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债务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南京债务律师
联系我们
>> 
南京债务律师服务网
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律所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
律师微信:
南京律师微信
>> 

 加微信,随时问律师
专项服务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开公司法人一定要交社保吗?


www.nj64.net 南京债权债务律师网

开公司法人一定要交社保吗?社保对于员工来说十分重要,员工在办理社保之后,后续的医疗、工伤等支出都可以由社保基金报销一定的比例。员工在进入公司工作之后,公司应为员工办理社保,那么,开公司法人一定要交社保吗?我们将通过以下文章为您详细说明,希望可以帮助到您。一、开公司法人一定要交社保吗?公司法人也必须要办理社保。但如果法人同时在其他单位工作,已缴纳社保,就不需要在公司办理社保了。二、社保相关规定《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要求,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规定中所称社会保险费,是指由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规定提出,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职工本人,每年向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通报或者在本单位住所的显著位置公布本单位全年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接受职工监督。用人单位代职工申报的缴费明细以及变动情况应当经职工本人签字认可,由用人单位留存备查。针对一些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规定明确,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三、社保包括哪些内容?社会保险包括哪些内容?社会保险包含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一)养老保险:即劳动者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时,在养老期间发给生活费,以及生活方面给以照顾。(二)失业保险:即劳动者在失业期间的生活费、医疗费的给付以及转业培训、生产自救及职业介绍等保障措施。(三)工伤保险:即劳动者因工负伤,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后的工资收入补偿,也是对因工负伤劳动者的医疗护理和生活照顾措施。(四)医疗保险:即劳动者在患病期间的收入补助和在医疗护理方面的保障措施。(五)生育保险:即女职工在生育期间的收入补助和保障措施。事实上,公司法人并不一定要在担任法人的公司办理社保。社保账户一位公民只能有一个,因此如果该公司法人已经在其他单位办理社保,就不需要由该公司为其办理。但如果该法人是公司的员工,担任董事长等职务,由公司发放工资的,公司应为其办理社保。
  
  
  


·交通事故人伤按责任赔偿标准?
      交通事故人伤按责任赔偿标准有哪些《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在赔偿项目方面和赔偿标准方面贯彻了全面赔偿的原则。其中赔偿项目方面增加了康复费、后续治疗......

·交强险赔偿垫付要满足什么条件 一、交强险赔偿垫付要满足什么
      交强险赔偿垫付要满足什么条件一、交强险赔偿垫付要满足什么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

·可转换公司债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有哪些
      可转换公司债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有哪些?一、可转换公司债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上海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经中国证监会核......

·新房交房多久能办房产证
      需要根据实际的具体情况而定。通常情况下,在顺利签署购房合同后,开发商会协助提供办理房产证所需材料,这个时间视开发商的不同会有所差异,但通常在......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复核不满意应该怎么办
      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复核不满意应该怎么办对复议结果不服: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下达后的3日内可以提出复议,一周给予答复,但对复议结果还是不服的,可......

·交通事故可能发生在机动车之间
      交通事故可能发生在机动车之间,当然也是有可能发生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的。此时在对事故进行处理的时候,具体需要先对事故责任作出认定,然后才好......

·法律中的规定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怎样判刑
      故意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飞机,足以使其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可能涉嫌犯破坏交通工具罪。当然,如果破坏行为不足以使前述交通工具发生倾覆......

·刚买的车子放在小区里被撞了怎么理赔?
      刚买的车子放在小区里被撞了怎么理赔偿?按具体发生事故来进行赔偿;第一,保护现场,固定证据,可以采用拍照,录像的方式保留证据;第二,双方可以就......

·一、交通事故假肢赔偿是多少?
      一、交通事故假肢赔偿是多少?交通事故假肢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

·一、交通事故致伤后死亡后怎么判罚?
      一、交通事故致伤后死亡后怎么判罚?交通事故撞死人承担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的,就要被追究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若行为人对受害人进行了积极的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垫付程序是怎样的?
      根据我国的交通方面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当发生交通事故后,受伤的人因肇事者逃逸或其他情形不能得到及时的赔偿时,可以通过救助金获得一些救助,所获得......

·被单位车辆撞了找谁赔偿?
      与单位车辆碰撞,发生交通事故,受害人可以向司机或是单位要求赔偿,主要内容如下:1、交通事故责任者对事故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承担赔偿责任的肇......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5-2022 南京债务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 电话:025-8411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