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债务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南京债务律师
联系我们
>> 
南京债务律师服务网
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律所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
律师微信:
南京律师微信
>> 

 加微信,随时问律师
专项服务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使用注册商标也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


www.nj64.net 南京债权债务律师网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不得从事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第五条规定,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应当作为企业名称受到法律保护。我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原告以他人注册商标使用的文字、图形等侵犯其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企业名称权等在先权利为由提起诉讼的,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上述规定确认了市场竞争中的诚实信用原则、保护在先权利原则和制止混淆的原则。

   根据上述规定,任何权利的行使均需要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对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与他人在先权利相冲突的商业标识,无论其是否经过合法注册程序,均不具备实质上的合法性,否则会给消费者造成混淆和误认,损害在先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因此,企业名称权、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均受到法律保护,一方不得违背诚实信用原则采取不正当手段将另一方在先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未注册商标作为商标进行注册,也不得擅自在商业活动中进行使用,否则受损害一方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侵犯商标权的表现形式
      我国《商标法》第52条规定的侵犯商标权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下列几种: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I-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

·驰名商标的认定
      有权认定驰名商标的应是商标行政主管机关和司法机关。商标主管机关依法行使商标注册和商标管理的权力,掌握着工商企业商标注册和使用的情况,通晓商标......

·使用注册商标也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不得从事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

·如何办理商标国际注册申请?
      (一)简要说明  申请人到国外申请注册商标有两种途径:一种是逐一国家注册,即分别向各国商标主管机关申请注册;一种是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即根......

·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冲突
      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纠纷的实质为商标权与商号权的冲突。表现形式有:      1.商标在企业名称中商号化的使用,及将他人注册在......

·如何申请特殊标志登记?
      一、简要说明  特殊标志是指经国务院批准举办的全国性和国际性的文化、体育、科学研究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所使用的,由文字、图形组成的名称及缩写......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5-2022 南京债务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 电话:025-8411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