卖是有法律风险的,总是会出现各种各样的纠纷。所以对于打算购买二手房的购房者,一定......

·一、二手房买卖中介费一般是什么?
      一、二手房买卖中介费一般是什么时候给1、中介费在你们签订购房合同时就应该缴纳,此时中介的过程已完成,理应收取中介费。网签后过户当日交付合适,因......

·一、夫妻离婚房产算财产吗?
      一、夫妻离婚房产算财产吗?1、房产增值部分《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规定:确定了夫妻一方婚前或者婚后购买的房屋产生的增值部分,属于一方个......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5-2022 南京债务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 电话:025-8411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