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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损害赔偿中可得利益损失约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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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法是当事人直接在合同中约定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民法典》585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当事人可以事先在合同中约定损失计算方法,而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则应当根据当事人所约定的计算方法对可得利益损失赔偿额进行确定约定法是当事人之间事先对可得利益赔偿额计算进行了约定,为可得利益损失赔偿额的确定提供了便利,同时也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体现。

  需要注意的是,按照《民法典》规定计算合同解除后的损失赔偿数额时,原则上也应该以差额理论为基础,赔偿范围包括守约方的实际损失,即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在约定方法与差额方法计算的损失存在较大差距的情况下,也有基于实际损失进行调整的适用余地。对此,《民法典》585条第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即体现了以实际损失为原则的赔偿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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