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债务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南京债务律师
联系我们
>> 
南京债务律师服务网
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律所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
律师微信:
南京律师微信
>> 

 加微信,随时问律师
专项服务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借款中本金利息的支付顺序是怎样的


www.nj64.net 南京债权债务律师网

借款中本金利息的支付顺序是怎样的 一、借款中本金利息的支付顺序是怎样的
  在民间借贷法律实务中我们可以看到借条看到,几乎所有的借条都没有对还款是对先还本金还是利息进行约定。对还款方而言,会主张自己还的是本金;而对出借方而言,会主张还的是利息;当然这是针对没有全额清偿本息的情况下而言的。那么遇到这样的纠纷,到底该如何处理呢?
  法律对还款顺序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我们可以参照其他的法律条文规定,得出先还利息再还本金的结论。《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对于本金的清偿没有任何争议,本条款从立法上明确了对利息的保护,从这个角度来讲应当先还利息再抵充本金,这也符合法律对合法民间借贷保护的精神。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因此,民间借贷中未约定先还本金还是利息如何确定还款顺序的,应当先还利息,再抵充本金。
   二、为何民事违约金不能超过本金
  民事违约金按双方约定处理,没有不得超过本金的法律规定。但是,如果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的,当事人可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一般要是当时没有就借款中的本金利息的支付顺序作出约定的话,则就会按照惯例进行确定,这种时候是先支付利息,再支付本金。当然,本身就是无偿借贷的话,那么肯定也就无所谓利息的支付了。要是你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不妨直接来电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进行了解。
  
  
  


·四川农村信用社贷款需要的条件有哪些?
      四川农村信用社贷款需要的条件有哪些?一、四川农村信用社贷款需要的条件有哪些?一是中国大陆居民,年龄在60岁以下;二是有稳定的住址和工作或经......

·一般情况下谁会借高利贷
      一般情况下谁会借高利贷说起高利贷,很多人都会避而远之,深怕自己或家人借上高利贷,而导致家破人亡。那么实践中,一般谁会借高利贷呢?而发放高利贷的......

·什么标准下骗取贷款罪才立案?
      什么标准下骗取贷款罪才立案?一、什么标准下骗取贷款罪才立案?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双方债权债务抵消协议
      双方债权债务抵消协议甲方:工程欠款公司)乙方:承包商丙方:(抵偿房屋公司)鉴于: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就乙方或乙方指定的第三方购买丙方......

·企业追收账款有哪些方法?
      企业追收账款有哪些方法?一、企业追收账款的方法1、如果有买卖合同,那么债权方有证据可以证明与客户公司之间存在销售或者供货等法律关系。如果没......

·欠条怎么写有法律责任?
      欠条,顾名思义“一方与另一方在金钱或者财务的纸质的欠款凭证”。一般来说,欠条需要先表明欠条的标题然后表明欠条的主要内容最后表明当事人的信息......

·仅凭一张借条能胜诉吗
      不一定,仅凭收条而没有其他证据的情况下,很难认定双方之间有民间借贷关系;双方之间没有真实的借贷或债权债务关系的,没有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

·对方欠钱不还没有财产怎么办
      对方欠钱不还没有财产怎么办一、对方欠钱不还没有财产怎么办?民间借贷案件中,债务人暂时无能力偿还的,可以与债权人协商分期偿还。债务人有履行......

·股东变更后发放贷款原股东担责吗?
      股东变更后发放贷款原股东担责吗?公司贷款是公司在其经营之中遇到资金周转困难,从而向银行贷款以占时解决资金困难之举。公司相对于股东而言是权益......

·关于迟延支付货款的违约金过高怎么办
      关于迟延支付货款的违约金过高怎么办?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

·投资债券基金和自己买债券有什么区别 债券基金有什么优势
      投资债券基金和自己买债券有什么区别债券基金有什么优势一、投资债券基金和自己买债券有什么区别债券基金有什么优势1、?更广泛的债券市场参与性。......

·离婚中如何认定感情破裂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离婚中如何认定感情破裂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包括: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所谓“有配偶者与他人同......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5-2022 南京债务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 电话:025-8411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