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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能否同时主张定金罚则与合同继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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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第 587 条之规定,定金罚则适用的前提是“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即以当事人根本违约为前提条件。在买卖合同中,如果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或者交付标的物,相对方主张继续履行,说明合同暂时处于迟延履行状态而合同目的仍然可能实现,尚未达到履行不能的程度。此时,守约方可就其所受损失要求违约方予以赔偿,但不宜适用定金罚则。如果当事人对继续履行和定金罚则同时提出主张,人民法院应告知其选择其一,并在当事人拒绝选择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作出判断。例如,如果仅仅交付了定金,合同并未开始实际履行,违约方拒绝履行合同的,可以适用定金罚则,解除合同;如果合同已经开始履行,标的物已经运输在途,则可以判决继续履行合同,排除定金条款的适用。需要注意的是,不适用定金罚则并不意味着违约方对其迟延履行的行为不再承担责任,其违约造成对方损失的,仍应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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