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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前六个月企业的哪些行为无效?
企业在破产之后,根据法律的规定要进行破产清算。破产清算之后,企业的资产会用于支付破产费用和偿还债务等等,但有些企业会在破产清算之前将企业的财产进行转移,以逃避债务。法律针对这个问题规定了破产清算前六个月企业的一些行为是无效的,下面我们来了解一下。
一、破产清算前六个月企业的哪些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35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六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破产企业的下列行为无效:
1、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
2、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
3、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
5、放弃自己的债权。
破产企业有前款所列行为的,清算组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回财产。追回的财产,并入破产财产。
二、破产清算程序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司破产清算的程序是:
1、 成立清算组。人民法院应当在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清算组应当由股东、有关机关及专业人士组成;
2、 清算组接管破产公司。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后,破产企业由清算组接管,负责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管理、清理、估价、处理、分配,代表破产企业参与民事活动,其行为对人民法院负责并汇报工作;
3、 破产财产分配。分配破产财产,由清算组提出分配方案,在债权人会上讨论通过,报人民法院批准后由清算组具体执行;
清算组分配破产财产前,首先应拨付清算费用,包括:
(1)破产财产管理、变卖、分配所需的费用;
(2)破产案件诉讼费;
(3)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费用。
破产财产在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以下顺序清偿:
(1)破产企业拖欠的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用;
(2)破产企业拖欠税款;
(3)破产债权。
4、 清算终结。破产财产清算分配完毕,由清算组向人民法院汇报清算分配工作的情况,并申请人民法院裁定破产终结,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进行清偿;
5、 注销登记。企业破产,破产财产分配完毕,企业法人依法终止其民事行为能力,清算组向破产公司的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原公司登记。
该行为在法律上是无效的。企业在破产清算之后,破产财产除了支付破产费用外,会按一定的优先顺序进行清偿,如果企业转移财产,对于债权人来说显失公平,所以法律作此规定最根本的目的还是在于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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