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债务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南京债务律师
联系我们
>> 
南京债务律师服务网
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律所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
律师微信:
南京律师微信
>> 

 加微信,随时问律师
专项服务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一、出租人无正当理由提前解除房屋合同会承担违约责任吗?


www.nj64.net 南京债权债务律师网

一、出租人无正当理由提前解除房屋合同会承担违约责任吗?
  
  会承担的;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根据《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承租人可以向出租人要求赔偿违约金。
  
  二、提前解除租房协议的要求:
  
  根据《民法典》规定,提前终止或者提前解除租房合同要满足以下条件,具体包括以下情况:
  
  1、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2、不管当事人有没有约定合同解除的条件,只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就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3、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承租人违反约定方式,或者不依租赁房屋的性质而对租赁房屋进行使用收益的。
  
  4、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5、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于第三人的。
  
  6、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7、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8、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综合上面所说的,出租人还有承租人双方在签字了合同之后中就不能随便的进行违约,而且也不能提前的解除合同,除非是一方违反了合同,因此一方在违反了之后就可以直接让另一方赔偿所有的损失,这样才能保障自己的权益不受到损害。
  
  
  


·卖方是拿全款的。买房做贷款
      卖方是拿全款的。买房做贷款,贷的钱是到贷款人账户的,也就相当于说,买方是全款付给卖方,这个贷款是和卖方没有关系的,只有贷款能批下来就行了。不......

·公租房财产分配协议是否有效
      公租房财产分配协议是否有效?公租房财产分配协议是无效的,因为公租房是公有财产,不是个人财产,当事人无权分割公租房。财产分配协议有以下情形都是无......

·房屋租赁合同在买卖合同解除后还有效吗?
      房屋租赁合同在买卖合同解除后还有效吗?一、房屋租赁合同在买卖合同解除后还有效吗?有效,因为我国法律上明确规定了买卖合同是不可以对抗租赁合同......

·刚离婚可不可以按揭买房
      刚离婚可不可以按揭买房可以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四条贷款对象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

·父亲给钱买房儿媳离婚还债有哪些规定?
      父亲给钱买房儿媳离婚还债有哪些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房,除另有约定外,为夫妻共同财产,购房所欠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双方离婚时,对房屋的归......

·法律规定房屋性质是什么?
      法律规定房屋性质是什么?房产性质,就是房子产权的归属是谁,种类繁多,下面详细介绍:国有房产是指归国家所有的房产。包括由政府接管、国家经租、收......

·购房合同卖方毁约协商一致是否可以?
      购房合同卖方毁约协商一致是否可以?购房合同卖方毁约协商一致是可以的,只要是双方当事人都自愿协商一致的情况之下,就不需要支付违约金。购房合同卖方......

·房子做了他项权证还能办理过户吗?
      房子做了他项权证还能办理过户吗一、房子做了他项权证还能办理过户吗房屋的他项权证作为贷款按揭买房的重要手续,所以有一定的约束作用,因为办理......

·一、老人房产遗嘱变更需要经过子女的同意吗?
      一、老人房产遗嘱变更需要经过子女的同意吗?老人房产遗嘱变更不需要经过子女的同意,遗嘱人可以通过与遗嘱内容相抵触的自己的行为,变更或者撤销原来......

·二手房购买合同有哪些无效情形
      近年来,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买卖二手房时不签合同的购房者已经不多见了,但是有的时候还会出现签订了无效的购房合同的情形,这也无法保障购房者......

·一般回迁房算首套房吗?
      一般回迁房算首套房吗?  根据《关于规范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第二套住房认定标准的通知》第一条,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居民家庭住房套数,应依据拟......

·二手房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二手房交易过程中,总是有那么几种合同无效的情况被利用。购房者肯定不想刚刚买到房子就被告知合同无效,造成一系列法律后果。要想避免这种情况发生,......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5-2022 南京债务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 电话:025-8411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