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债务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南京债务律师
联系我们
>> 
南京债务律师服务网
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律所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
律师微信:
南京律师微信
>> 

 加微信,随时问律师
专项服务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www.nj64.net 南京债权债务律师网

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一、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财产保全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财产保全有两种类型:一种是诉讼前的财产保全;另一种是诉讼中的财产保全。
  诉讼前的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起诉前,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议标的物采取强制保护措施的诉讼保障活动。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3条第1款规定,诉讼前的财产保全应具备两个条件:1、必须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2、申请人应当提供,不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驳回申请。
  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将来作出的判决能够得到有效执行,人民法院应当事人申请或者主动依职权,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议标的物采取强制保护措施的诉讼保障活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基于国家赔偿的压力,一般不会主动地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2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申请诉讼中的财产保全只有一个条件,即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对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是否需要提供担保,由人民法院作出决定;若法院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而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那么人民法院将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二、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的风险
  债权人在追收债务过程中,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在诉讼前采取申请财产保全措施,或者在诉讼过程当中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在实践中,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过程中,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主要有:
   (一)超范围申请财产保全,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而引起诉讼。《民事诉讼法》第94条第1款规定,财产保全仅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96条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在实践中,债权人超范围申请财产保全,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对债务人的财产,超范围申请财产保全,损害了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二是对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错误申请财产保全,损害了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二)诉讼前采取保全措施后未在法定期间起诉,导致财产保全解除,甚至引发被申请人以申请人对其造成损失为由要求赔偿的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诉讼前的保全措施后,应当在15日内起诉,逾期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实践中,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诉讼前的财产保全措施,保全债务人的财产后,债务人可能以还款为由,要求债权人不起诉,在人民法院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后立即转移财产逃债,导致债权人的债权落空;债务人也可能以愿意还款为由与债权人协商,诱使债权人对其不起诉,过后反而以债权人采取诉讼前的财产保全不当对其造成损害为由,起诉债权人赔偿损失。
   (三)申请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不当,未能有效控制所保全的财产,致使判决后无法执行。比如,对季节性商品,鲜活、易腐烂变质以及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债权人不及时要求债务人处理、保存价款,或者不及时申请人民法院处理、变卖,保存价款。又比如,对异地被保全财产,应该采取异地扣押措施的,而仅采取就地查封措施,致使保全财产失控,被债务人非法转移等。
   (四)人民法院在实施财产保全强制措施时,相关手续不完备,致使财产保全形同虚设。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1条规定,对动产的查封,应当采取加贴封条的方式。不便加贴封条的,应当张贴公告。对有产权证照的动产或不动产的查封,应当向有关管理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不得办理查封财产的转移过户手续。但在司法实践中,办案法官素质可能参差不齐,若责任意识不强,不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理相关法定手续,债务人就可能借机规避法律、私自转移查封财产,第三人甚至以其为善意为由对抗执行,使得被转移财产难以追回。又如,在保全时,办案法官因各种原因,对查封物品没有登记造册或清单不详,查封物品不明确,执行中处理查封物品时就很容易造成各方分歧,执行起来就无所适从等。
  不仅可以在诉讼过程中提出,在诉讼开始之前也是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的,但由于提出申请的时间段不同,此时需要符合的条件就有点区别。同时也要注意,在申请财产保全的时候,债权人也是需要承担一定的风险的。
  
  
  


·预期支付违约金条款有哪些
      预期支付违约金条款有哪些说到违约金的问题,相信很多人都会有很多的疑问,不少人只知道不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付款是需要支付违约金的,但是不知道相关......

·校方责任险条款内容是什么?
      校方责任险条款内容是什么?学校如果在学生出现安全事故的时候并认定为是主要责任的一方就需要承担对学生的赔偿责任,学校在面对众多的学生时秩序的......

·有还款日期的借条诉讼时效是多久
      1、已经表明还钱时间的欠条很好算诉讼时效。就是从欠条上表明的时间的第二天,时间是三年;诉讼时效也是有法律要求的,必须要有请求权存在,如果没有这......

·欠钱不还别人报警了怎么办?
      欠钱不还别人报警了怎么办?欠钱不还别人报警了需要及时的找到当事人来进行协商,尽快的还款。通常情况下,公安机关是不会受理这类纠纷的,因为民间借贷......

·公司法人个人名义借款的规定是什么?
      公司法人个人名义借款的规定是什么?财务管理作为公司运营的核心所在,每一笔款项的具体使用状况都必须是清清楚楚的才可以,尤其是公司很多特殊职位......

·债权债务是企业日常生产经营中的经济业务
      债权债务是企业日常生产经营中的经济业务一个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中,必然要涉及到各种借款、应付及预收款项、应收票据等债权债务,所以说债权债务是企......

·别人欠钱不还起诉费用标准
      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3.超过10......

·《民法典》内容修改了哪些条款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内容修改了哪些条款一、赌债、吸毒等违法借债不受法律保护。实践中,不少夫妻一方因为赌博、吸毒等违法行为而......

·债权转让时无需取得债务人的同意吗
      债权转让时无需取得债务人的同意吗一、债权转让时无需取得债务人的同意吗?各国民法对债权的转让是否须经债务人同意或通知债务人存在不同的主张。......

·实际情况下夫妻共同债务有那些?
      实际情况下夫妻共同债务有那些?一、夫妻共同债务有那些1、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为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如:购置共同生活用品所负债务;购买......

·欠信用卡还不上银行起诉就一定会坐牢吗
      欠信用卡还不上银行起诉就一定会坐牢吗一、欠信用卡还不上银行起诉就一定会坐牢吗?欠信用卡还不上银行起诉也不一定就会坐牢的,这要根据具体情况而......

·合同生效条款未写合同就是无效的吗
      一、合同生效条款未写合同就是无效的吗?合同生效条款未写也不代表合同就是无效的,《民法典》规定,合同生效的条件是:(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5-2022 南京债务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 电话:025-8411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