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债务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南京债务律师
联系我们
>> 
南京债务律师服务网
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律所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
律师微信:
南京律师微信
>> 

 加微信,随时问律师
专项服务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眼睛工伤10级怎么赔偿?


www.nj64.net 南京债权债务律师网

工伤包括很多类型的身体损伤,我们最听说的就是矽肺,骨折之类的工伤了。对于这么多类型的伤病,怎么进行鉴定诊断以及怎么进行严重程度的分级,这就是伤残鉴定标准级别的存在意义了。那么,眼睛工伤10级该怎样赔偿?下面为您简单介绍。
  
  一、眼睛工伤10级怎么赔偿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6个月本人工资;?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受事故伤害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60%。
  
  二、伤残鉴定的相关知识
  
  伤残鉴定是指伤残程度鉴定。伤残鉴定的范围包括交通事故伤残、工伤事故伤残、意外伤害伤残、打架斗殴伤残。一般由司法部门(比如交警队、派出所、法院)委托伤残鉴定机构做相应的鉴定。
  
  1、《人体轻微伤的鉴定标准》(1996年7月25日公安部发布,1997年1月1日实施);
  
  2、《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1990年6月20日最高法、最高检 公安部 司法部发布,1990年7月1日起实施);
  
  3、《人体重伤鉴定标准》(1990年3月29日司法部 最高法、最高检 公安部发布,1990年7月1日实施);
  
  4、《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公安部发布,2002年12月1日实施);
  
  5、《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2002年7月31日卫生部发布,2002年9月1日实施);
  
  6、《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国家标准 GB/T 15499-1995)
  
  7、《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 16180-2006国家技术监督局2006年5月1日实施);
  
  8、《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2002年4月5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同日实施);
  
  9、《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司法部发布,2014年1月1日实施);
  
  10、《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制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该鉴定标准);
  
  11、《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卫生部解放军总后勤部发布);
  
  12、《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
  
  三、工伤赔偿项目
  
  工伤索赔的赔偿项目有以下几种情况:
  
  1、造成一般伤害(未达到残疾)的赔偿
  
  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
  
  2、造成伤残的赔偿
  
  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3、造成死亡的赔偿
  
  丧葬补助金、一次性伤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
  
  4、职工下落不明的情况
  
  职工外出或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赔偿项目,要分不同情况而定。职工没有被宣告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获得的赔偿项目有: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生活有困难的);职工被宣告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获得的赔偿项目有: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我们常说眼睛是心灵的窗户,眼睛是一个人最纯粹的感官,这句话足以体现眼睛的重要性。眼睛受伤的严重程度可大可小,因此要好好爱护。至于工伤导致眼睛损害,我们是可以索赔的,眼睛工伤10级的具体赔偿措施根据伤者的医疗费用以及误工费,综合来考虑。
  
  


·订立变更解除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原则外还有什么?
      订立变更解除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原则外还有什么?《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劳......

·劳动关系法律规定主要有哪些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相信劳动关系会成为以后社会关系当中的一个中坚力量。所以必须处理好劳动关系以后,才能够有利于社会的和谐发展和用人单位的......

·手指骨折申请工伤认定需要哪些程序?
      参与社会工作是每一个合法公民都会做的事,有的可能坐在办公室上班,有的可能在工厂做流水线,有的更是做上了高危工种。工作之中出现了失误可能会受伤......

·劳动合同倒签有什么后果?
      按照规定用人单位必须要在用工关系建立后的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否则的话就要承担不利的后果,因此实践中有的单位就会选择倒签劳动合同。那......

·建筑工程质量检验的基本方法
      建筑工程质量检验的基本方法许多从事于建筑工程方面的读者会想了解一下关于建筑工程质量检验的基本方法,其实工程质量的检查方法初级是比较简单的,根......

·大连市10级工伤鉴定补偿费用有哪些?
      工伤事故是工作人员在工作单位自己的岗位上难免发生的人身意外伤害事故,工伤事故发生后工作人员需要申请工伤认定,然后做工伤鉴定。那么,大连市10级......

·最新河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最新河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列,是劳动者的合法武器,应该利用起来。劳动者可以通过劳动监察投诉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在最新的条列中,其“最新”是体现在......

·劳动仲裁庭前调解程序是怎样的?
      劳动仲裁庭前调解程序是怎样的?劳动仲裁庭前调解程序是启动诉前调解,由法官主持调解,然后双方当事人关于调解的一些内容达成一致的话,就签署调解协议......

·签订劳动合同有什么作用1.它是劳动者实现劳动权的重要保障
      签订劳动合同有什么作用1.它是劳动者实现劳动权的重要保障。2.它是用人单位合理使用劳动力、巩固劳动纪律、提高劳动生产率的重要手段。3.它是减少和防......

·个人办理工伤保险待遇所需要的材料有哪些?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

·工伤认定行政确认的流程是如何规定的?
      工伤认定是一种行政行为,在职员在工作工程中因发生意外事故之后,是需要先进行工伤认定之后,才可以申请得到企业单位的经济补偿,若劳动者在未申请工......

·关于劳动仲裁不予执行的情形有哪些
      关于劳动仲裁不予执行的情形有哪些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一)当事人在合同中......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5-2022 南京债务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 电话:025-8411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