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债务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南京债务律师
联系我们
>> 
南京债务律师服务网
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律所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
律师微信:
南京律师微信
>> 

 加微信,随时问律师
专项服务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个人债务离婚时怎么偿还


www.nj64.net 南京债权债务律师网

个人债务离婚时怎么偿还夫妻一方婚前所欠个人债务,是其与债权人之间因特定法律事实而形成的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它是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产生之前与债权人这种特定主体之间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根据债权相对性的原理,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债务人主张权利,而不能在债务人结婚后向其配偶主张权利。但是,如果一方婚前所欠债务与婚后夫妻共同生活具有必然的因果关系,且婚前所欠债务中的资金、财物已转化为婚后夫妻共同财产或已成为婚后夫妻共同的物质生活条件的,婚前一方所欠的个人债务即转化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夫妻共同偿还。但债权人对此应当承担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三条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夫妻一方的婚前个人债务转化为夫妻共同债务后,债务人的配偶只在其实际接受财产或受益的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那么如何掌握债务人婚前所欠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证明标准?在司法实践中,婚前个人债务向婚后共同债务的转化有多种类型,例如:一方婚前按揭贷款买房,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居住或共同使用的,可以转化为婚后共同债务;一方婚前举债购置大量结婚用品,婚后为夫妻双方共同生活所需要时,可以转化为婚后共同债务;一方婚前借款装修房屋,该房屋供夫妻双方婚后共同居住或共同使用的等等。总之,判断一方婚前债务与婚后共同生活的因果联系,应当结合债务人举债的目的、用途以及婚后共同生活的需要等诸多因素综合判断。二、夫妻个人债务的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下列债务应属于个人债务: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不予允许。为此,必须禁止通过离婚分割财产逃避债务清偿责任的违法行为。现实生活中,有些人因违法犯罪行为或生产、经营等行为,拖欠贷款、税款、货款、借款、雇工工资、租金等,为逃避债务,假借离婚手段,将非法所得、生产经营所得及其他夫妻或家庭所有财产协商分割给一方,另一方则单纯或主要承担债务,致使债权人的债权落空,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对此,无论是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还是人民法院,在处理离婚问题时,都要严加防范。一方面全面调查弄清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和债务情况,另一方面对当事人达成的有关财产、债务协议严格审查、监督,凡有损于第三人财产利益的协议应认定为无效。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关系的亲朋所负的债务。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4、一方因个人实施违法行为所负的债务。5、一方为满足私欲而挥霍所负的债务。6、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因关系恶化而分居生活,一方从事经营所负的债务,其收入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也属个人债务。个人债务有可能在结婚之后转化为夫妻共同债务,那么就应当由夫妻共同承担偿还责任。不过要是没有发生转化,还是为一方的个人债务,那么不区分夫妻是否有离婚,这笔债务都是应当由欠债的一方来承担、偿还。作为债权人,也不得要求其配偶作出清偿。
  
  
  


·一、离婚时的财产和债务分配有何规定?
      一、离婚时的财产和债务分配有何规定?在婚姻法的规定中,属于夫妻间共同的财产的,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

·对于河南郑州市农村拆迁补偿款有哪些,补偿原则是什么?
      对于河南郑州市农村拆迁补偿款有哪些,补偿原则是什么?为了加快城市建设步伐,保护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河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借款人的违约情况有哪些?
      借款人的违约情况有哪些?借款合同中,借款人的违约情况是引起纠纷的主要原因。那么,在实践中,借款人的违约情况究竟有哪些呢?此外,对于这些借款纠......

·借款到期债务人不还怎么办
      借款到期债务人不还怎么办一、借款到期债务人不还怎么办如果能够协商可尽量协商,无法协商在诉讼时效内及时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有对方的财产线索可向......

·借用别人名义签订合同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借用别人名义签订合同的法律后果有哪些一、借用别人名义签订合同后果冒用公司名义签订合同已经构成无权代理,严重者还可能触犯刑法遭到刑责。二、......

·存款继承公证需要全部法定继承人吗?
      存款继承公证需要全部法定继承人吗?遗产继承公证需要法定继承人到场,继承权公证是国家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律规定证明哪些人对被继承人的......

·男方借高利贷后离婚时妻子是否有义务偿还
      男方借高利贷后离婚时妻子是否有义务偿还一、男方借高利贷后离婚时妻子是否有义务偿还?男方借高利贷后离婚时妻子也有偿还的义务,需要满足的条件是......

·债权债务清理公告是什么?
      债权债务清理公告是什么一,什么是债券债务清理报告由财务人员牵头梳理出需要解决的债权债务事项,会同各部门针对往来款项逐项落实责任,制定清理计......

·债券和借条的区别是什么 一、债券和借条的区别是什么?
      债券和借条的区别是什么一、债券和借条的区别是什么?债券和借条的区别是法律性质不一样。借条通常是民间用的,需承担无限责任;债券是公司或机构......

·夫妻间的共同债务具体包括哪些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那么夫妻间的共同债务包括哪些呢?幸福美满的生活是每个人都向往的,......

·恋人之间的借条是否有效?
      恋人之间的借条是否有效?恋人之间的借条不一定有效,借条之所以有法律效力,根据我国民事法律的有关精神,需要具备以下要件:1、必须是能够证明有欠债......

·离婚后共同承担债务吗
      离婚时只有共同债务需要共同承担,如果属于一方的个人债务,是不需要共同承担的。具体来说,下列债务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1)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5-2022 南京债务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 电话:025-8411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