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债务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南京债务律师
联系我们
>> 
南京债务律师服务网
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律所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
律师微信:
南京律师微信
>> 

 加微信,随时问律师
专项服务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入职多久签试用期合同?


www.nj64.net 南京债权债务律师网

当代社会,不管刚刚毕业的大学生还是已经走入工作岗位的社会人士他们都是需要工作的,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入职您都知道了是肯定需要签订一份合同的,那么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入职多久签试用期合同?那么,接下来我们将为您详细的介绍一下相关的知识。
  
  一、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入职多久签试用期合同?
  
  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新员工入职流程需要的材料如下:
  
  1、员工填写《应聘登记表》,并交验各种证件:
  
  2、一寸免冠照片3张;
  
  3、身份证原件或户口复印件;
  
  4、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学生提供学生证原件);
  
  5、资历或资格证件原件;
  
  6、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7、体检合格证明;
  
  8、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保密协议、职位说明书。
  
  法律问题:公司在员工入职之后多久必须要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律师呼叫中心邀请东莞律师为您解答本问题) 文律师:一个月内必须签订劳动合同, 不能解除劳动关系的。 陈律师:公司应在员工入职起一个月内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若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从第二个月起支付员工双倍工资。 相关知识——劳动合同的特征 劳动合同除了具有合同的共同特征外,还有自己独有的下列特征: (1)劳动合同主体具有特定性。一方是劳动者,即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中国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另一方是用人单位,即具有使用劳动能力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事业组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双方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具有支配与被支配、领导与服从的从属关系。
  
  劳动合同内容具有劳动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性和对应性。没有只享受劳动权利而不履行劳动义务的,也没有只履行劳动义务而不享受劳动权利的。一方的劳动权利是另一方的劳动义务,反之亦然。
  
  劳动合同客体具有单一性,即劳动行为。
  
  劳动合同具有诺成、有偿、双务合同的特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劳动合同条款内容达成一致意见,劳动合同即成立。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劳动的数量和质量给付劳动报酬,不能无偿使用劳动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享有一定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
  
  劳动合同往往涉及第三人的物质利益关系。 劳动合同必须具备社会保险条款,同时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也可以在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有关福利待遇条款,而这些条款往往涉及第三人物质利益待遇。
  
  二、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根据这个协议,劳动者加入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事业组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成为该单位的一员,承担一定的工种、岗位或职务工作,并遵守所在单位的内部劳动规则和其他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应及时安排被录用的劳动者工作,按照劳动者提供劳动的数量和质量支付劳动报酬,并且根据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保证劳动者享有劳动保护及社会保险、福利等权利和待遇。
  
  首先我们可以明确的告诉您入职之后应当尽快地签订试用期合同,因为这份合同可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如果说用人单位不签订这份劳动的话劳动者可以私底下找用人单位协商。我家对于这个问题还是不太清楚的话我们建议咨询一下当地专业的律师。
  
  


·手写合同生效的条件有哪些
      手写合同生效的条件有哪些?一、手写合同是正式合同吗?手写的合同只要满足合同的成立要件,同样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合同的成立并不以合同的书写形式......

·高校博士签合同毁约需要支付违约金吗?
      高校博士签合同毁约需要支付违约金吗?如果在协议书中明确约定了各方的违约责任,依据《合同法》的规定,根据该违约条款承担相应的责任。《中华人民共......

·阴阳合同是怎么回事阴阳合同(又称“黑白合同”)并非法律术语
      阴阳合同是怎么回事阴阳合同(又称“黑白合同”)并非法律术语,其概念主要明确于《招标投标法》颁行之后。“阳合同”为经过合法的招投标程序,该合同在......

·不全部履行义务的赠与合同撤销可以吗
      不全部履行义务的赠与合同撤销可以吗一、赠与合同可以撤销的情形我国《民法典》规定,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的情形包括:(一)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

·可撤销的合同由哪个法院管辖
      可撤销的合同由哪个法院管辖?可撤销的合同由被告人所在地的法院管辖,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当事人已经约定管辖的,以约定为准。......

·合同诈骗20万判几年?
      根据我国法律中的规定,对于合同诈骗犯罪既可以由自然人构成同时也是可以由单位构成的,但在同样的数额下对自然人的处罚肯定与对单位的处罚是不一样的......

·合同订立主体要什么条件
      合同订立主体要什么条件其实不管是在哪个国家,并不是所有的人都是由订立合同的资格的,要想成为合法的合同订立主体,则就需要满足相应的要求。那在我......

·撤销权人是不是合同签订人和行使权力条件
      撤销权人是不是合同签订人和行使权力条件对于您想了解的合同的撤销权其实就是说的可以有权撤销合同的权利,至于撤销使用权人如果因为合同中内......

·合同继续履行的判决书的内容有哪些?
      合同继续履行的判决书的内容有哪些?标题一、法院名称:法院全称,宋体二号字二、“民事判决书”:宋体一号字三、案号、正文一律仿宋三号字......

·建设合同订立的原则有哪些
      建设合同订立的原则有哪些在现实生活中,当我们处理任何事情的过程中,都可能会涉及到合同的订立。合同订立是确定双方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证明,工程项......

·合同履行与合同效力是什么
      合同履行与合同效力是什么找专长律师:交通事故律师医疗纠纷律师知识产权律师刑事辩护律师土地房产律师合同履行主要指交易双方在合同签订之后按照......

·一、出租人解除合同次承租人合同有效吗?
      一、出租人解除合同次承租人合同有效吗?出租人解除合同次承租人合同将会丧失法律效力,在以下情况下,房东有权单方解除合同:1、承租人违反约定方......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5-2022 南京债务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 电话:025-8411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