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债务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南京债务律师
联系我们
>> 
南京债务律师服务网
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律所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
律师微信:
南京律师微信
>> 

 加微信,随时问律师
专项服务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关于专项法律服务合同企业收购的内容?


www.nj64.net 南京债权债务律师网

关于专项法律服务合同企业收购的内容有哪些
  
  关于专项法律服务合同企业收购的内容有哪些?
  
  甲方拟对××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收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律师法》等有关法律规定,聘请乙方的律师作为该收购项目的专项法律顾问。
  
  甲乙双方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立此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乙方的服务范围
  
  乙方律师的服务内容包括:
  
  1、对与收购方案有关的法律事项进行核查并提出法律意见;
  
  2、对与收购方案有关的法律文件进行审查并提出法律意见;
  
  3、对收购方案内容与实施程序的合法性提出法律意见;
  
  4、协助企业参与收购谈判,起草或拟定收购合同,提供收购法律意见或咨询;
  
  5、提示收购法律风险和实际运作风险并提出法律意见;
  
  6、有关协调工作。
  
  第二条 乙方的义务
  
  1、乙方应为有能力从事此专项服务的律师事务所;
  
  2、乙方委派巩宏律师作为甲方本项目专项法律顾问,甲方同意上述律师指派其他律师配合完成前述法律事务工作,但乙方更换上述专项法律顾问应取得甲方认可;
  
  3、乙方律师应当勤勉、尽责地完成第一条所列法律事务工作;
  
  4、乙方律师应当以其依据法律作出的判断,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合法权益;
  
  5、乙方律师应当在取得甲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后,在工作计划列明的期限内及时完成委托事项,并应甲方要求通报工作进展情况;
  
  6、乙方律师在担任专项法律顾问期间,不得为甲方员工个人提供任何不利于甲方的咨询意见;
  
  7、乙方律师在本合同期内或双方约定的期间内,对涉及甲方的对抗性案件或者交易活动,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担任与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冲突的另一方的法律顾问或者代理人;
  
  8、乙方律师对其获知的甲方商业秘密和与本项目有关的非公开的信息、资料负有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9、乙方对甲方业务应当单独建档,根据律师事务所档案管理规定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对涉及甲方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物应当妥善保管。
  
  第三条 甲方的义务
  
  1、依照法律、法规的要求,真实、完整和及时地向乙方提供与本项目有关的各种情况、文件、资料;
  
  2、甲方应当为乙方律师办理法律事务提出明确、合理的要求;
  
  3、甲方应当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和工作费用;
  
  4、甲方指定 为法律顾问的联系人,负责转达甲方的指示和要求,提供文件和资料等,甲方更换联系人应当通知法律顾问;
  
  5、甲方有权利对委托事项作出独自的判断、决策。甲方基于商业考虑或者未根据接受乙方律师提供的法律意见、建议、方案自行所作出的决定而导致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四条 法律顾问费
  
  经双方协商同意,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律师费总额为 元人民币,支付方式为:
  
  (一)一次性支付。在本合同签定之日后 日内支付。
  
  (二)分期支付:
  
  1、本合同生效后 日内支付 元人民币;
  
  2、本合同生效 日内或完成 工作任务支付 元人民币;
  
  3、项目有关法律文书完成后 日内支付 元人民币;
  
  4、项目法律事务完成之日 内支付 元人民币。
  
  (三)按实际工作小时计时收费。每工作小时收费 元,每 日内结算一次。
  
  非因乙方原因,甲方项目未能实现或成立时,甲方不得拒绝支付前款第项收费,或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前款总顾问费的 %。
  
  乙方户名:开户行:账号:
  
  法律顾问费以到达上述账号为收讫,且乙方对所有收费均提供正式发票。
  
  本合同到期终止后或者提前解除的,应当由双方书面确认并结清有关费用。
  
  第五条 工作费用
  
  乙方律师办理甲方委托事项所发生的下列工作费用,应由甲方承担:
  
  1、相关行政、司法、鉴定、公证等部门收取的费用;
  
  2、发生的差旅费、食宿费,翻译费、复印费、长途通讯费等;
  
  3、征得甲方同意后支出的其它费用。
  
  乙方律师应当本着节俭的原则合理使用工作费用。
  
  第六条 合同的解除
  
  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更换作为甲方专项法律顾问的律师的;
  
  2、因乙方律师工作延误、失职导致甲方蒙受损失的;
  
  3、违反第二条第6-9项规定的义务之一的。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1、甲方的委托事项违反法律或者违反律师职业道德的;
  
