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债务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南京债务律师
联系我们
>> 
南京债务律师服务网
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律所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
律师微信:
南京律师微信
>> 

 加微信,随时问律师
专项服务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合并时公司债权债务的承受情况是怎样的


www.nj64.net 南京债权债务律师网

合并时公司债权债务的承受情况是怎样的?公司债权,是公司一种在内部资金周转不畅时借用社会闲散资金进行周转的手段,所以,可以通俗的理解为公司对社会的借款。而如果该公司在发行债券筹集资金后并没有起色,反而导致公司破产或被合并,其债权债务究竟该如何处理呢?下面我们就合并时公司债权债务的承受情况进行简单的阐述。
  一、合并时公司债权债务的承受情况是怎样的
  债权债务概括承受是指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一并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新设的公司承继。在实践中需要注意以下问题:1、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合同之债的转让须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但公司合并发生的财产转移,其性质与合同之债的转让不同,在合并过程中,被吸收公司的全部积极财产(物权、债权、无形财产权)和消极财产(债务)均转移于存续公司,这在民法上称为财产的概括承受。由于财产的整体转让并未改变双方债权人原有的地位,因此,一般不必经合并双方债权人同意。2、债务概括承担是存续公司单方的、不可撤回的意思表示,只能由存续公司(受让方)向被吸收公司的债权人为意思表示才有法律意义。相反,被吸收公司(转让方)以自己名义发出债务概括承担通知并无约束存续公司的效力,债权人可以不给予答复。被吸收公司仅需要对自身的债务人发出债权转让通知。3、对于合并协议生效前的到期债务,债权人得请求原债务人在实施合并之前单独清偿,对于和被吸收公司有不可分离之关系的未到期债务(如被吸收公司为投资咨询公司,存续公司为汽车制造公司而无投资咨询业务),债权人得拒绝承受,而请求被吸收公司负单方解除合同之责任。如果主债务转移影响抵押、保证等从债务的效力,债权人亦得要求债务承受人提供担保措施。【相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0315]第九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30103]第三十一条企业吸收合并后,被兼并企业的债务应当由兼并方承担。第三十二条企业进行吸收合并时,参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告通知了债权人。企业吸收合并后,债权人就被兼并企业原资产管理人(出资人)隐瞒或者遗漏的企业债务起诉兼并方的,如债权人在公告期内申报过该笔债权,兼并方在承担民事责任后,可再行向被兼并企业原资产管理人(出资人)追偿。如债权人在公告期内未申报过该笔债权,则兼并方不承担民事责任。人民法院可告知债权人另行起诉被兼并企业原资产管理人(出资人)。第三十三条企业新设合并后,被兼并企业的债务由新设合并后的企业法人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4修正)[20040828]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二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相应的担保的,公司不得合并。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综上所述,合并时公司债权债务的承受情况一般而言是由合并后新成立的公司承担的,并非在旧的公司合并以后其债权债务就可以消失甚至逃脱债务,而就这一法律规定而言,许多想要钻法律空子,借助公司破产或合并来逃脱债券债务的手段,也宣告破灭。
  
  
  


·私人间借款的利息一般是多少
      在我们的生活中,私人之间的借款行为是很普遍的,同时借款一般又会涉及到利息的问题,而不少人都对这个问题不是很了解,如:不知道利息是多少等。那么......

·结婚前的存款是不是共同财产婚前存款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结婚前的存款是不是共同财产婚前存款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双方另有约定的......

·双方债权债务处置协议书格式是什么?
      双方债权债务处置协议书格式是什么在生活中,债权债务关系十分常见,通俗的来讲,债权是被借钱的一方,债务是借钱的一方,当双方要处置债权和债务的关......

·持有借条败诉的原因是什么?
      持有借条败诉的原因是什么?持有借条败诉的原因是借条可能是属于非法签订的,比如说欺诈,胁迫,威胁之下所签订的欠条是属于无效的。“欠条”产生的原因......

·转移合同债务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转移合同债务需要具备什么条件(一)个人债务的转让必须经债权人同意《合同法》第84条:“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方,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老公贷款老婆有影响吗?
      ?在我国夫妻在进行生活的时候,会由于夫妻关系的存在,而产生财产纠葛。比如说,一方死亡,那么配偶就有继承权,再或者说,夫妻为了共同生活的需要而欠......

·贷款他项权利证在哪里办的?
      贷款他项权利证在哪里办的?他项权证,一般买房子的时候会涉及到这个内容,对于有些人,买房子是不需要分期付款的,一般全款就把房子给买下来了,但......

·股票与债券的主要区别有哪些
      股票与债券的主要区别有哪些1、发行主体不同。作为筹资手段,无论是国家、地方公共团体还是企业,都可以发行债券,而股票则只能是股份制企业才可以发行......

·债权人主张不安抗辩权的使用条件
      债权人主张不安抗辩权的使用条件不安抗辩权,是公民的一种常见的权利,我们在进行行使的时候,也是有一定的使用的条件的,而且对于不同的类型的不安抗......

·银行申请个人贷款的条件有哪些
      银行申请个人贷款的条件有哪些银行贷款的门槛比较高,审核也严谨很多,必须要具备以下贷款基本条件:1、申请人必须是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具有......

·债务人欠钱不还威胁我怎么办
      债务人欠钱不还威胁我怎么办一、债务人欠钱不还威胁我怎么办?债权人遭受到债务人威胁的是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的,公安机关认为有违法事实的,是会受......

·徇私舞弊抵扣税款罪的立案标准是怎么样的?
      徇私舞弊抵扣税款罪的立案标准是怎么样的?徇私舞弊抵扣税款罪的立案标准是根据《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第十三条规定,......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5-2022 南京债务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 电话:025-8411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