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债务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南京债务律师
联系我们
>> 
南京债务律师服务网
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律所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
律师微信:
南京律师微信
>> 

 加微信,随时问律师
专项服务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连带责任条款和规定


www.nj64.net 南京债权债务律师网

连带责任条款和规定实践中,我国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在民事立法中有一项比较重要的制度就是连带责任制度。通常,连带责任制度规定的连带责任人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下面,我们着重为您介绍,我国法律对于连带责任条款和责任类型的规定,希望给您带来帮助。
  一、连带责任条款
  法定原则连带责任产生的法律上的依据主要有:1、《民法通则》规定,这是连带责任产生的基本依据。主要有:第三十五条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五十二条因联营而承担连带民事责任;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代理中因授权不明、代理人与第三人串通、无权代理或利用代理关系进行违法活动而产生连带责任的承担;2、《合同法》、《担保法》的有关规定,为《担保法》关于保证责任的祥尽规定;3、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四十八条,《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七十三条,《关于审理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第十条,《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九条等,均有连带责任承担的规定。4、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如《广告法实施细则》规定广告虚假而承担连带责任等。
  二、连带责任类型规定
  现就法条明确规定连带责任的类型作如下分类探析:
  1、共同侵权行为之连带责任
  此种连带责任是基于共同侵权的原因而应承担的连带责任。
  2、共同危险行为之连带责任
  共同危险行为又称准共同侵权行为,指二人或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且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鉴于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各共同危险行为人内部承担均等赔偿责任,对于被侵权人则承担连带责任。
  3、无意思联络分别侵权之连带责任
  无意思联络的分别侵权行为是指每个行为人在实施侵权行为之前以及实施侵权行为过程中,没有与其他行为人有意思联络,也没有认识到还有其他人也在实施类似的侵权行为,其每个个体所实施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被侵权的全部损害后果的侵权行为。
  4、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网络用户侵权随之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5、买卖拼装、报废机动车之连带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一条规定
  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6、高度危险物致害之连带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规定了高度危险物致害的连带责任,所有人对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基础是具有过错和所有人、管理人对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原因是未尽到高度注意义务。
  7、妨碍公共道路通行致害之连带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九条规定了妨碍公共道路通行引起的侵权纠纷,承担责任的主体即包括对公共道路负有管理责任的单位或者个人,也应包括具体实施堆放、倾倒、遗撒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
  8、雇员致害之雇主赔偿责任中的连带责任取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了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
  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该解释与《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提供劳务者致害赔偿相冲突,雇员致害赔偿纠纷已为提供劳务者致人损害赔偿纠纷所取代。对连带责任进行分类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有重要意义。本文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从不同角度、用不同标准将连带责任进行分类。旨在帮助我们加深对连带责任的认识深度,从不同侧面把握连带责任的特征、性质及其构成要件,正确地界定民事责任。以上就是对连带责任条款和规定的我国法律知识的介绍,通常,这一类问题都要结合不同的实际情况,加以判断然后才能下定论。如果您在实际生活中遇到的民事纠纷涉及到了连带责任,而您对法律知识的了解比较欠缺,您可以在线咨询的专业律师,他们将为您解决实际问题。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受害人怎么办
      受害人应该及时报警处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涉嫌刑事犯罪的,属于公诉罪,即使被害人没有报案,但公安机关可以依法立案侦查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另......

·债务履行期满后若无借条如何还钱?
      债务履行期满后若无借条如何还钱?债务履行期满后若无借条的方式可以与对方协商,如果借钱的人承认有借钱的时候,而是现在没有钱还或者是有钱不想还,在......

·在法律上夫妻共同债务是怎么规定的?
      在法律上夫妻共同债务是怎么规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已于2018年1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是否能将持有借条的推定为债权人
      是否能将持有借条的推定为债权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既遂判刑标准多少年?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既遂判刑标准多少年?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刑法》第160条),是指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

·债务融资和债权融资模式有什么区别?
      债务融资和债权融资模式有什么区别?一、债权融资模式:1、国内银行贷款银行贷款是指银行以一定的利率将资金贷放给资金需要者,并约定期限归还的一......

·合同相对性的法律条款是什么?
      合同相对性的法律条款是什么?合同相对性的法律条款在《合同法》中明确进行了规定,根据我国对于合同的相关规定来说,针对于合同相对性主要是说双方如果......

·离婚时对共同债权的处理是怎样的
      离婚时对共同债权的处理是怎样的离婚诉讼中夫妻针对共同债权的争议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双方争夺债权。这可能是因为债务人信用度高,债权容易实现:......

·债权转让登报后生效时间多久
      债权转让登报后生效时间多久债权转让登报后生效时间是转让合同生效的条件具备的时候。债权转让从转让和受让的关系上讲,其权利转让的主体是债权人和第三......

·债权转让有哪些
      债权转让有哪些限制一、债权转让有哪些限制债权转让不论主体、客体,还是内容、形式均应受到限制。1、主体方面的限制。《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规......

·出他项权证后银行不放款怎么办?
      银行并没有义务在收到他项权证以后就应该马上给当事人放款的,国家央行虽然说可以针对各银行的业务,比如说贷款利率等作出统一的幅度范围,但是银行具......

·债券的类型特征有哪些
      债券的类型特征有哪些?一个企业想要在如今激烈的市场经济中生存下来,就要通过融资发展再融资的方式来让自己的企业变得更为强大,而融资的方式有很多......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5-2022 南京债务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 电话:025-8411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