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债务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南京债务律师
联系我们
>> 
南京债务律师服务网
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律所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
律师微信:
南京律师微信
>> 

 加微信,随时问律师
专项服务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如何举证夫妻共同债务?


www.nj64.net 南京债权债务律师网

如何举证夫妻共同债务?《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的规定,对于离婚案件中夫妻共同债务举债责任的分配,夫妻一方与第三人即债权人发生债权债务关系,如果夫妻另一方不能举证证明这一债务是夫妻个人的单方债务则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此规定可见,夫妻另一方(指非举债方)存在两种证明责任:一是可以举证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指实际举债方)已经明确约定个人债务;二是能够举证证明夫妻双方采取的是约定财产制,并且还要证明债权人是知道该约定的。可见我国现行的婚姻法对夫妻一方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债务的证明责任是强加给夫妻另一方即非举债方的。根据这种举证规则,对非举债方主张的非共同债务理由的举证责任也在非举债方。二、立法中举证规则带来的实践问题1、非举债方的证据搜集意识淡薄,导致举证难。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般非举债方不会有证据收集意识,尤其是在双方婚姻关系出现问题的时候,双方对彼此经济来往的掌控力降低,很多情况下,当事人的法律意识十分淡薄,在债权人主张债权的时候还没有证据收集的意识,在没有书面和其他有利证据的情形下,非举债方一般只能靠口头辩诉。作为法官,有时候根据心证和双方陈述的一些事实可能倾向认可非举债方陈述的真实性,但是因为没有有力的证据证明,最终也只能按照法律所规定的夫妻债务性质以及举证责任来认定,此时社会对法院判决的接受度要大打折扣的。2、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是否约定为个人债务,也很难举证。结合本文案例来说,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系父母与子女的特殊关系,虽然在债务性质认定上不能因为这种特殊关系就否认借款的性质,但在本案中并不排除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确实达成过债务免除或者只是借款给朱甲一人的约定,根据二审查明,朱甲的帐户资金频繁进出,也不排除借款的实质用途是用于个人投资,但在这一事实的举证上,夫妻另一方的举证是十分困难的,而且在这种债权人与债务人存在特殊关系的情况下,债权人出于对债务的保护,也会主张是夫妻共同债务,要求夫妻另一方承担还款责任,此时,即使另一方想主张恶意串通,但是往往也无法收集到实质的证据。3、债务用途举证困难。在本文案例中,非举债一方主张举债方的借款用途为个人投资,但是其亦无法举。因为随着社会的发展,夫妻双方或者单方在进行投资经营活动亦很常见。即使一方独资以个人财产经营而且收入归己没有用以家庭共同生活,另一方一般也很难举证证明这些事实。相关的账目往来往往掌握在举债方手中,而法律并没有对举债方主张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进行严格的要求,只要债务的形式要件符合夫妻共同债务且没有相反证据时,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在债务性质的认定上,法律亦倾向于推定为共同债务,这对非举债一方来说,无疑是非常不利的。对于在举证夫妻共同债务,首先如果是在婚内进行债务的话,如果是用于夫妻双方生活、投资的话都可以算是夫妻共同债务。如果借债明确写的是借给个人的话,那么肯定就不会属于共同债务。所以只要出示借款是用于相关夫妻共同进行的话,那么这些财务都是共同财产。
  
  
  


·公司债券必须公开发行的条件是什么?
      公司债券必须公开发行的条件是什么?当公司遇到资金不足的情况,可以发行债券或者股票筹集需要的资金。而债券的发行是有相关的发行条件限制的,不是公......

·股权质押贷款法律手续有哪些?
      股权质押贷款法律手续有哪些?一、股权质押贷款法律手续(一)操作流程1、需要融资的企业咨询融资相关事项,准备融资所需资料;2、联系融资机构......

·50元欠钱不还怎么办?
      50元欠钱不还怎么办?一、50元欠钱不还怎么办?遇到50元欠钱不还和对方再签订一个还款协议。如果对方并不抵赖,而只是一味以种种借口拖延还款,那么......

·民间借贷的还款期限怎么约定
      民间借贷的还款期限怎么约定一、民间借贷的还款期限怎么约定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借用人可能随时归还,出借人可随时要求归还。约定还款期限的,应把......

·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司法解释规定是什么?
      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司法解释规定是什么?一、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司法解释规定是什么?1、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

·打了借条后转移财产怎么办?
      打了借条后转移财产怎么办?债权人若是发现借款的一方打了借条后转移财产那么可以向法院起诉,法院在受理后确定恶意转让的行为存在,那么一般会撤销财产......

·怎样对违法发放贷款罪量刑处罚
      如何对违法发放贷款罪量刑处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下有期......

·贷款人的权利义务有哪些
      贷款人的权利义务有哪些一、贷款人的权利义务有哪些在借款合同中,贷款人不得利用优势地位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按实际借......

·连带债务担保责任会出现有什么样的问题?
      责任意识是现在所有人都知道的,正因此人出现的很多现象。比如说因为怕担责任而在公众场合之下见到老人摔倒而不敢扶起来,那同情心和爱心也在这种责任......

·开公司的人欠钱不还怎么办?
      开公司的人欠钱不还怎么办?一、开公司的人欠钱不还怎么办?遇到公司欠钱不还的情况,首选的方式是协商,这种方法是最省时省力的。如果协商不成的......

·集资诈骗罪是否能退款?
      集资诈骗是诈骗犯非法在民间进行集资的一种诈骗手段,其高利率高回报的话欺骗了许多投资人,侵占了他人财产并自己挥霍享受。作为投资人需要选择合理的......

·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确定的情形是什么
      (一)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债权确定期间是指确定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实际数额的时间。(二)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者......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5-2022 南京债务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 电话:025-8411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