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债务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南京债务律师
联系我们
>> 
南京债务律师服务网
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律所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
律师微信:
南京律师微信
>> 

 加微信,随时问律师
专项服务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分公司破产员工赔偿有哪些?怎么算?


www.nj64.net 南京债权债务律师网

分公司破产员工赔偿有哪些?怎么算?一个分公司破产员工赔偿有哪些?这些钱又应该怎么算?相信这是许多破产人员想要了解的问题,今天法律我们将为各位大概讲解一下,希望能对广大朋友能有所帮助。一、分公司破产,公司会赔经济补偿金吗?用人单位破产,应当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四十六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二、哪些方面会得到赔偿?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
  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三、公司破产赔偿金怎么计算?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解散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自动终止,用人单位应当依法给与经济补偿。因此,在公司解散的情形下,公司的法人资格已经终止,应当进入到清算阶段,如果不是破产,则由股东依照公司法规定进行清算,以清算所得优先支付员工工资、社保,并对员工进行经济补偿;如果是破产的,则应当在法院的主持下,由破产管理人进行清算,以清算所得优先支付员工工资、社保及经济补偿等。清算完毕后,公司应当在工商局进行注销登记,公司终止,与员工的劳动关系自动终止,不必由员工填写辞职报告。分公司破产,怎样的分配赔偿金是很重要的问题,如果大意不重视,会带来许多意想不到的后果,面对这样的问题我们不能盲目做一些会损坏我们员工利益的事情,应该多多的思考。今天,
  我们所讲的分公司破产员工赔偿有哪些只是其中的一小部分,还有许多各方面有关经济调节的问题,如果想要了解更多有关这方面的法律问题,请登陆网站咨询在线律师,他们将会为你做更专业的解答,排除你心中的疑问。
  
  
  


·企业破产的情形有哪些 什么情况下企业会破产
      企业破产的情形有哪些什么情况下企业会破产一、企业破产的情形有哪些什么情况下企业会破产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依......

·破产清算不够支付清算费用如何处理
      破产清算不够支付清算费用如何处理一、破产清算不够支付清算费用如何处理?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时破产财产应如何处置。很明显,破产财产不足......

·一、工伤赔偿公司破产怎么办?
      一、工伤赔偿公司破产怎么办?单位破产、撤销、解散进行资产变现、土地处置和净资产分配时,应当优先安排解决工伤职工的有关费用:对一至四级的工伤职工......

·公司清算组备案要准备哪些材料?
      公司清算组备案要准备哪些材料?一家公司从创立起始,欣欣向荣,到繁荣发展,抵达巅峰,最后不敌市场需求,开始走下坡路,降入谷底,这是任何一家公司......

·有限公司破产条件有哪些?破产后该如何分配财产?
      有限公司破产条件有哪些?破产后该如何分配财产?有限公司是指由15个以下的股东投资组成的公司,经营不善的公司如果申请破产,需要满足相应的条件,且......

·申请破产的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
      申请(被申请)破产的债务人应当具备法人资格,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合伙组织、农村承包经营户不具备破产主体资格。   ......

·破产撤销权诉讼时效的范围
      破产撤销权诉讼时效的范围一、破产撤销权诉讼时效撤销权的时效历有除斥期间和诉讼时效两说。除斥期间是法律为形成权设定的行使期间。所谓形成权,是......

·申请破产保护 申报资产容易吗?
      申请破产保护申报资产容易吗?一、债务人申请破产,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一)书面破产申请;(二)企业主体资格证明;(三)企业法定代表人......

·公司要破产,合同到期了怎么办?
      破产,是指公司资金链断裂,无法还债的情形。在经济活动中,职工如果面临公司要破产,合同到期了的情况,应当熟悉相关规定,了解破产条件、破产程序及......

·公司清算组成员必须是股东吗
      公司法规定“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但是否要全体股东必须参加没明确,一般情况下只要全体股东选举产生的清算组还是可以的,其成员除了股东外还可......

·一、破产案件中买卖不破租赁可以适用吗?
      一、破产案件中买卖不破租赁可以适用吗?不适用,在破产财产处理过程中,一般应限制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其理由在于:(1)若适用该原则,那么租赁......

·企业破产法员工怎么补偿?
      企业破产法员工怎么补偿?公司破产,应按规定给予员工解除合同补偿金,标准为:工作满一年的给一个月补偿金(月平均工资),如果做了十年,应该给十个月补......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5-2022 南京债务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 电话:025-8411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