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债务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南京债务律师
联系我们
>> 
南京债务律师服务网
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律所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
律师微信:
南京律师微信
>> 

 加微信,随时问律师
专项服务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工伤认定是公司去做吗还是自己去做?


www.nj64.net 南京债权债务律师网

在公司中工作时,无意中受伤,造成工伤,可以进行工伤认定,认定成功后会获得后期的经济方面的赔偿,依法维护和保障自己合法权益,公司对员工进行精神的经济补偿,那么工伤认定是公司去做吗还是自己去做?下面就和我们一起从下面的文章中了解一下吧。
  
  一、工伤认定是公司去做吗还是自己去做?
  
  公司和个人都可以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工伤等级鉴定。只有在确定了工伤等级后才能知道由谁赔、赔多少钱。如果你确实构成了相应的工伤等级,由社保机构承担医疗费、康复费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如果你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公司还应向你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二、工伤认定认定方法
  
  第一条 为规范工伤认定程序,依法进行工伤认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工伤认定应当客观公正、简捷方便,认定程序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按照前款规定应当向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根据属地原则应当向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
  
  第五条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六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第七条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要求,属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管辖范围且在受理时限内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第八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补正材料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第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可以根据需要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进行,并出示执行公务的证件。
  
  第十一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工伤认定中,可以进行以下调查核实工作:
  
  (一)根据工作需要,进入有关单位和事故现场;
  
  (二)依法查阅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资料,询问有关人员并作出调查笔录;
  
  (三)记录、录音、录像和复制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资料。调查核实工作的证据收集参照行政诉讼证据收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核实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用人单位、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负责安排相关人员配合工作,据实提供情况和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进行工伤认定时,对申请人提供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不再进行调查核实。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和格式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要求出具证据部门重新提供。
  
  第十四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其他统筹地区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五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核实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守有关单位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
  
  (二)为提供情况的有关人员保密。
  
  第十六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七条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第十八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第十九条 《认定工伤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用人单位全称;
  
  (二)职工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身份证号码;
  
  (三)受伤害部位、事故时间和诊断时间或职业病名称、受伤害经过和核实情况、医疗救治的基本情况和诊断结论;
  
  (四)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依据;
  
  (五)不服认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部门和时限;
  
  (六)作出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决定的时间。
  
  《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用人单位全称;
  
  (二)职工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身份证号码;
  
  (三)不予认定工伤或者不视同工伤的依据;
  
  (四)不服认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部门和时限;
  
  (五)作出不予认定工伤或者不视同工伤决定的时间。
  
  《认定工伤决定书》和《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应当加盖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伤认定专用印章。
  
  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一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第二十二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将《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认定工伤决定书》和《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的送达参照民事法律有关送达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者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四条 工伤认定结束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将工伤认定的有关资料保存50年。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中的《工伤认定申请表》、《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认定工伤决定书》、《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的样式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统一制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3年9月23日颁布的《工伤认定办法》同时废止。
  
  根据我们的介绍,您应该对工伤认定是公司去做吗还是自己去做这个问题有了一个初步的了解了吧。工伤认定可以自己做,也可以公司去做,一般来说自己做得多一点,发生工作意外后,及时备齐相关的材料,前往有关的部门,填写申请,来维护自己在工作中的日常合法权利。
  
  
  
  


·一、入职半个月离职工资是否会发?
      一、入职半个月离职工资是否会发?入职半个月离职,单位应该将工资支付给员工的。根据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

·1年1个月辞退赔偿多少钱 一、1年1个月辞退赔偿多少钱?
      1年1个月辞退赔偿多少钱一、1年1个月辞退赔偿多少钱?1、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您可以要求双倍支付经济补偿金。2、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

·工伤后旧病复发的认定流程是什么?
      工伤后旧病复发的认定流程是什么一、工伤后旧病复发的认定流程是什么?1、提出申请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丈夫因工受伤老婆要离婚孩子是归谁
      丈夫因工受伤老婆要离婚孩子是归谁《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

·工程质量事故分级标准是什么?
      我国是建筑大国,每年在建筑工地上都会发生一些安全事故,导致人员的伤亡。根据不同的事故等级,处理措施有所不同。那么,工程质量事故分级标准是什么......

·解除劳动关系及工伤赔偿协议书
      职工在工作期间特别是操作危险作业时,如果不注意防范,很容易造成工伤。发生工伤事故之后,用人单位就必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当事人需要与用人单位......

·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如何确定
      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如何确定在日常生活工作中,很多人都会出现加班的情况。劳动者加班,延长了工作时间,增加了额外的劳动量,应当得到合理的报酬。那......

·最新拖欠工程款起诉书范本
      最新拖欠工程款起诉书范本对于拖欠工程款纠纷的诉讼时效,法律规定一般为三年,当事人一点要在规定的时效内提起诉讼,否则的话自己的利益就有可能受......

·《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最新内容是什么?
      《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最新内容是什么?在我们现实生活中,每当有什么建筑工程展开时,质量问题是您最为重视的。在这其中,房屋的工程质量问题更是......

·被监外执行能到市里工作吗
      被监外执行能到市里工作吗一、被监外执行能到市里工作吗?监外执行的罪犯经过考察机关的批准以后就可以到市里工作,到外地打工应当提前提出书面申请......

·入职多久要签劳动合同?
      签订劳动合同是入职以后必须做的一件事,签订劳动合同也是明确职工和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但是入职多久要签劳动合同。法律对此也做了规定,大多......

·工伤期间劳动合同期满应该怎样办理
      工伤期间劳动合同期满应该怎样办理劳动者在工伤期满后,相关的劳动用人单位应积极的续签这类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5-2022 南京债务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 电话:025-8411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