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债务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南京债务律师
联系我们
>> 
南京债务律师服务网
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律所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
律师微信:
南京律师微信
>> 

 加微信,随时问律师
专项服务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


www.nj64.net 南京债权债务律师网

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
  
  二、婚生儿子×××由原告抚养,被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万元给原告(从年月起至年月止,按每月元计);
  
  三、××市××区××路××号××房所有权归原告所有,其他财产依法分割(见清单)。
  
  事实和理由
  
  (陈述支持诉讼请求的事实和理由)
  
  原告于××年×月经人介绍与被告认识,见过一面后,在父亲之令、媒妁之言的撮合下,于同年××月××日到××镇人民政府领取结婚证。××年××月××日生下儿子×××。
  
  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双方学识、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不同,尤其是被告有非常严重的大男子主义、性格暴躁,对原告经常恶言恶语。婚后不到二年,被告更是寻找借口在外租房另居,长年不归家。自此以后,我与被告便过上牛郎织女式的分居生活。结婚这么多年以来,我们没有正常的夫妻生活,我没有体会到夫妻之间的互相照顾,也没有体会到夫妻之间的关爱和家庭的幸福。其实我所希望的只是家庭的一点点温暖。但是,累了,只有自己默默承受;苦了,无人知晓;病了,自己照顾自己;受了委屈,没人可以倾诉和理解。照料儿子,都是我一个人独力承受。
  
  在分居期间被告也极少过问本人的情况,偶尔归家对我也是漠不关心,彼此积怨,没有沟通,致夫妻感情日益淡薄。更令人伤心的是,被告在外还沾花惹草,与他人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没有尽到夫妻之间应有的忠实义务,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
  
  由于无法忍受这种没有感情、没有温暖的夫妻生活,我曾于年月提出协议离婚,双方虽然均认为没有和好可能,但被告却不同意离婚。而经实践证明,夫妻双方分居多年,性格不合,更因被告不履行夫妻之间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义务,致使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毫无和好可能。没有感情和关怀的婚姻是不道德的婚姻,因原、被告双方没有感情基础,且分居多年,再继续共同生活下去已没有意义,因而理当结束这段婚姻。
  
  儿子×××一直与原告生活,从小到大一直由原告携带,而被告从未关心和照顾儿子的生活,为有利于儿子的健康成长,应保持现状,继续由原告抚养为宜。被告现月收入上万元,且其经常不归家、无法联系,因而应一次性支付抚养费元。由于原告收入不多和不稳定,为维护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原告现居住的房屋应判归原告所有。
  
  为此,原告根据《婚姻法》和《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你院提起诉讼,请你院依法判决。
  
  此致
  
  ××市××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月××日
  
  离婚之时当然最好两人和平解决自己各自的问题,如果表示以后真的不能在一起生活的话,那么离婚要办的手续一定要办好,要解决的问题都解决了在离婚,否则伤害的不只是两个人,而是两家人。离婚诉讼书内容可以找律师帮忙写,有什么要求双方如果都接受的话,那么也可以写入其内容里。当然如果能不离婚的话是最好的。
  
  


·有疾病能把抚养权变更对方吗?
      有疾病能把抚养权变更对方吗?一、有疾病能把抚养权变更对方吗?离婚后,抚养方如果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夫妻离婚的抚养费怎么算首先由父母双方协议
      夫妻离婚的抚养费怎么算首先由父母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无论是协议还是判决,都应以三个方面的因素为确定依据:一是子女成长的实际......

·现在出轨离婚财产分割原则是怎样的?
      现在人们生活压力大,夫妻离婚的情况也比较常见,其中因为一方出轨而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而离婚的不在少数。在离婚案件中,夫妻双方除了争夺孩子抚养权外......

·双方离婚抚养费怎么算?
      夫妻通过事实法律行为缔结了婚姻关系的,也就意味着日后有解除的一天,而解除婚姻关系其实就是我们常说的离婚。在这种情况对财产分割、债务处理都是必......

·超生社会抚养费标准是多少?
      超生社会抚养费标准是多少?1、城镇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当地县(市、区)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

·农村抚养费是多少钱 农村子女抚养费给到几岁
      在很多涉及到钱的问题上面其实都是区分了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的,此时农村居民获得的补偿、赔偿都低于城镇居民所获得的数额。因此,现在有的农村居民离......

·增加抚养费无力支付怎么办
      父母对子女是需尽抚养义务的,很多子女因为父母离婚,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未尽全而未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产生这样的情况一方面是因为抚养数额增加而无力......

·一、离婚后财产过户诉讼的起诉书需要写吗?
      一、离婚后财产过户诉讼的起诉书需要写吗?需要写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应当递交起诉状。起诉状是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或民事、行......

·一、一次性抚养费一般是多少?
      一、一次性抚养费一般是多少?1、支付抚养费的项目:《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抚养费”包括三项,即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有以......

·律师代理国家赔偿的收费标准是多少
      公民申请国家赔偿是绝对需要依靠律师的,甚至是律师在代替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的时候都面临着诸多的挑战和困难。基于这种困难程度,所以才有一部分申请......

·争夺孩子的抚养权要怎么做
      争夺孩子的抚养权要怎么做双方都想要孩子的抚养权的,收集证据很重要。想要争取子女的抚养权,应尽量收集以下两方面的证据:1、证明有能力抚养子女......

·离婚一方死亡后孩子的抚养权可以变更吗
      离婚一方死亡后孩子的抚养权可以变更吗?可以变更抚养权,离婚后带孩子的一方死亡,另一方作为孩子的亲生父母,对孩子具有监护抚养的权利。变更抚养权的......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5-2022 南京债务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 电话:025-8411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