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债务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南京债务律师
联系我们
>> 
南京债务律师服务网
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律所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
律师微信:
南京律师微信
>> 

 加微信,随时问律师
专项服务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一、辞职是否可以取公积金?


www.nj64.net 南京债权债务律师网

一、辞职是否可以取公积金?
  
  一般是办理完离职手续后就可以取了。
  
  但如果你是在月初或月中离职,上个月的公积金可能还没有转入个人账户,建议要等到每月20号以后去办理会比较好一些。具体申请需要的资料可参照当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公积金提取流程:
  
  (一)、由公积金中心核准的提取:
  
  除外市户口职工离职、职工离退休两种提取类型外,其他类型的提取均需经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才可到银行办理提取手续,办理程序如下:
  
  1、提交相关证件,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办事处审核盖章。
  
  2、持经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办事处审核盖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单》、住房公积金专用存折或公积金联名卡和有效身份证等到相关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经办网点办理提取。
  
  (二)、委托银行审核的提取:
  
  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和离、退休职工提取已全部委托建设银行审核,申请人提交单位出具的辞职证明、离退休证、身份证等可直接到本市相关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经办网点办理提取。
  
  (三)、公积金委托提取还贷业务办理了本市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招商银行、中信银行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借款人及其配偶,可申请办理公积金委托提取住房业务。此业务必须本人持相关资料到公积金中心或办事处审批办理,不可委托他人代办。
  
  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职责有哪些?
  
  (1)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
  
  (2)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3)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
  
  (4)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
  
  (5)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
  
  (6)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7)承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四、住房公积金包含以下五个方面的涵义:
  
  (1)住房公积金只在城镇建立,农村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2)只有在职职工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无工作的城镇居民不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离退休职工也不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3)住房公积金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由职工所在单位缴存,另一部分由职工个人缴存,职工个人缴存部分由单位代扣后,连同单位缴存部分一并缴存到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
  
  (4)住房公积金缴存的长期性。住房公积金制度一经建立,职工在职期间必须不间断地按规定缴存,除职工离退休或发生《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外,不得中止和中断。体现了住房公积金的稳定性、统一性、规范性和强制性。
  
  (5)住房公积金是职工按规定存储起来的专项用于住房消费支出的个人住房储金,具有两个特征:一是积累性,即住房公积金虽然是职工工资的组成部分,但不以现金形式发放,并且必须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设的专户内,实行专户管理。二是专用性,住房公积金实行专款专用,存储期间只能按规定用于购、建、大修自住住房,或交纳房租。职工只有在离退休、死亡、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户口迁出原居住城市时,才可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按我国规定,企业都应该给职员存储住房公积金,不分国有企业和私营企业。
  
  综合上面所说的,公积金只要符合条件都是可以提取的,但是不同的情况所提取的方式就会不一样,所提交的资料也会不一样,所以,我们在办理的时候就会结合实际的情况来,公积金的提取也是最大限度的解决的购房和租房的压力。
  
  
  
  
  
  


·正常情况下,在劳动者入职不久后,用人单位就会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正常情况下,在劳动者入职不久后,用人单位就会与其签订劳动合同。那么,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什么呢?此外,在实践中,若用人单位......

·工伤职工退休后旧伤复发的待遇是怎样的?
      工伤职工退休后旧伤复发的待遇是怎样的?工伤职工退休后旧伤复发的待遇是需要在旧伤复发期间的医疗费用,还有就是护理费用等都需要照常的来进行发放,当......

·认定劳动关系流程是什么?
      劳动人员在入职的时候,会和用人单位之间签订相应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签订之后就会和用人单位之间形成一定的关于劳动的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为了能够更......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案例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案例一、劳动争议调解劳动争议调解是指在企业与员工之间,由于社会保险、薪资、福利待遇、劳动关系等发生争议时,由第三方(例如专......

·劳动合同未满辞退赔偿多少
      劳动合同未满辞退赔偿多少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

·个人工伤认定申请书怎么写?
      个人工伤认定申请书怎么写?一、个人工伤认定申请书怎么写?个人工伤认定申请书申请人:×××,性别×,××年××月×日出生,民族×,住×××......

·工伤赔偿如何计算,工伤赔偿的程序是怎样的?
      员工如果发生工伤事故,在经过了相应的伤残鉴定之后,就可以根据鉴定的结果申请获得对应的工伤赔偿,那此时工伤赔偿如何计算呢?如果单位拒绝向员工支付......

·工伤伤残鉴定后的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国家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基本权益,制订了工伤保险制度,对于一些不幸在劳动过程中发生工伤的劳动者来说,只要在工伤之后经工伤认定,就可以获得一定的工......

·单位不支付工资应该怎么办
      工资是劳动者用来养活自己甚至是家庭的主要经济来源之一,如果单位不支付工资很有可能无法维持基本的生活,那要是单位不支付工资的话,那么此时劳动者......

·工程质量统一验收标准是什么?
      工程质量统一验收标准是什么?工程项目一般是复杂而严谨的,不仅在项目完成的过程中需要被严格监督,工程验收的过程中也有着严格的验收标准,我国有发......

·劳动争议确定劳动关系依靠什么样的事实依据?
      对于劳动关系,在审判实践中则往往很难区分,尤其是区分事实劳动关系更为困难。怎样确立劳动关系使得在劳动争议实务中确认争议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变......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认定工伤的情形有哪几种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5-2022 南京债务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 电话:025-8411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