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债务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南京债务律师
联系我们
>> 
南京债务律师服务网
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律所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
律师微信:
南京律师微信
>> 

 加微信,随时问律师
专项服务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劳动者被辞退还有工资拿吗?


www.nj64.net 南京债权债务律师网

劳动者被辞退还有工资拿吗?劳动者被辞退还有工资拿,当月的工资是需要正常的发放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工资应该支付到工作的最后1天。用人单位克扣工资的话,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工资。试用期被辞退有没有补偿试用期辞退经济补偿情形需要结合实际情形分析,如果试用期辞退劳动者,有规定的情形时,劳动者可以要求经济补偿,除此之外用人单位试用期辞退劳动者的均不能要求经济补偿。二、试用期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单独的试用期合同或协议是没有法律效力的。试用期是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的。如果劳动合同只约定试用期,未约定劳动合同期限,劳动者要求约定合同期限的,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协商确定劳动合同期限。当事人双方就劳动合同期限协商不一致的,按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试用期的规定处理,即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试用期内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的工资情况应当严格的按照法律当中的规定来进行,只要劳动者确实提供了劳动,那么就需要为此支付一定的费用。即使劳动者被辞退,当月的工资一般情况下都会予以发放的。
  
  
  


·工程质量保证措施及方法是什么?
      工程质量保证措施及方法是什么?工程的质量是一个建筑物的灵魂,工程质量一旦出现问题,则建筑物很可能面临使用上面的困难,严重者会导致建筑烂尾。对......

·刑事案件开庭前准备律师的工作有哪些?
      一、刑事案件开庭前准备律师的工作有哪些?1、审查对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身份及代理手续,必要时,提出异议2、法庭调查开始后,刑事律师律师可代为......

·员工请假单怎么写,需要注意什么?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会遇到各种意外事件,需要请假处理,学生请假需要将请假条交由老师或者辅导员;职工请假需要请示公司领导。不同类型的请假单的书写是......

·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在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的,是否可以认定工伤?
      根据相关规定,工人的退休年龄,男性的退休年龄是六十周岁,女性是五十周岁,女干部的退休年龄为五十五周岁。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劳动者......

·施工安全协议书如何写?
      施工安全协议书如何写?我们经常在施工现场看到安全第一的标语,因此也可以看出安全施工占据重要地位。双方在进行施工时,为了加强安全管理和监督,......

·房屋最新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具体内容有哪些
      房屋最新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具体内容有哪些?有人买房是为了升值,有人买房是为了能有自己的安身之处,不管是炒房还是买房,对于房屋的质量问题都应该......

·劳动合同履行地怎么认定
      劳动合同履行地概念劳动合同履行地,就是指劳动者实际履行劳动义务的工作地点,合同履行地指的是合同规定的履行义务的地点,劳动合同就其义务而言,劳......

·挂靠人就工程款提起诉讼时诉讼主体的确定
      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合同的权利义务只在合同当事人之间产生,只对合同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而不涉及其他人。由于发包人与实际施工人(挂靠人)之间不......

·劳动法童工的定义是怎样的,雇佣童工有什么处罚
      劳动法童工的定义是怎样的,雇佣童工有什么处罚说到童工,很多人都只是简单的知道一点,大概就是不能雇佣年龄比较小的劳动者,但是对于童工的具体含义......

·单位没报工伤怎么办
      第一、先与单位老板协商赔偿事宜,依据自己的医疗费、实际误工天数、及咨询医生后续治疗花费等情况确定一个合理数额要求单位支付。第二、如协商不成,......

·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
      相信您都知道,女职工是比较脆弱的,尤其是在三期的时候。这个时候,法律方面也会对女职工的权益做出相应的保护。在国家规定的法规基础上,江苏省又结......

·劳动合同中无工资约定的合同有效吗?
      劳动合同中无工资约定的合同有效吗?劳动合同中无工资约定的是属于有效的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5-2022 南京债务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 电话:025-8411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