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债务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南京债务律师
联系我们
>> 
南京债务律师服务网
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律所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
律师微信:
南京律师微信
>> 

 加微信,随时问律师
专项服务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法律法规对国家赔偿项目、赔偿范围是怎么规定的?


www.nj64.net 南京债权债务律师网

公民相对于国家来讲处于弱势地位,所以国家立法机关以法律法规的行使规定了当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国家机关的侵害后受害者可以寻求人们法院的帮助,很多不了解法律知识的同胞都不知道国家赔偿项目有哪些,也不知道赔偿范围是怎样的,所以我们为您整理了下列相关信息。
  
  一、国家赔偿项目
  
  1、侵犯公民人身自由赔偿金;
  
  2、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造成身体伤害的: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
  
  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康复费、抚养费、扶养费、生活费
  
  造成死亡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抚养费、扶养费、生活费;
  
  3、致人精神损害的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精神损害抚慰金;
  
  4、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直接损失赔偿、间接损失赔偿。
  
  二、国家赔偿范围:
  
  (一)行政赔偿范围
  
  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2、非法拘禁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3、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6、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7、 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8、 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
  
  9、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国家赔偿法》第五条同时规定了国家不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几种情形:
  
  1、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2、 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已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3、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刑事赔偿范围
  
  《国家赔偿法》第十五、十六条规定了刑事赔偿的范围:
  
  1、 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
  
  2、 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
  
  3、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4、 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 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6、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7、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国家赔偿法》第十八条同时规定了国家不承担刑事赔偿责任的几种情形:
  
  1、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2、依照刑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3、 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4、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5、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6、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具体可表述为受害者的人身自由受到限制、生命安全受到威胁、精神受到损害、遭受财产损失,不同类型的赔偿项目国家的赔偿范围是有很大差异的,严重的相关国家工作人员会受到刑事处罚,一般情况下会受到行政处罚。
  
  


·家暴离婚受冷静期的限制吗
      家暴离婚受冷静期的限制吗家暴想要离婚的并不受“冷静期”的限制,根据《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中的对“冷静期”的规定,只有双方到婚姻登记机......

·一、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一、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是什么婚姻关系无效或被撤销产生两个法律后果:人身关系方面。当事人不具有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但当事人所生子......

·法院审理离婚案开庭时间要多久
      法院审理离婚案开庭时间要多久一、法院审理离婚案开庭时间要多久?起诉离婚到开庭没有规定具体的时间,只规定了相关案件的审理期限。《中华人民共......

·对于夫妻如何分来立遗嘱?
      对于夫妻如何分来立遗嘱?夫妻分开立遗嘱只要确定好双方的个人财产就可以按遗嘱的形式来进行订立;1、立遗嘱人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即年满18周......

·过错方离婚赔偿条件有哪些
      实践中,要是夫妻因为一方有过错而离婚的话,那么过错方是需要向无过错方进行赔偿的。那么您知道过错方离婚赔偿的条件是什么吗?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将......

·什么情况下婚内强奸定强奸罪?
      什么情况下婚内强奸定强奸罪?一、什么情况下婚内强奸定强奸罪?如果双方因为感情破裂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时候,强迫对方发生性关系的是可以认......

·夫妻财产公证书样本怎么写?
      随着人们法治观念的加强和思想观念的转变,夫妻财产公证也越来越被人们所接受。夫妻间做给财产公证,对于维护夫妻关系和家庭财产,减少夫妻间的摩擦,......

·事实婚姻怎么解除2023
      事实婚姻解除的条件都是什么事实婚姻的解除目前尚没有统一的标准,我们认为既然事实婚姻与登记婚姻具有同等效力,就应同等对待,即事实婚姻的解除也需......

·一、前夫问要孩子抚养费该给多少?
      一、前夫问要孩子抚养费该给多少?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孩子的抚养费可按以下标准支付:1、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

·1、什么是家庭共有财产?
      1、什么是家庭共有财产?这个在字面上就可以了解到主要指的是家庭中的财产。家庭中的家庭成员财产的组合体称为家庭共有的财产。讲白了就是家庭成员一同......

·武汉婚姻律师咨询诉讼离婚的一般程序是什么?
      武汉婚姻律师咨询诉讼离婚的一般程序是什么?武汉婚姻律师咨询诉讼离婚的一般程序一:起诉离婚案件的起诉,是指婚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依法......

·大家可能听说过阻碍军事行动的内容,但是对于阻碍军事行动的具体
      您可能听说过阻碍军事行动的内容,但是对于阻碍军事行动的具体内容并不了解,对于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的认定更是知之甚少,阻碍军事行动罪是有严格的认......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5-2022 南京债务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 电话:025-8411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