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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搭乘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搭乘人损害的,谁来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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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1217条: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好意同乘是为他人无偿提供搭乘帮助的行为,行为多发生于个人与个人之间,生活中大量存在。其无营利目的,不追求报酬,旨在互帮互助,应当积极倡导。从法律效力上看,允诺提供无偿搭乘的人出于善意,并无受法律拘束的意思。其初始同意,而后无论基于何种考虑或原因发生变更,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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