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债务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南京债务律师
联系我们
>> 
南京债务律师服务网
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律所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
律师微信:
南京律师微信
>> 

 加微信,随时问律师
专项服务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辽宁省工伤认定办法里的标准是怎样的?


www.nj64.net 南京债权债务律师网

工伤事故是在工作中对工作人员造成的人身伤害事故,事故发生后当事人需要做工伤鉴定然后等到鉴定结果出来要求企业进行赔偿。很多城市都依据各自的客观情况出台了办法。那么, 辽宁省工伤认定办法里的标准是怎样的?下面就让我们为您整理一下相关的知识。
  
  一、辽宁省工伤认定办法
  
  
  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标准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一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7个月
  
  2、二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5个月
  
  3、三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3个月
  
  4、四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1个月
  
  (二)、按月享受伤残津贴(按月支付)
  
  1、一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90%
  
  2、二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5%
  
  3、三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0%
  
  4、四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5%
  
  (注: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五级、六级伤残待遇标准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五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8个月
  
  2、六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6个月
  
  (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辽宁标准)
  
  1、五级伤残就业补助金=本人工资×28个月
  
  2、六级伤残就业补助金=本人工资×24个月
  
  (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辽宁标准)
  
  1、五级工伤医疗补助金=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6个月
  
  2、六级工伤医疗补助金=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4个月
  
  (四)、伤残津贴
  
  1、五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0%
  
  2、六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60%
  
  注:难以安排工作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照月发给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标准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3个月
  
  2、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1个月
  
  3、九级伤残=本人工资×9个月
  
  4、十级伤残=本人工资×7个月
  
  (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辽宁标准)
  
  1、七级伤残=本人工资×20个月
  
  2、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6个月
  
  3、九级伤残=本人工资×12个月
  
  4、十级伤残=本人工资×8个月
  
  (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辽宁标准)
  
  1、七级伤残=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2个月
  
  2、八级伤残=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0个月
  
  3、九级伤残=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8个月
  
  4、十级伤残=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注: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四)、工亡待遇标准
  
  1、丧葬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2016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
  
  2017年2月28日,国家统计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201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2016年度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3821元,按常住地分,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3616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2363元。
  
  依据国家统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201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故2016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33616元×20=672320元。
  
  因《工伤保险条例》在全国统一执行,故2017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全国统一标准为672320元。
  
  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
  
  配偶=工伤职工生前本人工资×40%,其他亲属=工伤职工生前本人工资×30%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因工外出时发生事故或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待遇标准
  
  1、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
  
  2、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3、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
  
  
  4、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二、认定工伤的七种法定情形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法定情形有七种: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综上所述,辽宁省工伤认定办法里的标注有很多,分别规定了一级到十级伤残应该得到赔偿待遇的标准数额,此外还有因工死亡应该得到的赔偿数额。工伤认定的情形共有七种。辽宁省工伤认定办法里的标准是怎样的?以上就是我们对问题的回答,您看过之后会有一个具体的了解。
  
  
  


·试用期如果做不了可不可以随时辞职在试用期内辞职的
      试用期如果做不了可不可以随时辞职在试用期内辞职的,需要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或者存在劳动合同法规定......

·合肥工伤伤残鉴定在哪里鉴定?
      工伤出现在工作状态中,如果受伤程度不是很严重就不会给受害者带来严重的经济损失,但是如果受伤程度比较严重就要进行及时的救治以及进行工伤的认定,......

·工程质量鉴定申请事项包括什么?
      工程质量鉴定申请事项包括什么?工程质量是工程建设的重中之重,因此很多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之间都会因为工程质量出现纠纷,要想更快的解决纠纷证......

·钢结构厂房工程施工流程有哪些
      钢结构厂房工程施工流程有哪些?钢结构厂房工程施工流程:施工放线→基础混凝土内预埋螺栓→(钢结构加工制作)门式刚架吊装→吊车梁安装→钢梁安装......

·资金紧张用工资贷款怎么贷?
      资金紧张用工资贷款怎么贷?资金紧张用工资贷款怎么贷?工资贷款是指按借款人月工资收入的一定比例,向借款人发放的以其个人工资收入作为还款保证的......

·公司辞退员工怎么算无理由?
      公司辞退员工怎么算无理由?一、公司辞退员工怎么算无理由?公司在员工无过错时,直接辞退员工就可以认定为无理由辞退员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

·工伤员工自己可以申请工伤鉴定吗?
      工作中受到工伤是一件很麻烦的事情,因为受工伤不仅是身体受到了伤害,还会带来一系列需要处理的后续事件。受工伤之后要先申请进行工伤认定,然后在进......

·入职多少天签合同,招聘员工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相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其权益很容易受到伤害,故而国家在立法上偏向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职工通过用人单位的面试之后,需要......

·公司可以辞退工伤员工?
      公司可以辞退工伤员工?一、公司可以辞退工伤员工?公司不可以辞退工伤员工,劳动者在工伤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单方解除劳动关系。为了保护劳动者的......

·劳动合同到期是否需要提前通知以及不续签如何补偿
      劳动合同作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确定劳动关系的协议,它规定了劳动者按照单位规章制度提供劳动,同时也规定用人单位要根据劳动者......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案例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案例一、劳动争议调解劳动争议调解是指在企业与员工之间,由于社会保险、薪资、福利待遇、劳动关系等发生争议时,由第三方(例如专......

·建筑工程合同纠纷驳回起诉怎么办?
      建筑工程合同纠纷驳回起诉怎么办?在工程建设领域,关于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的事件时有发生。当事人在无法协商解决的情况下可以向法院提出诉讼,有时候......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5-2022 南京债务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 电话:025-8411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