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债务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南京债务律师
联系我们
>> 
南京债务律师服务网
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律所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
律师微信:
南京律师微信
>> 

 加微信,随时问律师
专项服务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怎样借款构成诈骗罪呢?


www.nj64.net 南京债权债务律师网

日常生活中,人们之间经常会发生资金往来,有些人即使和他人不熟,也会出于好心,将钱借给对方,一般来说,公民之间的借贷纠纷属于民事纠纷,够不上刑事犯罪,可是,在刑法中也有诈骗罪这个罪名,并且,借贷式诈骗也是存在的,那么,怎样借款构成诈骗罪呢?下面我们通过本文了解下。
  
  一、怎样借款构成诈骗罪?
  
  1、行为人借钱的理由与实际用途
  
  在正常的民间借贷中,借款人会告知债权人借款的真实用途,让债权人知晓借出资金的用途和风险,从而做出决定。而在诈骗案中,犯罪人通常会编造一些虚假的借款用途,如投资、工程建设等正当而且有丰厚利润的项目,使被害人产生其借出资金安全并能及时收回的错误认识。
  
  而实际上,犯罪人在获得借款后会将钱用于一些高危或者无法收回资金的活动,如用于赌博、供自己挥霍等,从而导致被害人的资金无法收回。行为人对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会反映出其借款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而借款时的理由与实际使用的异同,也可以反映出行为人在借款时是否有虚构事实或隐瞒真象的客观行为,是考察行为人主观心态的重要依据。
  
  2、行为人借款时的财务状况
  
  行为人借款时的财务状况是判断其是否准备归还借款的重要因素,行为人财务状况结合其对借款的用途,能够准确把握行为人的真实心态。在很多诈骗案件中,犯罪人在本人负债累累或者没有任何偿还能力的情况下,通过虚构事实将自已装扮成富人或具有偿还能力,如谎称拥有房屋、土地、豪车等,在骗得借款后大肆挥霍,造成借款无法归还,此类情形应当认定行为人在借款时就没有偿还的意图。反之,如果行为人本人具有较好的财产条件,虽然通过虚构理由等手段获得了借款,并用于了赌博等活动造成借款无法按时规还的,但其所拥有的其他财产,如房产、汽车、股票等,能够保证债权人利益不受损失的,应当认定行为人在借款时具有归还的意图,不应认定为诈骗。
  
  3、行为人是否有掩饰真实身份或隐匿行踪的行为
  
  在借贷式诈骗中,犯罪人在犯罪之前会利用假名、假住址或假证件来掩盖真实身份,在得手后便销声匿迹。还有的犯罪人虽使用真实身份,但在骗得借款后或被害人追偿过程中,又通过更换手机号码、变更居住地点等方法来隐匿行踪,这些行为也能够反映出行为人不愿归还借款的主观心态,是判断行为人性质的重要依据。
  
  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意图过程中,应当结合以上三点进行综合的分析和判断,准确把握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二、哪些情况下的诈骗会被加重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和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与“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骗公私财物达到上述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能够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1、通过发送短信和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2、诈骗救灾和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3、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4、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5、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通过上文,我们给您分析了怎样借款构成诈骗罪这个问题。从构成要件看,诈骗罪的主观表现是故意非法占用他人财物,行为上面是通过欺骗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如果他人借钱构成这些条件,金额达到三千元以上,就可能构成诈骗罪,当事人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通过法律手段维权。
  
  


·债权人实现代位权要符合什么条件
      在交易中,代位权很好的保护了债权人债权的实现,但是代位权的行使并不是债权人随心所欲的进行,若是债权人希望自己的权利得以实现,那就必须要满足一......

·企业应该如何应对欠款纠纷
      企业应该如何应对欠款纠纷一、企业应该如何应对欠款纠纷追偿欠款,令人头疼心烦、苦不堪言。在企业发生了欠款纠纷后,为应对欠款纠纷,企业至少应......

·离婚事夫妻共同债务的处理
      离婚事夫妻共同债务的处理1、夫妻双方实行约定财产制的,生存一方在履行了连带清偿责任后,可以在约定财产的范围内行使追偿权。2、夫妻双方实行法定财......

·北京夫妻债务执行的规定有哪些
      北京夫妻债务执行的规定有哪些执行依据认定债务人(夫妻一方)对债权人负有金钱给付义务,但未明确该债务是单方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在主债权为金钱债......

·导致债权人转让债权的中断诉讼时效的情形有哪些?
      导致债权人转让债权的中断诉讼时效的情形有哪些?另一方当事人申请仲裁或者起诉的都会导致债权人转让债权的诉讼时效中断,在中断期间,该债权人是不得转......

·网赌欠了九千还有救吗?
      网赌欠了九千还有救吗?犯法吗?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赌博已由聚众赌博上升为网上豪赌,而网赌动辄上千万,有多少人因此一夜之间家破人亡。那么,......

·先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还是先收取股权转让款
      先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还是先收取股权转让款一、先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还是先收取股权转让款股权转让协议一般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股权转让款的交割......

·收回欠款的有效途径有哪些
      收回欠款的有效途径有哪些一、申请支付令申请支付令是收回欠款的有效途径之一。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

·追讨债务的方法包括哪些
      追讨债务的方法包括哪些若债权人需要向债务人追讨债务的话,则此时一定不能采取暴力、非法的手段,否则不仅无法顺利追讨债务,还有可能让自己遭受更多......

·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情形有哪些?
      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情形有哪些?一、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情形有哪些?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情形,是根据《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

·离婚案件人死亡抚养费算债务吗
      ?抚养义务是法律规定的抚养人对被抚养人的法定义务,当具有扶养义务的人死亡抚养费算债务吗?这个要根据死亡的原因来具体分析。如果死亡是由于受到侵害......

·民间借款利息该怎么进行约定
      民间借款利息该怎么进行约定一、民间借款利息该怎么进行约定民间借款利息的法律规定较为原则,至今为止已明确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利息的有:《合同法......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5-2022 南京债务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 电话:025-8411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