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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的分配的问题,其实一直以来,不管是在婚前还是离婚的时候,都是一个处理起来比较麻烦的问题,对此,我国也是出台了相关的法律法规。而婚姻续存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分配的规定就有不少。那么,您对于相关的规定了解多少呢?接下来,我们会为您介绍共同财产分割的依据。
婚姻续存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分配的规定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存款、汽车、房产以及实际所有的其他财产进行控制,并单方使用,又不能说明合理用途,该行为属于严重侵犯配偶享有的共同财产权益,构成隐藏、转移、变卖夫妻共同财产,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三)的规定。如夫妻双方感情不和,处于分居状态或起诉离婚后,不可能继续共同生活,一方要求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具体分割时既要考虑一方过错,也要考虑双方的具体情况。
(一)第一次离婚诉讼中的财产勘验登记、调查笔录、庭审笔录应起到明确财产权属的作用
第一次离婚诉讼中的财产勘验登记、调查笔录、庭审笔录进行详细记录,明确财产权属及财产保管人。一旦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一方有法定事由申请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使财产分割更公平、公正、合理。做一个简单类比,离婚诉讼中的财产勘验登记和庭审笔录中对夫妻财产情况的调查,类似于民间借贷和借款合同纠纷中的诉讼财产保全环节,区别是财产案件最终都要以判决或者调解的方式明确双方的债权、债务等关系,并使得财产保全成为保障当事人权益的重要环节。而离婚诉讼中,如果最终判决不准离婚,案件随之终结,这个环节也将失去其应有的财产保全和所有权确认的作用,无法使弱势一方的财产权益得到应有的保障。
(二)建议尽快制定新的司法解释或发布可借鉴的裁判案例,进一步明确婚姻法解释(三)第4条的适用条件和适用范围
婚姻法解释(三)第4条第一款的重点是在“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以后的救济,而非提前进行防范。假如第一次诉讼中女方申请保全冻结了男方名下的银行存款,如果判决不准离婚,该案就已经结案,根据法律规定应对该存款解除冻结,此种情况下,女方的财产权益显而易见会受损害,如果按照婚姻法解释(三)第4条的规定,待男方实际处置该存款再做处理,明显不合常理,也失却立法本意。因此,建议尽快制定出台明确具体的司法解释,或者发布指导性案例,以进一步明确该条款的适用条件和适用范围,使各地法院处理该类案件时能够统率裁判尺度标准,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应以不转移财产的实际占有、使用、维持财产现状为原则,以重新登记等方式明确财产权属,对不同的财产要采取不同的分割方式
通常情况下,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不利于维护婚姻的稳定与和谐,故婚姻法解释(三)第4条的适用应严格掌握,把握好保护弱势当事人利益与维护婚姻稳定的结合点。
对于必须分割的财产要注重分割方式,应尽量减少对婚姻生活的冲击和影响。对于存款、债权等可以冻结、提存,必要时可直接分割;对车辆、房产等财产不宜进行拍卖、转让,可通过变更登记等方式重新明确财产权属;对家具、家电等生活必需品,不宜也不宜转移、变卖,可采取勘验登记和庭审笔录、调查笔录的方式明确财产权属及保管人。
(四)特殊情形下可考虑建立和适用特别夫妻财产制度
通常情况下,实行夫妻财产共有制,以保障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当夫妻一方因各种原因而陷入经济困境,且有可能危及婚姻家庭生活的维系,或夫妻一方采取各种手段侵害另一方的共有财产权益时,通过法律规定使夫妻双方分别拥有和支配财产——即夫妻非常财产制,不失为明智的选择,这有助于保证婚姻另一方财产权益的安全,使之不因一方的侵害而受到损害和影响。增设夫妻非常财产制非常必要,法国、意大利、瑞典等国家均明确规定了夫妻非常财产制作为通常共同财产制的补充,当出现法定事由时,依据法律的规定或经夫妻一方申请法院宣告,撤销原法定的夫妻共同财产制,改设为分别财产制。具体可归纳为以下几点:
1、因感情不和分居;
2、夫妻一方滥用共同财产管理权;
3、夫妻一方不履行法定扶养义务;
4、夫妻一方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偶处分共同财产;
5、夫妻一方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其个人债务;
6、夫妻一方被宣告失踪;
7、夫妻一方对另一方的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需要以个人财产予以赔偿;
8、继续实行共同财产制,将使夫妻一方利益受到严重侵害的其他重大事由。至于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后,夫妻之间适用何种财产制,各国做法不完全一致。法国、意大利转而适用法定分别财产制,俄罗斯则允许夫妻双方继续维持共同财产制。
(五)婚姻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不导致双方权利义务发生改变
法院虽允许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但双方的夫妻身份、权利义务关系未发生改变。除财产关系外,其他人身关系、抚养、赡养等义务仍要承担。
夫妻分割共同财产后,重新获得的新财产适用何种财产制度,婚姻法解释(三)并没有规定。根据《婚姻法》的一般原理,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夫妻双方仍应继续适用夫妻法定财产制,即共同财产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后,双方在以后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财产或未进行分割的财产仍为夫妻共同财产。
在我们进行财产分割的时候,首先一定要结合具体情况来进行具体分析,对于婚姻续存期间的分割来说,我们是要遵循婚姻续存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分配的规定来进行分割的,对于存在过错的情况,在进行判决的时候,既要考虑一方过错,也要考虑双方的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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