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债务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南京债务律师
联系我们
>> 
南京债务律师服务网
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律所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
律师微信:
南京律师微信
>> 

 加微信,随时问律师
专项服务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破产重整 起诉保证人的责任与追偿权有哪些


www.nj64.net 南京债权债务律师网

破产重整 起诉保证人的责任与追偿权有哪些
  
  在破产重整中,会涉及到三方面当事人,即债权人、债务人、与保证人。因为破产重整中的保证人一方对债务人的担保责任,是平衡债务与债权人关系的特殊存在,所以破产重整起诉保证人的责任与追偿权就成为必须要处理好的问题。下面是我们整理的破产重整中保证人的责任与追偿权的相关知识。
  
  一、破产重整时保证人的责任和追偿权有哪些
  
  债务人破产,债权人既可以向债务人申报债权、参与债务人的破产财产分配,又可以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的部分,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实践中,债权人何时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如何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呢?
  
  法律规定,保证期间,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的,债权人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也可以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债权人申报债权后在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的部分,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当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六个月内提出。《最高人民法院答复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请示》指出,债权人应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规定,仅适用于债务人在破产程序开始时保证期间尚未届满,而在债权人申报债权参加清偿破产财产程序期间保证期间届满的情形。即在上述情况下,考虑到债权人在债务人破产期间不便对保证人行使权利,债权人可以在债务人破产终结后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简单概括以上规定,就是在保证期间内,如果债务人破产,债权人尚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只能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六个月内就未受清偿部分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如果债务人破产前债权人已经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不适用该司法解释的规定。
  
  我们应正确理解、慎重对待。因为根据《民法典》(2021.1.1生效)的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的,保证人免除责任。妥善的处理办法是保证期间不论债务人是否破产,债权人都应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即便是发出催款函,也会起到保证期间失去意义、诉讼时效开始计算的效果。
  
  二、实际操作中根据债权人对债务人和保证人提起诉讼的时间不同,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
  
  (一)债务人破产后债权人对债务人和保证人提起诉讼
  
  债务人破产后,债权人在全额申报债权的同时,又向法院起诉要求债务人和保证人、或只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此如何处理?实践中有三种做法:
  
  1、不予受理,告知债权人在债务人破产程序终结后六个月内起诉保证人。
  
  2、中止审理,待破产程序终结后恢复审理。法院正常受理后中止审理,待破产程序终结后恢复审理。
  
  3、正常审理,但判决保证人附条件、附期限承担责任,即保证人在债务人破产程序终结后就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未受偿部分承担责任。
  
  (二)债务人破产前债权人对债务人和保证人提起诉讼
  
  分为两种情况:
  
  1、债务人破产时,案件已经审结,法院判决债务人偿还债务、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此时,保证责任已经产生。债权人既可以向债务人的管理人申报债权,又可以申请法院对保证人采取执行措施。
  
  2、债务人破产时,案件尚未审结。根据《企业破产法》第20条规定,该诉讼继续进行。
  
  (三)关于债权申报
  
  《企业破产法》第51条规定,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追偿权申报债权。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追偿权申报债权。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
  
  也就是说,债务人破产,债权人全额申报债权的,债务人的保证人不能以对债务人的将来追偿权申报债权。只有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才能就清偿部分申报债权。
  
  以上就是破产重整起诉保证人的责任与追偿权涉及到的法律知识,破产重整中保证人对于债务人财产的保证责任不仅包含已清偿部分,还包括未清偿的部分,对于这些责任都是直接承担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其承担清偿责任。同时,保证人的追偿权需要按上文两种情况来选择适用方式处理,向债务人追偿自己的合法权益。以上就是我们整理的内容。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破产是否就是清算,有什么区别
      破产是否就是清算,有什么区别破产不是清算。清算,是终结现存的法律关系,处理其剩余财产,使之归于消灭的程序。清算是一种法律程序,社团注销时,必须......

·破产清算费用计算依据是什么?
      破产清算费用计算依据是什么?一、破产费用的内容破产费用包括:(1)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这一费用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主要包括破产案件受理费......

·在中国公司破产保护债务怎么办的?
      在中国公司破产保护债务怎么办的?公司在成立之后如果是因为资金不足或者是经营者没有合理的经营公司就会面临着破产的危机,一般公司在破产之后都会有......

·公司法清算规定是怎么进行的
      公司法清算规定是怎么进行的在日常生活当中,如果企业宣布破产的话,除了要到我国的工商局进行注销以外,我国法院也规定必须由相关的人员对公司的一些......

·破产清算企业如何赔偿安置职工,职工可以获得哪些赔偿
      破产清算企业如何赔偿安置职工,职工可以获得哪些赔偿企业破产,受害者不仅仅只有公司股东及公司债权人等,公司的员工也受到了不小的影响,他们失去了收......

·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破产还债
      债务人申请破产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2)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一、破产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如何补偿?
      一、破产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如何补偿?用人单位倒闭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按《劳动合同法》规定,应按职工工龄,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即公司倒......

·破产撤销权的被告怎么规定的?
      破产撤销权的被告怎么规定的?一、破产撤销权的被告我国新破产法规定破产撤销权原则上由管理人(包括旧破产法的清算组)行使,故撤销权诉讼的原告一般是......

·破产宣告与破产清算的先后顺序是怎样的?
      破产宣告与破产清算的先后顺序是怎样的?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由于各个行业竞争激烈,企业破产倒闭的情况时有发生。在企业整个破产环节中,有破产宣告和......

·申请破产保护的程序是怎样的
      申请破产保护的程序是怎样的?有什么作用?我们能经常会在新闻里看到某某大公司申请破产保护,期待早日走出困境的内容,那我们也不禁好奇了,这个申请......

·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是什么
      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是什么一、股东会做出解散公司的决议;二、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清算组在清算期......

·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强制清算?
      (一)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公司解散的原因概括起来有:1、基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3、因公司合并......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5-2022 南京债务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 电话:025-8411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