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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付出劳动,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工资报酬,这是对劳动者劳动的肯定,也是劳动者的权利。不过,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会以各种名义来降低员工工资。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来讲,单位是否可以降低员工的工资?现在就让我们在下文中为你介绍吧。
一、单位是否可以降低员工的工资
用人单位没有权利随意降低劳动者的工资待遇。如果单位仅仅以“经营困难、经济亏损”等为名逐渐降低员工的工资,员工有权利不接受。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一些单位为了逃避某些法律责任,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比较低的工资标准,此时,只要劳动者有证据每个月的实际工资高于劳动合同中所约定的这个数字,那么在计算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时劳动者有权利主张按月实际收入作为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基数(月应得工资包括员工从用人单位获得的各种货币性报酬---如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二、单位任意降低工资怎么办?
针对单位任意降低职工工资的行为,职工不要因情绪所致单纯的马上提出辞职。个人认为可以采取如下应对措施:一是继续工作,取得单位拖欠工资的证据后,等哪天想跟单位清算工资的时候,劳动者可以到当地劳动仲裁起诉。依据(法释〔2006〕6号)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支付工资争议,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已经书面通知劳动者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用人单位不能证明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二是先在单位忍着工作一个月,当取得单位无故降低职工工资的证据后,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本人提出解除合同。并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由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这里要强调在具体操作时,一是要先取得证据,二是本人提出解除合同的依据一定要写清楚,不能只写辞职。否则对本人举证不利。劳动者获得工资报酬是劳动者的权利,用人单位如果任意降低劳动者的工资,则会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实践中,如果您有遇到单位随意扣减您的工资的情况,您要懂得如何维权,用法律的手段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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