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债务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南京债务律师
联系我们
>> 
南京债务律师服务网
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律所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
律师微信:
南京律师微信
>> 

 加微信,随时问律师
专项服务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童工死亡刑事责任是如何规定的?


www.nj64.net 南京债权债务律师网

童工也即是指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我国现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非法雇佣童工,否则经知情人士举报,用人单位需要承担行政、民事乃至刑事责任,一般来说刑事责任是其中最为严酷的惩罚,那么,童工死亡刑事责任是如何规定的?
  
  一、童工死亡需要承担什么刑事责任?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第十条 童工患病或者受伤的,用人单位应当负责送到医疗机构治疗,并负担治疗期间的全部医疗和生活费用。
  
  童工伤残或者死亡的,用人单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用人单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由有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用人单位还应当一次性地对伤残的童工、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赔偿,赔偿金额按照国家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计算。
  
  第十一条 拐骗童工,强迫童工劳动,使用童工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以及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使用不满14周岁的童工,或者造成童工死亡或者严重伤残的,依照刑法关于拐卖儿童罪、强迫劳动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童工工伤死亡赔偿标准
  
  虽然,童工在上工过程中死亡不能被认定为工亡,但是相关条例中有规定,此时做出的赔偿也是不能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以下是我国关于劳动者工亡的具体待遇:
  
  (一)丧葬补助金
  
  在丧葬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包括:
  
  1、为安排死亡人生前好友和亲属遗体告别仪式租用场地的费用、为死亡人整理遗容费、火化费、运尸费、尸体冷藏停放费、预定灵车、骨灰寄存、购买墓碑等支出的费用;
  
  2、规定允许土葬的地方,为安葬死亡人的未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墓穴占地面积使用费、购买棺材费用,在许多农村安排为死亡人送葬的亲朋好友宴席等支出的必要费用,等等。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
  
  1、配偶每月可获得职工本人工资的40%,其条件是配偶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工伤死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2、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可获得职工本人工资的30%,其他亲属,指的是工伤死亡职工亲属中除配偶之外的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等人。
  
  其他亲属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条件是:
  
  (1)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3)工伤死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工伤死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工伤死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工伤死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3、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也就是说,如果工伤死亡职工的配偶为孤寡老人,则其每月可获得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为职工工资的50%。
  
  4、如果工伤死亡职工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等为孤寡老人,或者其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等为孤儿,则他们每人每月可获得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为职工工资的40%。
  
  5、如果工伤死亡职工有多个亲属皆有资格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则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享受主体 支付主体:工伤保险基金(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支付)。
  
  2、享受主体:因工死亡职工直系亲属(包括父母、子女、配偶)。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对工亡职工直系亲属的物质补偿,因此,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应参照法定继承的规定,在第一顺序继承人之间平均分配。
  
  现行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得雇佣童工不是对未成年人的歧视,而是出于未成年人力量、智力都十分有限,掌握的专业知识不多,很大一工作都不能胜任,若让其做苦力,其在力量上也是不如成年人的,如果强行逼迫,更有可能造成死亡,而且童工死亡刑事责任规定是很严酷的,故现在雇佣童工的现象比以前少了许多。
  
  


·项目制劳动合同试用期是多久?
      项目制劳动合同试用期是多久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

·女性员工哺乳假规定是怎样的?
      在企业工作的女性员工如果生育孩子,除了享受产假待遇以外,还可以享受哺乳假。哺乳期比较特殊,孩子在这个时期需要母亲的照顾,所以,哺乳假也是对女......

·公路工程质量评定标准是什么?
      公路工程质量评定标准是什么?公路工程相对来说是一个大工程,公路的安全、质量涉及到每个公民的人身健康安全问题。如果工程质量不过关,产生的危害......

·劳动合同的七大要素是什么
      生活中我们可能签过大大小小各种合同。有时你是合同的制定方也可能是被签约方。不管是哪一方都要对合同有一些最基本的概念才行,签合同是一件很严谨的......

·怎样进行建筑工程安全管理
      怎样进行建筑工程安全管理一、承接项目必须考虑自身实力,项目负责人必须真正重视安全工作现阶段建筑市场竞争激烈,建筑市场是卖方市场,建设单位说了......

·弱电工程施工注意事项
      弱电工程施工注意事项一、弱电工程的施工场地及相关技术文件移交工作要点现场主管工程师应会同监理组织土建、安装单位进行弱电施工场地及相关技术......

·不能胜任工作可以调岗吗
      不能胜任工作可以调岗吗不胜任工作是企业调岗的常见理由,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

·一、劳务工退工经济补偿金是多少?
      一、劳务工退工经济补偿金是多少?单位退工回派遣公司的,用工单位不支付补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

·试用期内辞退员工需要赔偿吗
      单位在员工试用期内辞退员工是需要赔偿的,除非员工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不用赔偿。试用期不满六个月的,公司决定辞退员工时,要补偿员工半......

·工程质量的概念和内容有哪些
      工程质量的概念和内容有哪些工程质量关系到该建筑或道路是否符合国家法律规定,是否能够承受住使用的问题。国家为了更好的管理工程质量放面的问题,......

·劳动者被迫辞职的情形?
      劳动者被迫辞职的情形有哪些一、劳动者被迫辞职的情形有哪些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规定,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员工可以“被迫辞职”:1、......

·怎样进行园林景观工程质量评估是怎样的
      怎样进行园林景观工程质量评估是怎样的?在我国有很多的园林景观,例如苏州园林等等。园林景观是我国的文化遗产,它们不仅能够改善城市的环境,促进......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5-2022 南京债务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 电话:025-8411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