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债务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南京债务律师
联系我们
>> 
南京债务律师服务网
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律所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
律师微信:
南京律师微信
>> 

 加微信,随时问律师
专项服务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合同终止后的保密义务有哪些


www.nj64.net 南京债权债务律师网

合同终止后的保密义务有哪些在经济交往中,当事人之间就买卖达成合意的,通常需要签订书面的合同,而对于合同中对方的商业机密,此时也应当严格保密。但在合同终止后,有的人就认为不再有保密义务了。那到底合同终止后的保密义务还有吗?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一、合同终止后的保密义务有哪些合同终止是由于一定的法律事实的发生,使合同所设定的权利义务在客观上已不再存在。也就是,合同权利和义务的终止,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另外,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全部债务的,合同的权利义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保密义务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终止后,对于了解到的对方当事人的秘密,不准向外泄露。比如雇佣合同终止后,受雇人应当对雇主的商业秘密等情况负保密义务;技术许可合同终止后,被许可方不得泄露技术秘密;保密义务还包括当事人自己在合同终止后不得使用该技术秘密。二、合同终止后不得同业竞争的义务竞业禁止是指负有特定义务的工作人员在任职期间或者离职后一定期间内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的企业同类的营业。这种法律制度主要体现于《公司法》之中。如我国《公司法》规定:“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其所任职的公司同类的营业。”作为后合同义务主要内容的竞业禁止,它也是以诚实信用为基础的,因而它是基于雇主对雇员绝对信任的要求,也是基于雇主对自身利益高度保护的要求,是一种对推定损害事先防范的制度。因为从理论上讲,雇员在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竞业中,并不一定损害雇主的利益,如果雇员在竞业中并不披露自己所掌握原单位的商业秘密,则实际上并未损害雇主的利益。综上,我们了解到法律中规定的合同终止后的保密义务有哪些。其实不管合同最终是否被实际履行了,即使出现了合同解除或终止的情况,那么此时当事人都应当为对方严格保守商业秘密,否则的话也是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追究对方的法律责任的。
  
  
  


·寄存合同纠纷的解决途径是什么?
      寄存合同纠纷的解决途径是什么物件寄存交易过程中,保管方和寄存人应该严格的按照合同中的条款要求自己。在寄存合同中最容易引发纠纷的就是寄存的物......

·合同扫描件有法律效力吗
      合同扫描件有法律效力吗一、扫描件具有法律效力吗从证据角度来说,扫描件是图片,作为复印件的形式存在,从技术上可以被篡改,因此单单扫描件的证明......

·一、签了试用期合同能随时辞职吗?
      一、签了试用期合同能随时辞职吗?1、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

·如何成立运输合同,运输合同怎样成立
      如何成立运输合同,运输合同怎样成立一、如何成立运输合同1、要约。要约是一方当事人向特定相对方当事人所作出的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须具备......

·租赁合同的主要法律规定?
      租赁合同的主要法律规定有哪些《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第二百一十三条......

·进出口合同的履行程序的具体内容有哪些
      进出口合同的履行程序的具体内容有哪些?当与国外一些企业进行合作时,需要进出口合同,进出口合同的履行程序的具体内容是什么?进出口合同的履行程......

·装饰装修合同书应该怎么写
      在建筑建设行业由于工作性质都是进行承包方式开展,承包放与雇佣方两者之间应当签署合同来维护双方的权益。就在装饰装修行业也是如此,那么,装饰装修......

·家具合同违约金支付多少?
      买家具买方违约应支付多少违约金一般来说家具城都提供家具购买合同单,每个家具城和每个家具城不一样,但是一般都规定定制商品不退不换,非定制的商品......

·就业合同违约金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就业合同违约金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一、就业合同违约金的法律规定都有什么1、《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

·合同生效日期模版
      合同生效日期模版众所周知用人单位在雇用劳动者时,需要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从而保障双方的权利,那么劳动合同需要包含哪些内容呢?接下来就由我们......

·外汇期货合同,外汇远期合约的区别
      外汇期货合同,外汇远期合约的区别是什么?生产生活中,人们都会进行商品的交易,我们支付商品的价款,商家给我们商品。但是有些东西数额较大,一次性......

·河北省合同诈骗数额巨大标准是怎样的?
      河北省合同诈骗数额巨大标准是怎样的?公安机关关于合同诈骗罪的数额巨大的标准目前没有明确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5-2022 南京债务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 电话:025-84110110