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债务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南京债务律师
联系我们
>> 
南京债务律师服务网
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律所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
律师微信:
南京律师微信
>> 

 加微信,随时问律师
专项服务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新公司法抽逃注册资本的处罚是如何规定的?


www.nj64.net 南京债权债务律师网

公司的注册资金是其承担债务的基础,若设立者在出资后随意抽取资金,则会导致债权人的权益受到侵害,故而在制定新公司法时,制定了抽逃资金的处罚规定,具体来说,新公司法抽逃注册资本的处罚是如何规定的呢?根据相关规定,该如何界定抽逃资金的行为呢?
  一、如何界定抽逃资金行为
  抽逃资金的说法由来已久,公司法针对抽逃资金也专门制定了处罚办法,但是未对抽逃资金的行为及表现形式作出明确界定。因此,不少人对抽逃资金存在模糊认识,包括不少注册会计师也动辄不恰当的使用抽逃资金的概念。1、注册资金的概念。所谓注册资金是指企业成立时由投资者投入企业的财产,包括货币资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和土地使用权等等。企业一经成立,投资者不得抽回出资。企业以其资产对债务承担责任,而投资者以其投资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投资者投入的资产一经验资进入企业,其经营使用权及归属于企业。企业对其享有法人财产权,可以用于购买设备、材料,支付职工工资、费用等。因此企业成立后,原来投资者投入的资产形态必将发生变化,比如体现为固定资产、存货等,在实行会计制度以前甚至体现为开办费、待处理财产损失等“虚拟资产”。因此,不能以投资者投入的货币资金被企业用作购买了货物,从而断定投资者抽逃资金,即使这些货物发生极大贬值。2、股东借款不能算是“抽逃资金”。关于股东借款,很容易让人联想到“抽逃资金”。比如,某公司成立时注册资金100万元,但在企业成立不久,其中的60万元即被股东们借走,这种情况更容易被人界定为“抽逃资金”,因为这种行为使得企业原本100万元的可支配资金变成了40万元。但是,股东借款和抽逃资金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1)从法律意义上讲,企业一经成立,即和原来的投资者形成两个完全独立的法律主体,而两个独立的法律主体之间发生民事借贷关系,从法律上来说是完全合法的。作为法律主体的投资者一方没有侵占被投资者一方的合法财产权(因为他只是借,而不是偷或抢),就不能算作抽逃;2)从会计处理上,既然是被股东借走,通常都会有适当的会计处理,比如挂在其他应收款上。而货币资金也好,应收款项也好,从会计的角度来看,都是企业的财产,只是财产存在的状态不同而已。既然都是企业的财产,只是由货币资金变成了应收款项,但毕竟仍然归属企业。既然仍然还是企业资产的一部分,抽逃一说就无从说起;3)从注册资金的作用来看,设立注册资金的根本目的,是由投资者以其投入企业的财产对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即企业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而股东只以其投资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现在我们来看,在股东投入资本又被股东借走的情况下,企业和股东对对债权人的担保有没有发生变化吧:首先,企业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既然被股东借走的款项仍然属于企业财产的一部分,显显而易见,企业对其债务的担保程度没有因为股东借款这一事件而降低;第二、股东对企业债务的担保责任。由于投资者只是从企业借走了款项,因此在企业需要的时候,投资者承担着无条件的偿还责任,在企业破产清算时,所有的债权人必须归还所借款项作为破产财产的一部分用于对债务人的清偿,投资者亦不能例外。因此股东对企业债务的担保责任除了仍然留在企业的投资外,还包括他借走的款项。因此,他对企业的担保责任并没有因为借款这一行为而降低。换句话说,由于他从所投资的企业借款,他对企业债务的担保责任就不仅包括他仍然留在企业的那一部分,而且包括了他的部分个人财产,如家庭财产等。综上所述,投资者投入的资金被企业换作实物也好,被投资者借走也好,都不能构成“抽逃资金”。当然,股东借款可能构成关联交易,那是另一个话题。那么什么样的行为才能构成“抽逃资金呢?抽逃资金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1、抽逃资金必须是投资者所为;2、必须是投资者侵占了被投资企业的财产;3、投资者侵占被投资企业的资产是偷偷进行的,不被人所知,比如:未进行恰当的帐务处理;4、投资者侵占企业财产的目的是逃避对企业债务的担保责任;
  二、新公司法抽逃注册资本的处罚是如何规定的?
  
