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债务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南京债务律师
联系我们
>> 
南京债务律师服务网
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律所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
律师微信:
南京律师微信
>> 

 加微信,随时问律师
专项服务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刑诉法延期30日条款是怎么规定的


www.nj64.net 南京债权债务律师网

其实在我国的刑诉法当中,对好多办案程序都是有着时间上的约束的。在正常情况下,公检法机关必须在刑诉法当中规定的时间之内办案、审案,除非一些特定情况下,按照刑诉法当中的条款也可以适当的进行延期。下面我们为您介绍的是,刑诉法延期30日条款是怎么规定的?
  
  
  
  
  一、刑诉法延期30日条款是怎么规定的?
  
  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二、延期审理的法定情形共有五种
  
  1、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2、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
  
  3、由于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4、对于辩护人依照有关规定当庭拒绝继续为被告人进行辩护的,合议庭应当准许,同时被告人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的,合议庭应当宣布延期审理;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同意,并宣布延期审理。被告人要求人民法院另行指定辩护律师,合议庭同意的,应当宣布延期审理;
  
  5、发现遗漏罪行或者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虽然不需要补充侦查和补充提供证据,但需要提出追加或者变更起诉的,公诉人向法庭提出延期审理的建议。其中,前三项是“可以”延期审理的情形,后两项是“应当”延期审理的情形。
  
  三、刑诉法第198条规定了3种情形,及相关司法解释
  
  1、需要通知新证人到庭,调取新物证,重新鉴定或勘验的
  
  (延期的时间不得超过1个月,不计入审限,)
  
  2、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
  
  (适用补充侦查的规定,重新计算审限)
  
  3、由于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延期审理 (不另外给时间)
  
  ① 拒绝辩护时,另行委托或指定辩护
  
  ②补充起诉
  
  ③变更起诉
  
  ④公诉人提出了新证据 (不在证人名单和证据目录内的)
  
  4、准备辩护时间 (10天,不计入审限,解释165条等)
  
  刑诉法当中延期30日,这是针对羁押期限而作出的规定。一般我国规定,对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期限最长是不能超过七个月的。如果已经超出七个月,但是对一些团伙作案当中的,重大嫌疑分子,可以经过批准以后延长30天。
  
  


·好友一直欠钱不还怎么办?
      好友一直欠钱不还怎么办?一、好友一直欠钱不还怎么办?欠钱不还的,首先可以和债务人协商处理,要求其尽快还款或是达成新的还款协议;也可以直接起......

·失踪人员欠钱不还怎么办?
      失踪人员欠钱不还怎么办?1、诉前财产保全建议当事人先查对方的财产,如果有房产或车子等资财在欠债人的名下,可先向法院提起诉前财产保全,将欠债人的......

·裸条借贷犯罪处罚是怎样的?
      随着各种借贷的方式出现,借贷中出现的问题也越来越多,校园中因裸条借贷而遇到麻烦的事也时有发生。本来欠账还钱是天经地义的事,债主有权利收回自己......

·闯红灯罚款是行政制裁吗?
      一、闯红灯罚款是行政制裁吗?是属于行政制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38、39、40、41、42、43条,机动车闯红灯的交......

·债权债务清查的过程是什么?
      债权债务清查的过程是什么?一、债权债务清查前,应该先进入清算。企业清算账务处理的步骤为:1、编制解散的资产负债表;2、核算清算费用;3......

·公司法人变更债务协议是否仍然有效
      公司法人变更债务协议是否仍然有效?1、有效,根据法律规定,公司工商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包括变更法定代表人),原公司的债权债务应该由变更后的公司全......

·股票与债券的主要区别有哪些
      股票与债券的主要区别有哪些1、发行主体不同。作为筹资手段,无论是国家、地方公共团体还是企业,都可以发行债券,而股票则只能是股份制企业才可以发行......

·私募基金能举债吗?相关法律规定有哪些?
      私募基金能举债吗?相关法律规定有哪些?私募基金是一种特殊形式的基金,不同于公募基金,因此对私募基金的管理和规定都非常的严格。负债在企业当中是......

·遗嘱收益人要承担债务清偿责任吗
      遗嘱收益人要承担债务清偿责任吗一、遗嘱收益人要承担债务清偿责任吗?遗嘱中指定的继承人要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承担债务清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

·婚姻期内男方借钱算夫妻共同债务吗
      婚姻期内男方借钱算夫妻共同债务吗一、婚姻期内男方借钱算夫妻共同债务吗婚姻期内男方借钱算夫妻共同债务的。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借钱,只要另一......

·拖欠货款如何计算利息
      拖欠货款如何计算利息一、拖欠货款如何计算利息: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二、拖欠货款怎么追......

·借条中要明确有什么信息?
      借条中要明确有什么信息?一、借条中要明确有什么信息?借条中要明确的信息包括:1、写清楚借款人和贷款人的法定全名。2、写清楚借款时间期限,......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5-2022 南京债务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 电话:025-8411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