  2、甲方向乙方提供的资料有虚假、误导、隐瞒、重大遗漏及其他违规行为,致使乙方律师不能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务的;
  
  3、甲方逾期 日仍不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或者工作费用的。第七条违约责任
  
  乙方违约不提供第一条规定的法律服务或者违反第二条规定的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法律顾问费。
  
  乙方律师因工作延误、失职导致甲方蒙受损失,或者违反第二条第6-9项规定的义务之一的,乙方应当通过所其投保的职业保险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因甲方、其他中介机构或者证券主管部门等原因造成乙方律师工作不能按期完成,乙方不承担责任。
  
  甲方不支付法律顾问费或者工作费用,或者无故终止合同,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法律顾问费、未报销的工作费用以及延期支付的利息。
  
  甲方向乙方提供的资料有虚假、误导、隐瞒、重大遗漏及其他违规行为,导致乙方律师出具的法律文件出现错误或者遗漏,并导致乙方或者乙方律师受到处罚或者导致第三人向乙方追偿的,甲方应当向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第八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律师法》等法律。
  
  甲乙双方如果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第九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壹份存卷,由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自年 月 日之日起生效,自乙方律师完成本项目法律服务或双方解除本合同时止。
  
  第十条 通知和送达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均以扉页所列明的地址、传真送达,一方如果迁址或者变更电话,应当书面通知对方。
  
  通过传真方式的,在发出传真时视为送达;以邮寄方式的,挂号寄出或者投邮当日视为送达。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在企业收购的过程当中,势必会牵扯到国家相关的法律制度,所以,企业还是很有必要并请专业的法律顾问来规避相关的法律风险的,而关于企业收购的专项法律服务合同,合同中的这些详细条款都是企业跟律师事务所协商确定的,而不是法律强制规定的。
  
  


·公司给个人社保补缴时间节点有限制吗?
      公司给个人社保补缴时间节点有限制吗?下面本站我们就为您详细介绍。公司给个人社保补缴时间节点有限制吗?正常情况下,一般单位只能做2个月的补......

·试用期内必须签合同吗,公司能单方延长试用期吗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为更好地了解对方而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特定期限,它对劳动者或者是用人单位来说都具有重要的意义。那么,从法律的角度看,试......

·企业改制必须资产评估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企业改制必须资产评估的法律依据是什么企业改制本身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因为企业改制的时候涉及到多方的利益,而且为了防止企业在改制的时候发生躲避......

·公司股权转让增值税
      公司股权转让增值税一、股权转让征不征增值税非证券化股权转让不征增值税。证券化的股权转让按“金融商品转让”征收增值税。二、不动产租赁企业合同......

·分公司能否独立对外签合同吗?
      分公司能否独立对外签合同吗?分公司是总公司的分支机构,在财务、经营管理上隶属于总公司,无独立的法人资格,一般情况下是有总公司来对外承担责任的......

·公司解散要给代通知金吗
      公司解散要给代通知金吗1、用人单位提前解散,依法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为在本单位工作一年补偿一个月的标准。2、代通金是劳动合同......

·公司与个人签订合同承担违约责任的条件是什么
      公司与个人签订合同承担违约责任的条件是什么一、承担违约责任的条件是什么?(1)要有不履行合同的事实(这是认定违约责任的前提条件),主要包括: ......

·公司登记变更股东决定书的内容有哪些
      公司登记变更股东决定书的内容有哪些?1、会议基本情况:会议时间、地点、会议性质(定期、临时)。2、会议通知情况及到会股东情况:会议通知时间、方式;......

·企业注册资本实缴认缴制和实缴的区别有哪些?
      企业注册资本实缴认缴制和实缴的区别有哪些?企业注册资本实缴认缴制和实缴的区别在于两者是根本的企业注册制度,企业注册资本认缴是当下新《公司法》施......

·企业融资的主要方式有哪些
      企业融资的主要方式有哪些?企业融资方式是指企业融资的渠道,它主要是以企业为主体融通资金,为实现资金供求的平衡而存在。它的运作可以使企业在资......

·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1.《公司法》第四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2.有限公司的董事长不是由公司章程直接产生,公......

·公司法15条合伙开公司的限制是什么?
      公司法15条合伙开公司的限制是什么目前我国的商法最主要的法规就是公司法,在我国创办企业的企业家肯定对我国的公司法还是比较熟悉的。如果企业经营......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5-2022 南京债务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 电话:025-8411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