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债务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南京债务律师
联系我们
>> 
南京债务律师服务网
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律所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
律师微信:
南京律师微信
>> 

 加微信,随时问律师
专项服务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企业劳保用品发放标准是什么?


www.nj64.net 南京债权债务律师网

安全是保障公民生命和健康的基本要求,随着经济的快速增长,劳动力需求也进一步增加,劳动者的安全问题便也随之出现。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为了更好地保障劳动者的安全,减少因劳动生产安全问题造成的损失,生产企业必须按实际生产要求配备劳动防护用品。那么企业劳保用品发放标准是什么呢?其发放范围和条件有哪些?
  
  一、发放劳动防护用品的原则和范围。
  
  1、发放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是保护劳动者安全、健康的一项预防性辅助措施,不是生活福利待遇。发给工人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按照劳动条件发放。属于在生产过程中保护工人安全和健康所必须的才发,否则不发;对于在不同企业中劳动条件相同的同类工种,应当发给相同的防护用品;如果工种相同而劳动条件不同,应当发给不同的防护用品。
  
  2、发放防护用品的范围是:
  
  (1)井下作业;
  
  (2)有强烈辐射,烧灼危险的作业;
  
  (3)有刺割、绞辗危险或严重磨损而可能引起外伤的作业;
  
  (4)接触有毒、有放射性质,对皮肤有感染的作业;
  
  (5)接触有腐蚀物质的作业;
  
  (6)在严寒地区冬季经常从事野外露天作业而自备棉衣不能御寒的工种及经常从事低温作业的工种才能发给防寒服装。
  
  二、防寒用品的发放条件
  
  1、我省境内,冬季经常在海拔2千米以上的地点从事野外、露天作业的职工;
  
  2、冬季期间经常在湖面、河面、水库作业的职工;
  
  3、常年从事室内摄氏零度以下低温作业的职工。
  
  防寒服装的发放应根据当地气温工作操作方式分别发给,其使用时间不少于三个冬季。
  
  三、劳保用品发放标准
  
  1、关于发放标准的金额控制
  
  劳动防护用品经费人均控制数按每个工种每人每年计算,人均控制在80——140元,其中地质勘探、森工林区、矿山井下最高不超过180元;防寒用品最高不超过80元。超过部分在税后留利或福利基金中列支,不摊入成本。人均控制数由省级各企业主管部门或行业管理部门根据物价变动情况,每2年或3年核定一次,并将入生产成本的劳动防护用品经费一并报送省劳动厅备案。
  
  2、对合同制职工、临时工、民工应按照同工种、同劳动条件、同标准供给劳动防护用品,离开生产岗位时,由所在单位收回或作价处理给本人。
  
  3、企、事业单位中经常跟班作业的基层干部、安技员按同工种、同劳动条件、同标准的原则发给劳动防护用品;经常到现场设计、检查的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干部的劳动防护用品,其发放期限应比一般工种工人延长50%以上;定期或不定期参加生产劳动的干部所需的劳动防护用品由企、事业单位酌情解决。各级经委、劳动部门、工会、企业主管部门的劳动安全卫生专职人员及检测检验人员的劳动防护用品,按省劳动厅云劳发(1989)32号《关于对劳动安全监察检测人员发放防护用品和保健食品的通知》规定执行。
  
  4、兼几个工种作业人员、按其主要从事的工种发给劳动防护用品,并备用或借用身兼的其它工种所必须的劳动防护用品,但不得重复发放。
  
  5、铁路、邮电、经济民警等配发了标志服,不再配发劳动防护服,其它护品按同工种发给企业专用(铁路)线上的职工每年发给防护服一套,其它护品铁路行业现工种执行。
  
  6、对于在有易燃、易爆、烧灼介质及静电场所作业工人,禁止发放、使用化纤防护用品。
  
  7、劳动防护用品必须供应实物,禁止将劳动防护用品折合现金发给职工,严禁以发放劳动防护用品的名义发放各种福利物品。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可以看出,劳保用品发放标准需根据工种的不同进行发放,且须符合以上所列的发放范围,才给予发放;劳保用品不是福利,是实物形式的存在,也不能折合现金发放;由于各地区环境、工作时间、强度不同,应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进行发放。以上就是关于企业劳保用品发放标准是什么的回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有哪些方式?
      劳动关系是需要建立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同意的情况下的,只有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才能更加有效的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但是在现实生活中......

·劳动者未提出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
      当今社会工作中,建立劳动关系必然签订劳动合同。无固定期劳动合同,顾名思义,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在一些情况下,倘......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有谁组成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有谁组成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人员组成根据《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县、市、市辖区应当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

·确定劳动关系外包如何认定?
      一提劳务派遣、劳务外包可能都会觉得比较陌生,其实这个两种跟劳动关系是并列的但是三者有存在很大的区别,这前两种劳动形式比较新颖发展速度十分迅速......

·深二度烫伤工伤赔偿标准有什么
      现在人们都注重自己权利的维护,保障自己的权益。工伤就是指在工作过程中造成伤害,这个是可以申请企业进行进行赔偿的。深二度烫伤在做完工伤鉴定后,......

·劳动者绩效不好可以扣工资吗?
      劳动者绩效不好可以扣工资吗?劳动者绩效不好一般情况下不可以扣工资,如果劳动合同约定,在业绩不达标时,可以根据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扣钱的,那就可以扣......

·恢复劳动关系期间工资支付的处理
      在现实生活中,经常会发生用人单位和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如果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被劳动仲裁委或法院判定违法,之后用人单位就应当恢复与劳......

·职工在不同工作单位累计工作年限满一年
      职工在不同工作单位累计工作年限满一年,当年没有《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机关、团体......

·大家都清楚签订劳动合同是必须的
      您都清楚签订劳动合同是必须的,保险的。我国法律规定了用人单位在进行雇佣员工的时候必须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是总会有些企业违反法律规定不签订......

·辞退有哪些情形
      辞退有哪些情形1、预告性辞退预告性辞退是指企业在辞退职工时,按照法律的规定提前30天通知职工或支付代替通知金的方式辞退职工的行为。主要有以下......

·企业拆迁员工补偿是怎样的?
      企业拆迁员工补偿是怎样的?一、对员工的安置问题这不仅涉及到企业自身的损失问题,也涉及到政府对企业下岗员工的安置问题,对员工的安置不当非常容......

·3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的法律规定是怎么样的?
      3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的法律规定是怎么样的?三年劳动合同试用期多久?《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5-2022 南京债务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 电话:025-8411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