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债务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南京债务律师
联系我们
>> 
南京债务律师服务网
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律所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
律师微信:
南京律师微信
>> 

 加微信,随时问律师
专项服务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饮酒后驾驶车辆如何处罚


www.nj64.net 南京债权债务律师网

饮酒后驾驶车辆如何处罚 一、饮酒后驾驶车辆如何处罚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15日拘留,并处5000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对一年内2次醉酒驾驶的,一律吊销驾驶证,2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属营运驾驶员的,5年内不得驾驶营运车辆;法律法规规定有罚款处罚的,一律从重处罚。
   二、醉酒后驾车怎样处罚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情况是不同的,很显然后者的情况要严重的多,而此时对驾驶者的处罚也就不限于交通行政处罚了,因为涉及到了刑事犯罪,因此也会追究驾驶者的刑事责任。按照《刑法》中的规定,此时对驾驶者处拘役,并处罚金。要是你对此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一、交通事故赔偿工资怎样算误工费?
      一、交通事故赔偿工资怎样算误工费?交通事故误工的计算公式是误工收入乘误工时间。交通事故误工费计算标准,具体如下所述:1、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

·无法定责交强险赔偿吗?
      一、无法定责交强险赔偿吗?应该赔偿,凡是对第三方(除本车、本车上的人)造成损失的,无论是否有责任,都是交强险赔偿范围。当有责任时,三方财产损......

·一、交通事故农村户口伤残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一、交通事故农村户口伤残赔偿标准是怎样的?1、损害赔偿人身损害是指交通事故中对受害人的人身造成的损害,需要就医治疗或休息而支付各种费用。......

·一、六十周岁以后出交通事故有没误工费?
      一、六十周岁以后出交通事故有没误工费?六十周岁以后出交通事故可能有没误工费,六十多岁了,但是还在工作,有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开车工伤认定的标准是什么?
      在劳动者受到伤害时就会有相应的赔偿,那么在工作期间或者由于工作的原因相关单位也会有对应的工伤赔偿,那么并不是所有的伤都可以充当为工伤的,今天......

·2023醉酒驾车出事故全责吗
      一、醉酒驾车出事故全责吗酒驾虽然是违法驾驶,但酒驾发生交通事故不一定要负全责的。发生交通事故时,交警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

·车祸人伤理赔法律规定是什么?
      车祸人伤理赔法律规定是什么?一、车祸人伤理赔法律规定是什么?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

·买房到当地房管局交税,买房要征收的税种。
      买房到当地房管局交税,买房要征收的税种。具体需要缴纳的税费有以下几种:1、契税:一般和首付款一起缴,由开发商代收;2、印花税:在订立合同时......

·人身保险合同需要交印花税吗?
      印花税的纳税人包括在中国境内设立、领受规定的经济凭证的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其他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那么人身......

·在交通事故中,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标准
      在交通事故中,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标准是关注量较高的事项,在认定标准这一块,我国相关法律是有专门的规定和责任认定的,但各地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标......

·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属于刑事案件吗
      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属于刑事案件吗根据我国一部重要的法律文件中的规定。交通事故中致使他人死亡的,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第一、这位肇事者,在交通运......

·交通事故发生后
      交通事故发生后,双方可以先进行协商,如果协商不成的话,并且对方不愿意赔偿或者不配合赔偿,那么就应当尽快到就近的交警报案,就近事故发生的交警部......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5-2022 南京债务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 电话:025-8411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