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债务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南京债务律师
联系我们
>> 
南京债务律师服务网
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律所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
律师微信:
南京律师微信
>> 

 加微信,随时问律师
专项服务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对于一些工程出现质量问题的国家都会管理,当然国家进行管理是有


www.nj64.net 南京债权债务律师网

对于一些工程出现质量问题的国家都会管理,当然国家进行管理是有着法律依据的。在很多法律当中,都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因此很多人想知道建设工程质量法律法规包括哪些?那么,接下来我们将为您详细的介绍一下相关的知识。
  
  
  一、国家建筑工程质量法律法规有哪些
  
  1、《建筑法》
  
  第六十一条规定 “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及第九条规定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3、《合同法》
  
  第二百八十一条规定 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4、《建筑法》
  
  第六十条规定 “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建筑工程竣工时,屋顶、墙面不得留有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对已发现的质量缺陷,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修复。”
  
  5、《建筑法》
  
  第六十二条规定 “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具体的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国务院规定。”
  
  6、《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
  
  第三条规定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是指对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在保修期限内出现的质量缺陷,予以修复。 本办法所称质量缺陷,是指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合同的约定。”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规定 “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二、工地施工安全注意事项有哪些
  
  (1)注意劳动保护,正确使用防护用品、用具,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施工。
  
  (2)注意消防安全,进入施工现场作业区,特别是易燃、易爆物周围,严禁吸烟。明火作业不得与易燃易爆作业同时同地进行。
  
  (3)各类施工机械和工具使用前要检查是否漏电,各部件和安全防护是否正常完好。正确使用漏电保护器。
  
  (4)施工现场所有电气设备和线路的绝缘必须良好,接头不得裸露。
  
  (5)高处作业要穿紧口工作服,穿防滑鞋,戴安全帽,系安全带。遇到大雾、大雨及六级以上大风时,禁止高处作业。高处作业特别要注意平台防护、洞口防护,交叉作业和攀登作业时严格遵守安全规范,在施工中不得向下投掷物料。
  
  (6)使用垂直运输设备时严禁在龙门架、外用电梯、塔吊塔身上攀爬,塔吊作业中不准作业人员随吊物上下搭吊,以免发生高处坠落。龙门架、井字架运行中禁止穿越和检修。外用电梯禁止超载运行。
  
  (7)土方作业要注意预防坍塌事故和人工挖孔桩伤亡事故。
  
  首先比较常见的就是我国的《建筑法》。还有就是我国的建筑法管理条例。当然,通常情况下,工程都是需要承包,所以这个时候会涉及到合同,也就是合同法。当然还有就是《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也是比较重要的法律。
  
  


·工厂倒闭工资怎样赔偿?
      工厂倒闭工资怎样赔偿?一、工厂倒闭员工如何赔偿?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经济补偿的赔偿标准:1、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

·无固定期限解除劳动合同赔偿标准
      无固定期限解除劳动合同赔偿标准1、若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若用人单位......

·九级工伤需要赔偿多少钱?
      九级工伤需要赔偿多少钱?九级伤残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解读主要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解读主要有哪些?一、什么是劳动争议仲裁?劳动争议仲裁是指劳动争议当事人自愿把劳动争议提交法定第三者处理,由......

·劳动合同的七大要素是什么
      生活中我们可能签过大大小小各种合同。有时你是合同的制定方也可能是被签约方。不管是哪一方都要对合同有一些最基本的概念才行,签合同是一件很严谨的......

·钢结构安装工程施工质量旁站监理检查细则
      钢结构安装工程施工质量旁站监理检查细则旁站监理检查要点有哪些1、钢结构的安装单位必须按资质等级承接任务。2、钢结构检测单位必须通过计量认证......

·一、劳动合同时间内离职可以吗?
      一、劳动合同时间内离职可以吗?可以,但如果劳动者行使解除权而违反劳动合同的有关约定,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因此所造成的......

·世界各国都是存在童工的,而各国对童工的年龄规定
      世界各国都是存在童工的,而各国对童工的年龄规定不同,当然要是单位或个人违法雇佣童工的话,那么此时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也是不同的。在我国,您知道......

·作为被告方庭前应诉准备工作是什么
      作为被告方庭前应诉准备工作是什么?被告上庭前的工作主要是被告收到人民法院的起诉状副本后,对起诉状中原告所提出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要进行认真......

·一、工伤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怎么写?
      一、工伤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怎么写?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关于与________同志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________同志,于____年____月____日进入本单位。......

·误工费的计算方式是什么?
      误工费的计算方式是什么?1、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误工收入(天/月/年)乘误工时间注:对有固定收入的,应当按照其实际减少的损失计算误工费损失赔......

·工伤认定期限是多少天?
      工伤顾名思义就是在工作过程中受伤,一般情况下任何企业公司都会对安全问题十分的重视,大部分务工人员认为在工作中受伤,单位就要认定他为工伤,不清......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5-2022 南京债务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 电话:025-8411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