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债务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南京债务律师
联系我们
>> 
南京债务律师服务网
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律所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
律师微信:
南京律师微信
>> 

 加微信,随时问律师
专项服务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上海市孩子抚养费标准


www.nj64.net 南京债权债务律师网

由于每个地区的经济状况是不一样的,抚养一个孩子的开支也是不同的。所以抚养费的标准也不能一概而论,这样也就是说需要各地政府专门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扶养费标准,方便法院以此判决。那么上海市孩子抚养费标准的最新规定是什么呢。
  
  一、上海市孩子抚养费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1、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月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判决,对于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一线城市,具体数额原则掌握在800~2000元/月。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
  
  2、对于高收入的。按照上述比例计算高于上述幅度的,可突破上述幅度,如无特殊情况,一般不超过3000元/月。
  
  3、对于低收入的。按照上述比例计算低于上述的幅度的,如有较多其他财产的,可不按上述比例而按上述幅度判决,以维护子女的合法权益;如财产不多或无财产的,结合抚养人的抚养能力,可不按上述比例而低于上述幅度判决,以保障子女的最低生活水平。
  
  4、对于无收入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养费。如具有劳动能力的,原则上应支付子女抚养费,因抚养子女是父母的义务,不能因暂时无收入而免除其义务,应保障子女的最低生活水平。
  
  5、对于子女患重病、出国读书(须经双方同意)等特殊情况,可超过上述幅度判决。
  
  二、抚育费给付期限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18周岁为止。但有两种情况例外。
  
  
  第一,16周年以上不满18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第二,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读的。
  
  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条件的。
  
  抚养费不单指生活费,抚养费包括三项,即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所以,在离婚时,除生活费外,要充分考虑教育费和医疗费,在抚养费的标准(20~30%比例)范围内争取较高的比例。
  
  抚养费的支付金额不仅仅是看地方的情况,还要结合一方的经济状况,还有孩子的支出情况,比如说是否存在出国留学的情况,支出越大,法官判决的应该支付的抚养费用就越多。
  
  


·第三者承担离婚赔偿责任吗
      不少人的婚姻都是因为有第三者的插足从而导致破裂的,既然爱情已经没有了,此时很多当事人就会在离婚的时候要求离婚损害赔偿。但毕竟是因为有他人的......

·离婚需要多长时间才能办理完毕
      一般而言,法院审理案件应当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要求来做: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提出答辩状的......

·家长监护人其规定具体是指什么
      家长监护人其规定具体是指什么家长一般指父母。但是监护人。我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规定的监护人有以下三种情况:被监护人的近亲属,......

·应该怎样查明离婚时对方隐匿的财产
      有的人离婚可以说是有预谋的,他会提前开始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导致其中一部分财产在离婚的时候无法得到分割,那对方也就不能完全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既监护又抚养拥有什么义务?
      既监护又抚养拥有什么义务?一、既监护又抚养拥有什么义务监护人的职责是依法履行对被监护人的义务,保护其依法享有的权利,监护人的法定监护职责......

·子女抚养变更权起诉书的基本内容?
      子女抚养变更权起诉书的基本内容有哪些一、子女抚养变更权起诉书的基本内容有哪些?(一)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原(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

·倘若女方私底下曾提出这一要求
      倘若女方私底下曾提出这一要求,而另一方不同意。那就只能通过法律救济了,在这段时间里,希望女方可以冷静考虑清楚再决定,也希望双方可以坐下来友好......

·离婚后探视子女的时间应该怎么确定
      离婚后探视子女的时间应该怎么确定?离婚后探视子女的时间一般是由父母协商确定的,探视子女的时间法律上也没有明确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

·重婚对方索要精神损失费合理不?
      重婚对方索要精神损失费合理不?重婚对方索要精神损失费合理,离婚精神赔偿是指夫妻一方有过错致使婚姻家庭关系破裂,离婚时对无过错的一方所受的精神伤......

·夫妻离婚协议如何办理公证
      有些当事人在签订离婚协议书之后,为了避免日后反悔,都会选择公证离婚协议书,可是离婚协议书如何公证?在办理公证的时候又有哪些注意事项呢?请跟随我......

·已经离婚了诉讼抚养权是否可以
      多数即将要离婚的夫妻,其实双方针对解除夫妻婚姻关系的这一点是没有争议的,存在争议的地方往往就是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孩子的家庭争夺的是孩子的抚养......

·离婚抚养费强制执行程序是怎样的?
      离婚抚养费强制执行程序是怎样的?一方不履行抚育义务,可以向一审法院反映,由一审法院对不执行判决的当事人进行教育、警告,促其履行抚养子女的义务......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5-2022 南京债务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 电话:025-8411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