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债务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南京债务律师
联系我们
>> 
南京债务律师服务网
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律所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
律师微信:
南京律师微信
>> 

 加微信,随时问律师
专项服务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证券公司法的管理办法是如何规定的?


www.nj64.net 南京债权债务律师网

证券公司法的管理办法是如何规定的?
  
  为了增强我国社会经济市场的竞争能力,国家鼓励各社会主体创设企业单位,证券公司法是其中较为常见的一类企业类型,为了规范市场经济环境,国家立法机关制定了证券公司法的管理办法,各公司都必须参照该管理办法的规定从事经济管理活动。
  
  证券公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证券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证券公司行为,根据证券法和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注册的证券公司。
  
  第三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统一负责证券公司设立、变更、终止事项的审批,依法履行对证券公司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 证券公司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四条 经纪类证券公司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一)证券的代理买卖;
  
  (二)代理证券的还本付息、分红派息;
  
  (三)证券代保管、鉴证;
  
  (四)代理登记开户。
  
  第五条 综合类证券公司除可以从事第四条所列各项业务外,还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一)证券的自营买卖;
  
  (二)证券的承销;
  
  (三)证券投资咨询(含财务顾问);
  
  (四)受托投资管理;
  
  (五)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证券公司不得从事B股的自营买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设立经纪类证券公司,除应当具备证券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具备证券从业资格的从业人员不少于十五人,并有相应的会计、法律、计算机专业人员;
  
  (二)有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业务资料报送系统;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设立专门从事网上证券经纪业务的证券公司,除应当具备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证券公司或经营规范、信誉良好的信息技术公司出资不得低于拟设立的网上证券经纪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
  
  (二)有符合中国证监会要求的网络交易硬件设备和软件系统;
  
  (三)有十名以上计算机专业技术人员并能确保硬件设备和软件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四)高级管理人员中至少有一名计算机专业技术人员。
  
  第八条  设立综合类证券公司除应当具备证券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有规范的业务分开管理制度,确保各类业务在人员、机构、信息和帐户等方面有效隔离;
  
  (二)具备相应证券从业资格的从业人员不少于五十人,并有相应的会计、法律、计算机专业人员;
  
  (三)有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业务资料报送系统;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证券公司的股东资格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条件。直接或间接持有证券公司5%及以上股份的股东,其持股资格应当经中国证监会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成为证券公司持股5%及以上的股东:
  
  (一)申请前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而受到处罚的;
  
  (二)累计亏损达到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的;
  
  (三)资不抵债或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
  
  (四)或有负债总额达到净资产百分之五十的;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经纪类证券公司达到第八条规定条件的,可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变更为综合类证券公司。
  
  第十一条 证券公司可以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申请设立分公司、证券营业部、证券服务部等分支机构。
  
  第十二条 综合类证券公司需要设立专门从事某一证券业务的子公司的,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核定的业务范围内提出申请。
  
  设立子公司必须符合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综合类证券公司持有子公司股份不得低于百分之五十一,不得从事与控股子公司相同的业务,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设立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的子公司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五亿元;
  
  (二)具备相应类别证券从业资格的从业人员不少于十人;
  
  (三)符合综合类证券公司的相关条件。
  
  第十四条 设立从事证券承销、上市推荐、财务顾问等业务的投资银行类子公司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五亿元;
  
  (二)具备投资银行类证券从业资格的从业人员不少于十人;
  
  (三)符合综合类证券公司的相关条件。
  
  第十五条 境内证券公司申请设立或参股、收购境外证券公司,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第十六条 境外机构可以在中国境内设立中外合营证券公司。
  
  中外合营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以及外方股东的持股比例应当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十七条 证券公司变更下列事项,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一)撤销或转让分支机构;
  
  (二)变更业务范围;
  
  (三)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四)证券营业部异地迁址;
  
  (五)修改公司章程;
  
  (六)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以及解散或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证券公司变更下列事项,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一)变更公司名称
  
  (二)变更总公司、分公司的住所;
  
  (三)证券营业部和证券服务部的同城迁址;
  
  (四)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证券公司债权人依法向法院申请证券公司破产的,证券公司必须在得知该事实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报告中国证监会。
  
  我们可以看出,制定该管理办法的目的在于加强对公司的监督,只要是在我国范围内设立的证券公司,都需要参照该管理办法的规定,否则就有可能会触犯相应的法律规范,对于情节严重的情形,企业单位还有被撤销法人资格的威胁。
  
  


·在我国公司法人可以撤销吗
      在我国公司法人可以撤销吗在社会生活中,如果公司是处于正常运营的状态下的话,在我工商局都会登记的有公司法人,公司法人需要对公司的一些相关事宜......

·公司法变更法人规定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公司法变更法人规定的具体内容是什么一般情况下,公司法人选举出来以后是不轻易进行变更的。但是如果发生了一些特殊情况,公司法人也不是说就必须是一......

·有限股份公司注册资本必须是实缴吗?
      有限股份公司注册资本必须是实缴吗?一、有限股份公司注册资本必须是实缴吗?有限股份公司注册资本并不需要实缴,新公司法规定,企业注册资本实行认......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利息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利息一、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利息怎么算股权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质押贷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失赔偿金以及质物保管和处分的......

·母公司签合同分公司执行可以吗?
      母公司签合同分公司执行可以吗?可以由分公司执行,分公司是总公司在注册地以外的其他地方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具备独立法人地位。根据《〈劳动合同法〉实......

·公司出去玩不想去被要求加班是否合法
      公司出去玩不想去被要求加班是否合法?不合法,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此外,《劳动法》第41条规定:用人......

·一、公司的遗嘱公证去那里办?
      一、公司的遗嘱公证去那里办?遗嘱公证由遗嘱人住所地或者遗嘱行为发生地公证处管辖。遗嘱公证是公证处按照法定程序证明遗嘱人设立遗嘱行为真实、合法的......

·电力集体企业改制的内容是什么?
      电力集体企业改制的内容是什么电力集体企业改制的内容如下:(一)电网企业集体企业与东北试点地区集体企业经营情况存在较大的差异性从经营情况......

·农业企业融资难的原因有哪些
      农业企业融资难的原因有哪些?公司和企业在登记时都要有足够的注册资金才能注册成功,在登记成功之后也要有资金才能正常运营。融资是为了保障企业能......

·决定开分公司如何规避风险
      决定开分公司如何规避风险?1、公司决定设立分公司的,应按期办理登记手续,使其规范运作;决定不设立的,也应尽快终止设立活动,撤销相关文件,清退相关......

·要求公司补缴社保的具体要求
      员工与单位的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单位没有给员工缴交社保的,员工可以要求单位补缴。在职员工可以与单位协商,离职员工需在离职后一年内与单位协商,要......

·有一方股东并未实际投资公司资产的规定是什么?
      有一方股东并未实际投资公司资产的规定是什么?有一方股东并未实际投资公司资产的规定是应当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补足出资,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5-2022 南京债务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 电话:025-8411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