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债务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南京债务律师
联系我们
>> 
南京债务律师服务网
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律所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
律师微信:
南京律师微信
>> 

 加微信,随时问律师
专项服务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电动车与行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办法是什么?


www.nj64.net 南京债权债务律师网

随之经济的发展,如今大街小巷电动车随处可见。虽然电动车的时速有法律规定不得超过20km/h,但是现实中绝大多数电动车都解开了这种限制,电动车的速度可以说也不慢,那么,电动车是不是交通事故中的车辆呢,电动车与行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办法是什么呢,下面我们来告诉你。
  一、电动车与行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办法。
  如果非机动车道被占用,例如有汽车停靠,或在施工等,非机动车可以借机动车道行驶,否则就是占道行驶,属于违章行为。
  转弯车辆应该让直行车辆先行,如占道行驶,则有责任。如在非机动车道被撞了,机动车为全责。
  二、电动车的属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机动车是指由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在道路上行驶的、供乘用或(和)运送物品或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包括汽车及汽车列车、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拖拉机运输机组、轮式专用机械车和挂车等,但不包括任何在轨道上运行的车辆。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为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通常将非机动车分为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和畜力车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将电动自行车纳入非机动车管理的范围,并对其种类登记、道路行使速度作了明确规定。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行使。
  北京市公安局颁布《关于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的通告》,决定为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办理车辆登记。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前后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者电助动功能的特种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应当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并核发牌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电动自行车符合国家《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规定,且列入本市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的,准予登记,核发牌证。即符合条件的电动车列入非机动车管理体系,属于非机动车。 根据《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的规定,电动车的基本参数主要包括:最高时速不超过20km/h,整车质量不超过40kg,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应不大于240W,以最高车速电动骑行时,其干态制动距离应不大于4 m,湿态制动距离应不大于15 m,且必须具有良好的脚踏功能。但是,现在的电动自行车的厂家在生产的过程中并没有准照这些标准进行生产,很大一部分电动车的最高时速已达到50km/h(这一类的电动车可以称为“超标电动车”),与一般机动车的时速相差不大。然而,消费者在选购的过程中,也不知道相关的国家标准,而且还认为这一类的电动车既具有了电动车的灵活、轻便的特点,又兼具了机动车的时速,很实用。 由此造成不符合《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规定的电动车如何界定。依据目前交管部门的处理管理,经鉴定时速超过20km/h的依据机动车的归责原则划分责任。 基于此,笔者认为区分电动车属于机动车亦或非机动车的依据在于时速是否超过20km/h。
  三、电动车交通事故归责原则的法律规定。
  电动车交通事故中,依据是否属于机动车的不同,其所承担的法律责任是完全不同的。电动车属于非机动车与机动车发生事故,适用无过错原则;电动车属于机动车与其他机动车发生事故,适用过错原则。
  电动车与行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办法有很多,不同的地方都有不同的规定,但不管是使用的哪一种办法,都必须公平公正原则,就目前看来,我国在这一方面的规定还不够完善,很多现实情况在法律中都没有解决办法。具体问题可以咨询律师。
  
  
  


·一、交通事故致人伤害赔偿有哪些?
      一、交通事故致人伤害赔偿有哪些?1、医疗费的赔偿标准医疗费是指受害人在遭受人身伤害之后接受医学上的检查、治疗与康复训练所必须支出的费用。......

·交通事故赔偿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交通事故赔偿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所谓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

·一、交通事故致一死一伤抓人么?
      一、交通事故致一死一伤抓人么?1、交通事故导致一死一伤是否要负刑事责任,还要结合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来确定;2、法律上所说的交通肇事罪,是指违......

·交通事故承担主要责任的
      交通事故承担主要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依据实际产生的医疗费用进行赔偿。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

·追尾逃逸交警怎么处理?
      追尾逃逸交警怎么处理?一、追尾逃逸交警怎么处理(一)不构成犯罪的。1,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

·汽车理赔的程序是怎样的
      汽车理赔的程序是怎样的一、汽车理赔的程序是怎样的1、报赔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妥善保护好现场,并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路面事故同时还要报请交通......

·一、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交警队委托书包括哪些内容?
      一、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交警队委托书包括哪些内容?委托人姓名:受委托人姓名:具体委托事项、委托范围:委托人委托上列受委托人在___路段发生交通......

·交通事故案件立案需要什么材料
      交通事故案件立案需要什么材料1、民事起诉状必须要用黑色签笔字签本人的姓名加公章。通常起诉司机、车主、保险公司,三个被告交四份起诉状,证据材......

·交通事故调解的时限
      交通事故调解的时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权利人、义务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损害赔偿的,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安机关......

·投标保证金交了什么情况可以没收
      投标保证金交了什么情况可以没收一、投标保证金交了什么情况可以没收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1)投标人在投标函格式中规定的投......

·交社会超生抚养费减免征收的条件是什么?
      交社会超生抚养费减免征收的条件是什么《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3条第2款规定,“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

·如何对交通事故中的责任划分发生交通事故时
      如何对交通事故中的责任划分发生交通事故时,在报警后,交警会及时出警,然后对交通事故的现场进行勘验,并根据交通事故的勘验情况,能够划分责任的,......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5-2022 南京债务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 电话:025-8411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