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债务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南京债务律师
联系我们
>> 
南京债务律师服务网
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律所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
律师微信:
南京律师微信
>> 

 加微信,随时问律师
专项服务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合并时公司债权债务的承受情况是怎样的


www.nj64.net 南京债权债务律师网

合并时公司债权债务的承受情况是怎样的?公司债权,是公司一种在内部资金周转不畅时借用社会闲散资金进行周转的手段,所以,可以通俗的理解为公司对社会的借款。而如果该公司在发行债券筹集资金后并没有起色,反而导致公司破产或被合并,其债权债务究竟该如何处理呢?下面我们就合并时公司债权债务的承受情况进行简单的阐述。
  一、合并时公司债权债务的承受情况是怎样的
  债权债务概括承受是指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一并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新设的公司承继。在实践中需要注意以下问题:1、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合同之债的转让须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但公司合并发生的财产转移,其性质与合同之债的转让不同,在合并过程中,被吸收公司的全部积极财产(物权、债权、无形财产权)和消极财产(债务)均转移于存续公司,这在民法上称为财产的概括承受。由于财产的整体转让并未改变双方债权人原有的地位,因此,一般不必经合并双方债权人同意。2、债务概括承担是存续公司单方的、不可撤回的意思表示,只能由存续公司(受让方)向被吸收公司的债权人为意思表示才有法律意义。相反,被吸收公司(转让方)以自己名义发出债务概括承担通知并无约束存续公司的效力,债权人可以不给予答复。被吸收公司仅需要对自身的债务人发出债权转让通知。3、对于合并协议生效前的到期债务,债权人得请求原债务人在实施合并之前单独清偿,对于和被吸收公司有不可分离之关系的未到期债务(如被吸收公司为投资咨询公司,存续公司为汽车制造公司而无投资咨询业务),债权人得拒绝承受,而请求被吸收公司负单方解除合同之责任。如果主债务转移影响抵押、保证等从债务的效力,债权人亦得要求债务承受人提供担保措施。【相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0315]第九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30103]第三十一条企业吸收合并后,被兼并企业的债务应当由兼并方承担。第三十二条企业进行吸收合并时,参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告通知了债权人。企业吸收合并后,债权人就被兼并企业原资产管理人(出资人)隐瞒或者遗漏的企业债务起诉兼并方的,如债权人在公告期内申报过该笔债权,兼并方在承担民事责任后,可再行向被兼并企业原资产管理人(出资人)追偿。如债权人在公告期内未申报过该笔债权,则兼并方不承担民事责任。人民法院可告知债权人另行起诉被兼并企业原资产管理人(出资人)。第三十三条企业新设合并后,被兼并企业的债务由新设合并后的企业法人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4修正)[20040828]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二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相应的担保的,公司不得合并。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综上所述,合并时公司债权债务的承受情况一般而言是由合并后新成立的公司承担的,并非在旧的公司合并以后其债权债务就可以消失甚至逃脱债务,而就这一法律规定而言,许多想要钻法律空子,借助公司破产或合并来逃脱债券债务的手段,也宣告破灭。
  
  
  


·什么是并购贷款?并购贷款有哪些
      什么是并购贷款?并购贷款有哪些风险?一、什么是并购贷款?所谓并购贷款,即商业银行向并购方企业或并购方控股子公司发放的,用于支付并购股权对价款......

·老赖欠钱不还跑了怎么办
      老赖欠钱不还跑了怎么办?1、债权人在诉讼时效期限内,可直接向债务人原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计债款。起诉时应持有借据等证明借......

·拖欠货款找哪个部门解决?
      拖欠货款找哪个部门解决?向银行或金融机构贷款是许多人缓解当前经济拮据局面的主要选择方式之一,在贷款后需要根据约定按时还贷。但现实生活中存在......

·债权转让的相关法律规定有哪些
      债权转让的相关法律规定有哪些债权是一种权利,它是可以进行转让的,那么什么情况下的债权可以进行转让,转让债权的时候应该做些什么,这些在法律上都......

·买卖合同中拖欠货款能否主张利息
      买卖合同中拖欠货款能否主张利息一、买卖合同中拖欠货款能否主张利息《买卖合同解释》(2012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

·债权债务转让协议可以作为起诉依据吗 ?
      债权债务转让协议可以作为起诉依据吗?一、债权债务转让协议可以作为起诉依据吗如果债权债务的转让符合法律规定,那三方签订的转让协议就是有效的,......

·事业单位欠钱不还怎么办 一、事业单位欠钱不还怎么办?
      事业单位欠钱不还怎么办一、事业单位欠钱不还怎么办?欠钱不还可以先与对方协商,约定分期还款。协商不成需要通过诉讼解决。去法院起诉立案需要有原......

·未婚先孕登记结婚会不会罚款
      如今的男女在结婚之前往往会先同居一段时间,而在这期间就有可能导致女方怀孕。于是,有不少人就会奉子成婚。那么此时未婚先孕登记结婚的,是否会对当......

·打印格式的借条是否有法律效力
      打印格式的借条是否有法律效力?打印的借条只要满足法定条件就有效,借条打印还是手工书写均有效,不对借条的效力产生影响。借条生效的条件是:(一)行为......

·拖欠抚养费诉讼时效是多久
      夫妻感情破裂离婚,子女归一方抚养,另一方支付子女抚养费,这是理所当然的事情。若是不抚养子女的一方拒绝支付抚养费,进行法律诉讼,那么,拖欠抚养......

·借贷会泄露个人信息?
      在现实生活中,借贷时有发生。相信您都有所了解,借贷的过程中,当事人需要提供自身的一些材料,以及个人信息,以便对方办理。我们的个人信息对自身的......

·借贷介绍人承担法律责任吗
      借贷介绍人承担法律责任吗一般情况下,为了避免遭受经济损失,人们只愿意将钱借给比较熟识的亲朋好友,而不愿意借给陌生人或者是不熟悉的人,因此,有......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5-2022 南京债务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 电话:025-8411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