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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8种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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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

  

  (三)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四)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

  

  (五)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

  

  (六)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八)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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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行立案登记制后,人民法院仍应对当事人是否具备起诉条件进行立案审查,故当事人应提供相应证据材料。2020年施行的修正后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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