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债务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南京债务律师
联系我们
>> 
南京债务律师服务网
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律所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
律师微信:
南京律师微信
>> 

 加微信,随时问律师
专项服务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预售商品房的五证包括哪些


www.nj64.net 南京债权债务律师网

预售商品房的五证包括哪些 一、《国有土地使用证》
  由县市级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颁发,这表明开发商具备了最基本的开发商品房的基础:合法拥有了开发建设商品房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由县市级城市规划部门核发,是开发商在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征用、划拨土地等方式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之前,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建设项目位置和范围符合城乡规划的法定凭证,是开发商用地的法律凭证。没有此证的用地单位属非法用地,房地产商的售房行为也属非法,不能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件。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由县市级城市规划部门核发的,用以确认有关建设工程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法律凭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包括下列内容:
  1、许可证编号;
  2、发证机关名称和发证日期;
  3、用地单位;
  4、用地项目名称、位置、宗地号以及子项目名称、建筑性质、栋数、层数、结构类型;
  5、计容积率面积及各分类面积;
  6、附件包括总平面图、各层建筑平面图、各向立面图和剖面图。
   四、《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由县市级建委建筑业管理处核发,是建筑施工单位符合各种施工条件、允许开工的批准文件,是开发商进行工程施工的法律凭证,也是房屋权属登记的主要依据之一。没有开工证的建设项目均属违章建筑,不受法律保护。
   五、《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由县市级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发。
  商品房预售,在实践中本身由于资料不齐全并且没有现房查看,所以产生的纠纷比较多,在此也提醒打算购买期房的购房者,在决定购买之前一定要先审查清楚开发商预售商品房的五证,若有缺少,说明开发商预售期房的行为存在一定的违法性,此时最好就不要购买了。
  
  
  


·贷款买房拿产权证的时间和一次性付款拿产权证的时间是一样的
      贷款买房拿产权证的时间和一次性付款拿产权证的时间是一样的。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法规的第17条规定:因房屋买卖、交......

·卖房办理他项权证的流程是什么?
      卖房办理他项权证的流程是什么?卖房办理他项权证的流程是什么?卖方办理他项权证的流程是,首先,请到银行了解相关情况。并办理相关带齐以上的资料......

·在房屋纠纷赔偿中房屋租赁纠纷的解决方式如下:
      在房屋纠纷赔偿中房屋租赁纠纷的解决方式如下:(一)协商解决,房屋租赁当事人因租赁房屋发生纠纷的,应当协商解决;(二)协商不成的,应当按照房屋租......

·郑州二手房首付是多少?
      郑州二手房首付是多少?1、一般首套的二手房,二手房贷的首付的不低于30%,这里说的30%值得的不是成交的较而是评估价的、而二手房贷款式根据二手房评......

·自建房被拆迁能否获得补偿?
      一、自建房被拆迁能否获得补偿?拆迁中自建房屋是否能获得补偿需要详细的分析自建房的情况,比如自建房是在国有土地上还是集体土地上,是否有土地使用权......

·购房付款方式有哪些
      一次性付款。一次性的付款一般是指购房者在和开发商签约之后,就可以立即把购房款进行一次性支付给开发商的付款方式,像这种方式的话,也是非常干脆直......

·房屋租赁期限届满,押金不退怎么办
      房屋租赁期限届满,押金不退怎么办租房子不退押金承租人应当和出租人友好协商,问清楚为什么出租人不退押金,是没有支付水电煤还是没有足额支付租金,或......

·一、向法院起诉离婚可以先离后分割房产吗?
      一、向法院起诉离婚可以先离后分割房产吗?离婚可以先起诉离婚,过段时间再起诉财产。但是,如果在离婚诉讼过程中,对方要求分割财产,法院会一同处理的......

·分公司租房合同盖章吗?
      分公司租房合同盖章吗?一、分公司租房合同盖章吗?办理分公司时,房屋租赁合同需要总公司法人签字和盖章。分公司属于总公司的分支机构,在法律......

·房屋20年产权到期后怎么办
      房屋20年产权到期后怎么办?房屋20年产权到期后自动续期,房屋产权是永久产权的,只是土地使用期到期了,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民......

·一、公正房产夫妻共同财产的收费标准是多少?
      一、公正房产夫妻共同财产的收费标准是多少?夫妻财产约定的收费标准为财产价值的千分之三到百分之二之间。财产约定的范围:既可以对婚前财产,也可......

·能否改变租赁房屋的使用用途
      不少人选择租房都是为了满足自己的居住需求,当然也有人是租房来做生意的。而对于房屋来讲,都是有一定的使用用途的。如果规定是住宅,那么就只能用于......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5-2022 南京债务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 电话:025-8411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