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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饮酒行为属于一种情谊行为而非法律行为,其作为一种在我国社会生活中极为广泛存在的社交活动,法律不宜进行过度介入,以防止对同饮者义务的无限制增加。民法中仅是规定当由于共饮人对饮酒者实施了如强制灌酒、拼酒、斗酒等积极的加害行为,或未履行或未妥当履行基于共同饮酒的先行行为而应当承担的提醒、劝阻、照顾、护送、帮助等注意义务造成饮酒者自身发生人身损害时,其他共饮人承担赔偿责任。若事故发生并非是由于饮酒行为造成受害人的直接死亡,死亡结果是由于驾驶员酒后驾驶汽车的不当驾驶行为造成,因此共同饮酒人的共同饮酒行为与受害人死亡事实之间,没有满足侵权责任法要求的因果关系。因此不能向共饮者主张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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