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债务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南京债务律师
联系我们
>> 
南京债务律师服务网
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律所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
律师微信:
南京律师微信
>> 

 加微信,随时问律师
专项服务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保护环境,人人有责,我们在日常生活中,如果发现有工厂或者公民


www.nj64.net 南京债权债务律师网

保护环境,人人有责,我们在日常生活中,如果发现有工厂或者公民做出破坏环境以及造成环境污染的事情的时候,是可以依法进行举报的,对于那些造成环境污染的人,是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那么,您知道环境污染责任举证责任是如何进行分配的吗?下面,我们会为您带来相关的法律依据的介绍。
  
  环境污染责任举证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2、《民法典》(2021.1.1生效)
  
  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 【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致损的侵权责任】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条 【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侵权举证责任】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被侵权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规定请求赔偿的,应当提供证明以下事实的证据材料:
  
  (一)污染者排放了污染物;
  
  (二)被侵权人的损害;
  
  (三)污染者排放的污染物或者其次生污染物与损害之间具有关联性。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33号
  
  第四条 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
  
  (一)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二)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三)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四)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五)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六)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七)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八)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有关法律对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其实,如果没有一个良好的生活化境,是无法发展经济,甚至使我们自己生存下去的,所以,环境问题是不容小视的。对于环境污染责任举证责任来说,一般是按照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的原则来进行举证。另外,对于我们每个人来说,都应该为保护环境,做出自己的贡献。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工程质量评定等级分为几个等级,施工过程质量怎么管理
      工程质量评定等级分为几个等级,施工过程质量怎么管理工程建设完毕后一般都需要到管理监督部门进行鉴定评级,只有评级合格后才能够将工程建筑投入使用......

·怀孕期间被公司辞退怎么赔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
      怀孕期间被公司辞退怎么赔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

·加班工资发放标准是什么?
      加班工资发放标准是什么?加班工资是由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但前提肯定是劳动者在单位的安排下延长了工作时间,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加了班。要是员工......

·法人变更劳动合同是不是就终止了?
      法人变更劳动合同是不是就终止了?不需要;公司名称变更或者公司股东变更的,都不影响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劳动合同继续有效,不需要变更。如要变更,......

·手指骨折工伤赔偿标准在法律上是怎样规定的?
      很多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会发生工伤事故,事故发生后不知道如何处理,如何取得工伤赔偿。要取得工伤赔偿首先需要进行工伤鉴定,其次要通过合适的法律途......

·在工作中受了工伤并且需要赔偿的一般都要先去做工伤鉴定
      在工作中受了工伤并且需要赔偿的一般都要先去做工伤鉴定,工伤鉴定一般流程是需要先提交工伤鉴定申请,经过同意后再去做工伤鉴定,然后才能拿到工伤鉴......

·工程质量最低保修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工程质量最低保修期限是如何规定的?建设部的《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规定:在正常使用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一)地基基础和......

·施工方案造成质量缺陷责任由谁承担?
      施工方案造成质量缺陷责任由谁承担?一、施工方案造成质量缺陷责任由谁承担?最高人民法院的观点为,原则上施工方案的制订是施工单位的的责任,因此......

·建筑工程施工安全合同协议书怎么写 找专长律师:合同事务律师
      建筑工程施工安全合同协议书怎么写找专长律师:合同事务律师??????损害赔偿律师??????婚姻家庭律师??????劳动工伤律师?????......

·上班出门死亡算不算工伤死亡?
      上班出门死亡算不算工伤死亡?上班出门死亡算不算工伤死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

·试用期工伤事故赔偿以什么为标准
      试用期工伤事故赔偿以什么为标准一、试用期工伤事故赔偿以什么为标准1、工伤赔偿同员工有没过试用期没有关系,只要等级相同,补偿金额是一样的;......

·一、工伤保险待遇分两部分支付么?
      一、工伤保险待遇分两部分支付么?工伤保险待遇主要内容包括医疗康复待遇、伤残待遇和死亡赔偿待遇。医疗康复待遇包括治疗费、药费、住院费用,以及在规......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5-2022 南京债务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 电话:025-8411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