  1、民事责任
  根据我国公司法相关规定,股东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一旦履行了出资义务,股东出资的财产即转为公司财产,股东抽逃资金实质上是不法侵占公司财产。最高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确定,股东应当在抽逃出资额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
  2、行政责任
  根据《公司法》第208条的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欺骗债权人和社会公众的,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第209条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第206条规定,违反公司法规定,办理公司登记时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
  3、刑事责任
  《刑法》第159条规定了虚假出资罪和抽逃出资罪: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成立后又将其资本抽回,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1%以上10%以下罚金。单位犯该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158条规定了虚报公司注册资本罪: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1%以上5%以下罚金。单位犯该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只要实施了抽逃资金的行为,无论是否给债权人的权益造成了侵害,抽逃者都会受到相应的处罚,若股东遇到资金短缺的难题时,可以向公司借资,但是不得在没有告知其他股东的前提下,随意抽取资金。
  
  
  


·成立投资公司须具备什么条件?
      成立投资公司须具备什么条件?一、成立投资公司须具备什么条件一人(一个股东)注册投资公司,注册资金需一次性到位,不能分期出资。二人或多人注......

·公司法新入伙的合伙人签订协议的成立,生效是怎样的
      公司法新入伙的合伙人签订协议的成立,生效是怎样的?不少人人觉得如果想要让其他的合伙人加入到工地的经营当中是需要有全体的合伙人同意的,其实这个表......

·分公司能否代表总公司对外签合同?
      分公司能否代表总公司对外签合同?分公司可以对外签订合同。分公司可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分公司一旦经过工商登记机关登记领取了营业执照,同时也......

·隐名股东是否有查账权?
      隐名股东是否有查账权?公司自设立成功之后,各位设立者就成为了公司的股东。为了使得公司能够正常的经营,并且股东不会实施侵害其他民事主体的侵权......

·公司法变更股东会决议范文是怎样的
      公司法变更股东会决议范文是怎样的?公司股东对于公司的经营管理有决策权,它是通过股东大会来作出决议的。在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许多事项都需要由股......

·企业倒闭补偿标准基数是多少
      企业倒闭补偿标准基数是多少?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越来越多的企业出现,企业间的竞争力也随之增大。不少的企业因为自身和外界的原因而倒闭,对于员工......

·上市公司融资在我国应该怎样进行?
      上市公司融资在我国应该怎样进行?在当今这个社会,存在着很多的上市公司,对于人们来说上市这两字应该不是很陌生,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上市公司也需要......

·小贷公司股东会纪要的内容有哪些?
      小贷公司股东会纪要的内容有哪些?会议纪要是在会议记录基础上经过加工、整理出来的一种记叙性和介绍性的文件。包括会议的基本情况、主要精神及中心内容......

·公司法对增资的规定是怎样的
      公司法对增资的规定是怎样的有的时候公司为了扩大经营规模和市场占有份额,会通过增资的方式依法增加公司的注册资金。这样一来的话,公司既可以筹纳到......

·合伙企业应当解散的事由包括什么
      合伙企业应当解散的事由包括什么一、合伙企业应当解散的事由包括什么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

·企业倒闭法人连带责任有哪些
      企业倒闭法人连带责任有哪些公司经营不善导致最终申请破产,这是社会中一种比较常见的现象,但是对于公司的倒闭,相关的人员还是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公司应满足什么条件?
      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公司应满足什么条件?随着人们理财意识的增强,大多人开始寻找理财投资对象,很多商家找准商机,故而近年来各类股权投资公司随着增......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5-2022 南京债务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 电话:025-8411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