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债务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南京债务律师
联系我们
>> 
南京债务律师服务网
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律所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
律师微信:
南京律师微信
>> 

 加微信,随时问律师
专项服务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家庭暴力维权的途径有哪几种


www.nj64.net 南京债权债务律师网

家庭暴力维权的途径有哪几种家庭成员实施暴力的现象在各类家庭中都屡见不鲜,处于弱势的受害者以往总是忍气吞声,这样反而助长了施暴者的气焰,那么家庭暴力受害者如何维权?其实对于处于不同阶段的家庭暴力,受害者的维权途径不尽相同,常见的家庭暴力维权途径又有几种?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家庭暴力受害者如何维权呢?根据家庭暴力处于不同阶段,受害者的维权途径是不同的,具体包括:第一是家庭暴力行为正在进行时;第二是已经遭受家庭暴力后。下面将针对“家庭暴力受害者的维权途径”做详细介绍。
  一、家庭暴力行为正在进行时的情况
  在家庭暴力正在进行的时候也是制止暴力进行,从而最大限度减少受害者损害的时机,这时受害者应当抓住周围所有可能的资源寻求帮助,具体包括以下几种。1、求助其他家庭成员予以制止。如果其他家庭成员不能制止,应及时寻求外界帮助,如可以拨打“110”电话,公安机关将会予以制止。也可以向居住地周围的居委会、村委会等呼救,这些单位应当予以劝阻和调解。2、邻居目睹到家庭暴力行为发生或者听到受害者的呼救时,应出面劝阻或者及时拨打“110”电话,或者向居住地居委会或村委会、派出所等部门报告请求帮助。3、具有自我防护的意识和部分能力的家庭暴力受害者,应当告知施暴者自己有免受暴力侵害的权利。如果不能有效制止暴力行为,应当在其他家庭成员的帮助下,迅速离开暴力环境,及时拨打“110”电话,或向有关部门、邻居求助。
  二、已经遭受家庭暴力后的情况
  对于家庭暴力过程已经结束的受害者,应当及时到医院检查治疗并进行取证,以便为后来的维权做好证据上的准备,此时的维权途径主要有以下几种。1、受害者可以到居住地附近的居委会或者村委会以及自己所在单位提出请求,以上这些部门应当找到施暴者进行调解。2、受害者可以打110向公安机关寻求帮助。此时实施暴力造成受害者轻微伤的,可以要求公安机关给予施暴方治安管理处罚,如警告、罚款、拘留。3、长期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妇女可以以家庭暴力为由要求离婚,在离婚时获得包括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在内的离婚损害赔偿。4、对于已经构成犯罪的家庭暴力行为,受害者可以依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对于暴力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受害者或其近亲属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对于被害人因受到强制、被恐吓等园艺不能告诉或者由于年老、疾病、盲、聋、哑等原因不能亲自告诉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代为告诉。5、受害妇女可以及时向妇联或妇女共益组织等求助。家庭暴力不论是对受害者还是对于整个家庭可能都会带来难以想象的负面影响,对受害者以及家庭成员的身心健康以及今后的发展可能都会留下难以抹去的阴影,因此建议当事人遇到家庭暴力时应当果断采取措施。至于家庭暴力维权途径,上文中也作出了分析,希望可以为你提供一下帮助。
  
  
  


·离婚不要求分割财产可以吗?
      离婚不要求分割财产可以吗如果夫妻双方一致同意离婚但是对财产不进行分割,那么法院会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判决离婚但是不对财产进行分割。只是离婚天......

·夫妻立遗嘱怎么写有效?
      夫妻立遗嘱怎么写有效?目前夫妻共同遗嘱,大致有三种:(1)单纯的夫妻共同遗嘱,即夫妻双方在同一个遗嘱中,指定他们的一个或者几个继承人取得财产;(2)......

·诉讼离婚出轨的赔偿标准是什么
      夫妻一方出轨是夫妻关系的死穴,它像一颗定时炸弹一样威胁着夫妻关系。没出轨一方受到的损害较大,一般提出离婚诉讼也都是受害一方。而无过错的一方要......

·对于上诉离婚一方不离怎么办
      对于上诉离婚一方不离怎么办既然采取的是诉讼离婚,所以就无需考虑另一方同不同意了。一方不同意离婚,另外一方只有聘请律师通过法院诉讼离婚,诉讼离......

·离婚2个子女抚养费标准是怎样的
      离婚2个子女抚养费标准是怎样的《民法典》规定(2021年1月1日实施)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

·离婚抚养费没给怎么办?
      在现实生活中,夫妻双方之间有孩子却离婚的例子经常发生。对于有婚生子女的夫妻双方离婚,其不仅仅会对于婚内财产的分割问题还会产生对孩子抚养权的争......

·夫妻一方死亡财产分割是怎样的
      夫妻一方死亡财产分割是怎样的(1)夫妻共同财产分配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的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

·夫妻有名无实可以算婚姻无效吗?
      现在中国实行婚姻自由制度,人们自由恋爱,自由结婚,当然也包括自由的离婚,丝毫不受其他因素的影响,再也不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封建时代。所以现在......

·一、无效婚姻子女是否赡养义务要承担?
      一、无效婚姻子女是否赡养义务要承担?无效婚姻子女肯定是需要承担赡养义务的;根据《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实施)第一千零六十九条 子女应当尊......

·一、没有结婚证离婚男方能要回彩礼吗?
      一、没有结婚证离婚男方能要回彩礼吗1、两人未登记结婚,在有证据证明给付彩礼的情况下,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应当返还彩礼;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无罪释放国家赔偿怎么申请?
      无罪释放申请国家赔偿的依据: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二十五条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义务机......

·离婚后继父享有探望权吗
      离婚后继父享有探望权吗一、离婚后继父享有探望权吗虽然继父不是子女的亲生父亲,但是从法律上规定仍对子女享有探望权。具体的法条依据是:《婚姻......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5-2022 南京债务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 电话:025-8411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